⚖️ 法考刑法精讲·第二部分 — 故意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论(升级版)
内容:按柏浪涛《2026 专题讲座·精讲卷》刑法体系升级整理
覆盖范围: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2-§24)→ 共同犯罪(§25-§29)→ 一罪与数罪(§69-§72)
版本:v1.0(2026-08-14)
升级说明:每个核心知识点均配「🔴难点 / ⚠️易错点 / 🎯考点 / 📝案例+✅解答 / 🎓柏老师精讲要点」
配套视频:B站「柏浪涛」2026 精讲卷刑法(总论部分)
三部分规划:第一部分(刑法概说/犯罪构成/阻却事由)→ 第二部分(本文) → 第三部分(刑罚/量刑/分论)
第五编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2-§24)⭐⭐⭐⭐⭐
🎓 柏老师精讲序言:
1. 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没有"未完成"问题
2. 四种形态的核心区分就两组:预备vs未遂(看是否"着手")、未遂vs中止(看停止原因是被迫还是自愿)
3. 每年客观题2-3题 + 主观题案例必涉及——这是刑法总论的得分重灾区
4. "着手"是全部停止形态的灵魂——搞懂"着手"的实质判断,80%的题都能解
一、概览——故意犯罪的4种停止形态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形态。
4种形态时间轴
犯罪预备 ──→ 犯罪实行(着手)──→ 犯罪完成(既遂)
│ │ │
│ ├──→ 未遂(§23)← 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
│ └──→ 中止(§24)←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
└──→ 预备(§22)←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尚未着手
🎓 柏老师一句话总览:
预备 = 准备阶段停下;未遂 = 动手了没成功(被阻止);中止 = 主动放弃(自己不想干了);既遂 = 干成了
⚠️ 易错点: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停止形态。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要么既遂、要么不构成,不存在"未完成"问题。
| 犯罪类型 | 有无停止形态 | 原因 |
|---|---|---|
| 直接故意犯罪 | ✅ 有(4种) | 有明确的犯罪追求过程 |
| 间接故意犯罪 | ❌ 无 | 放任结果,无所谓"得逞/未得逞" |
| 过失犯罪 | ❌ 无 | 反对结果,没有犯罪意图 |
| 结果加重犯 | ❌ 无 | 附属于基本犯罪 |
| 举动犯 | ❌ 无 | 行为着手即既遂,无未遂空间 |
📝 案例:甲为毒野兔在林中投毒,放任毒死路人。路人碰巧未经过未中毒。甲对路人是否构成未遂?
✅ 解答:不构成未遂。甲对路人是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无未遂——路人没死就不构成犯罪。
答案:C
:A错→间接故意无停止形态;B错→过失犯罪无停止形态;C对→直接故意犯罪才有4种停止形态;D错→举动犯行为着手即既遂,无未遂空间。
二、预备犯(§22)⭐⭐⭐
法条原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大条件
| 条件 | 内容 | 判断标准 |
|---|---|---|
| 1. 主观上 | 为了犯罪(已有明确犯罪故意) | 准备行为指向具体犯罪 |
| 2. 客观上 | 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 | 尚未"着手"实行 |
| 3. 时间上 | 发生在"着手实行"之前 | 在预备阶段停止 |
常见准备行为
| 准备工具 | 制造条件 |
|---|---|
| 买刀、买枪、买毒药 | 踩点、蹲守、跟踪 |
| 配制钥匙 | 物色同伙、联络帮手 |
| 制作爆炸装置 | 筹措资金、拟定计划 |
⭐⭐⭐⭐⭐ 预备 vs 着手的边界(法考最爱抠的细节!)
柏老师判断标准:实质说
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
- 有直接、紧迫危险 = 已着手
- 无直接、紧迫危险 = 尚在预备
| 行为 | 阶段判断 | 理由 |
|---|---|---|
| 买刀、踩点、跟踪 | 预备 | 未对法益造成直接危险 |
| 持刀在被害人门口守候 | 已着手 | 对人身法益有直接危险 |
| 撬开窗户 | 已着手 | 对财产/人身法益有直接危险 |
| 在被害人杯中下毒 | 已着手 | 对生命法益有直接危险 |
| 在网上发杀人预告 | 预备 | 未对具体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 |
🎓 柏老师精讲:形式上是否"开始实施法定构成要件行为"不准确,实质看"危险性"。买刀是预备,持刀走到被害人门口是着手——临界点就是"对法益产生了直接、紧迫的危险"。
📝 案例:甲为了抢劫,在网上购买刀具1把,藏于家中。某日,甲持刀到乙家楼下时被警察抓获。甲构成?
✅ 解答:抢劫罪未遂。网上买刀、藏于家中=预备(未对法益造成直接危险);持刀到乙家楼下=已着手(对人身法益有直接危险);被警察抓获=意志以外→未遂。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
⚠️ 易错点:
预备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为抢劫买枪,买枪行为可能单独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预备阶段的"中止"——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仍属预备阶段的中止,适用§24中止犯的处罚(比单纯预备更优)
答案:C
:A错→预备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买枪);B错→预备犯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不是"应当";C对→买刀藏于家中,尚未对法益造成直接危险,属预备阶段;D错→持刀在被害人门口守候=已着手,不是预备。
三、未遂犯(§23)⭐⭐⭐⭐⭐
法条原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大特征(口诀"动、未、外")
| 特征 | 内容 | 反例 |
|---|---|---|
| 1. 已"着手" | 行为已进入实行阶段 | 还在踩点→预备 |
| 2. 未得逞 | 既遂结果未实现 | 已经得手→既遂 |
| 3. 意志以外 | 阻止原因来自外部 | 自己主动放弃→中止 |
⭐⭐⭐⭐⭐ "意志以外的原因"详解(区分未遂与中止的核心!)
3大类意志以外的原因:
| 类型 | 内容 | 例子 |
|---|---|---|
| A. 客观阻止 | 自然/被害人/第三方阻止 | 被害人反抗、路人报警、刮大风 |
| B. 能力不足 | 行为人能力/工具不足以完成 | 撬不开锁、子弹卡壳、安眠药量不够 |
| C. 主观错觉 | 对事实/法益的误解 | 误以为被害人是警察、误以为枪已装弹 |
🎓 柏老师精讲:
"意志以外" = 行为人想干但被阻止。主动不想干了→中止;想干但被阻止→未遂。
判断采主观说: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为"被迫"停止。客观上是否真有警笛不重要,主观以为有→意志以外。
6大边界案例(⭐⭐⭐⭐⭐ 必背!)
| 案例 | 判断 | 理由 |
|---|---|---|
| 投毒后良心发现,主动把毒药换掉 | 中止 | 主动放弃致死故意 |
| 投毒后以为药量不足,补投 | 未遂 | 原想致死,补投=继续 |
| 投毒后主动给被害人送解药 | 中止 | 主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 |
| 抢劫时听到警笛声逃走 | 未遂 | 客观阻止 |
| 杀人时听到父亲声音,放弃 | 中止 | 亲情唤醒的自动放弃 |
| 撬保险柜时突然想起"算了吧" | 中止 | 主观自动性 |
| 盗窃时听到脚步声,以为是警察,逃走 | 未遂 | 主观错觉=意志以外 |
| 抢劫时发现"钱包没钱"放弃 | 未遂 | 对象不能犯 |
未遂的分类
| 类型 | 定义 | 例子 |
|---|---|---|
| 能犯未遂 | 客观上可能完成犯罪 | 抢银行被保安阻止 |
| 工具不能犯 | 工具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 | 误以为白糖是砒霜去"毒"人 |
| 对象不能犯 | 对象客观上不存在 | 误以为尸体是活人而"杀" |
⭐⭐⭐⭐ 迷信犯/愚昧犯(必考!)
| 类型 | 行为人主观 | 法考处理 |
|---|---|---|
| 迷信犯 | 相信念咒画符能致害 | 不构成犯罪(不可罚的不能犯) |
| 工具不能犯 | 不知道工具无效(以为是毒药) | 构成未遂 |
| 对象不能犯 | 不知道对象不存在 | 构成未遂 |
🎯 考点:迷信犯≠工具不能犯——念咒画符=迷信犯=不犯罪;误以为白糖是砒霜=工具不能犯=未遂。
📝 案例:甲想杀乙,念咒语"杀死乙",每天念100遍,坚持1个月。乙未死。甲构成?
✅ 解答:不构成犯罪。念咒语=迷信方法=迷信犯=不可罚的不能犯。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易错点:未遂的处罚没有"免除"选项——只有"从轻/减轻"二选一。
| 阶段 | 处罚选项 |
|---|---|
| 预备(§22) | 从轻/减轻/免除(三选一) |
| 未遂(§23) | 从轻/减轻(二选一,无免除) |
| 中止(§24) | 减轻/免除(二选一,无"从轻") |
| 既遂 | 正常处罚 |
📝 案例:甲误以为乙还活着(实际乙已死透),对"乙的尸体"猛砍20刀。甲构成?
✅ 解答: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行为人主观以为是活人,但实际不存在→未遂犯。
答案:A
:A对→误以为白糖是砒霜=工具不能犯=未遂;B错→念咒语=迷信犯=不构成犯罪;C错→未遂只有"从轻/减轻",没有"免除";D错→主观以为被警察发现=意志以外=未遂。
四、中止犯(§24)⭐⭐⭐⭐⭐
法条原文: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大条件(口诀"时、自、彻、效、有")
| 条件 | 内容 | 说明 |
|---|---|---|
| 1. 时机性 |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预备-实行-结果发生前均可 |
| 2. 自动性 | 行为人主动放弃 | 核心:不是被阻止 |
| 3. 彻底性 | 放弃是彻底的 | 暂时停止不算 |
| 4. 有效性 | 实际有效防止结果 | 仅结果犯/危险犯需要 |
| 5. 单方性 | 行为人单方放弃 | 不需被害人/第三方同意 |
⭐⭐⭐⭐⭐ "自动性"详解
判断标准:主观说(柏老师采)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把犯罪完成,但主动选择不继续。
🔴 难点1:不需要客观上真的能继续。行为人以为能撬开保险柜而放弃→中止;实际撬不开而放弃→也是中止。
🔴 难点2:"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边界案例(⭐⭐⭐⭐⭐)
| 案例 | 判断 | 理由 |
|---|---|---|
| 抢劫时听到警笛逃走 | 未遂 | 客观阻止 |
| 抢劫时因害怕失主认出而放弃 | 中止 | 主观顾虑≠客观阻止 |
| 杀人时想起"母亲会伤心"放弃 | 中止 | 伦理唤醒 |
| 杀人时被害人哭求"求求你"放弃 | 中止 | 同心引起自动放弃 |
| 抢劫时发现"钱包没钱"放弃 | 未遂 | 对象不能犯 |
中止的分类
| 类型 | 适用情形 | 例子 |
|---|---|---|
| 主动放弃犯罪 | 结果还未发生 | 投毒后后悔,拿走毒药 |
| 自动有效防止结果 | 结果即将/已发生 | 投毒后主动送解药、纵火后主动灭火 |
⚠️ 易错点:仅口头说"不干了"不够——必须实际有效防止结果!
- 纵火后说"不烧了"但没灭火→不成立中止(未有效防止→既遂)
- 纵火后主动灭火→中止
处罚
| 中止情形 | 处罚 |
|---|---|
| 没有造成任何损害 | 应当免除处罚 |
| 已造成损害(未达既遂) | 应当减轻处罚 |
🎯 考点:处罚是"应当"(强制性),不是"可以";没有"从轻"选项——要么免除,要么减轻。
📝 案例:甲在乙家纵火后后悔,说"不烧了",但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就离开。房屋被烧毁。甲构成?
✅ 解答:放火罪既遂。后悔说"不烧了"但未灭火→未有效防止结果→不成立中止→既遂。
答案:A
:A对→主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中止;B错→未灭火=未有效防止→既遂;C错→是"应当免除"不是"可以";D错→警笛=客观阻止=未遂。
五、共犯的停止形态 ⭐⭐⭐⭐
核心原则:各自独立判断
🎓 柏老师精讲:"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错误观点。法考主流是各自独立判断。
| 情形 | 处理 |
|---|---|
| 甲乙共谋抢劫,甲被抓,乙成功 | 甲=未遂;乙=既遂 |
| 甲乙共谋"打人",乙临时起意杀人 | 甲=故意伤害;乙=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实行过限) |
⭐⭐⭐⭐ 共犯的中止(3大条件,缺一不可!)
| 条件 | 内容 |
|---|---|
| 1. 自己放弃 | 主动放弃犯罪 |
| 2. 阻止他人 | 主动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 |
| 3. 防止结果 | 实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 柏老师精讲:共犯中止比单人犯罪中止要求更严——单人犯罪自己放弃即可,共犯中止必须"自己停+阻他人+防结果"三件套。
| 情形 | 处理 |
|---|---|
| 甲主动放弃+成功阻止乙 | 甲=中止 |
| 甲主动放弃但未阻止乙,乙完成 | 甲=不成立中止,按既遂 |
📝 案例:甲乙共谋抢劫,甲主动放弃并试图阻止乙,但乙不听继续抢劫成功。甲构成?
✅ 解答:主流观点:甲成立中止(主动放弃+尽力阻止)。乙=抢劫既遂。
六、既遂判断 + 形态转化
4种犯罪类型 vs 既遂标准(必背)
| 犯罪类型 | 既遂标准 | 例子 |
|---|---|---|
| 结果犯 | 危害结果发生 | 故意杀人罪(人死亡)、盗窃罪(财物转移占有) |
| 危险犯 | 危险状态出现 | 放火罪(公共安全危险状态出现) |
| 行为犯 | 实行行为完成 | 诬告陷害罪(诬告行为完成) |
| 举动犯 | 行为着手即既遂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无未遂空间) |
📝 案例:甲放火,火势刚起被邻居扑灭,未造成房屋损坏。甲构成?
✅ 解答:放火罪既遂。放火罪是危险犯→火势刚起=危险状态已出现→既遂。
形态的可逆性
| 阶段 | 可逆为 |
|---|---|
| 预备 | 中止(自动放弃) |
| 未遂 | 中止(自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 |
| 中止 | 不可逆(已停止) |
| 既遂 | 不可逆(已实现) |
⚠️ 易错点:既遂之后不可能变为中止——甲杀人后后悔自首,仍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中止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答案:C
:A错→放火罪是危险犯,火势刚起=危险状态已出现=既遂;B错→杀人后后悔=结果已发生=既遂,既遂不可逆;C对→投毒后主动回来送解药=主动放弃+有效防止=中止;D错→举动犯着手即既遂,无未遂。---
第六编 共同犯罪(§25-§29)⭐⭐⭐⭐⭐
🎓 柏老师精讲序言:
1. 共犯 = 2人 + 共同故意 + 共同行为——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2. 共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过失不以共犯论
3. 共犯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错的
4. 每年客观题3-4题 + 主观题案例必涉及——共犯与身份、共犯与未完成形态是最高频考点
5. 共犯解题6步法:人数→故意→主体→行为→类型→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25)⭐⭐⭐
法条原文: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 vs 其他"多人犯罪"情形
| 情形 | 是否共犯 | 原因 |
|---|---|---|
| 2人共同故意杀人 | ✅ 是 | 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
| 2人共同过失致人死亡 | ❌ 否 | 过失不以共犯论 |
| 2人互不相识同时抢劫同一人 | ❌ 否(同时犯) | 无共同故意 |
| 1人教唆另1人犯罪 | ✅ 是(教唆犯) | 教唆构成共犯 |
| 1人暗中帮助另1人犯罪,对方不知情 | ❌ 否(片面共犯) | 缺乏双向意思联络 |
⭐⭐⭐⭐ 三大辨析
1. 共同犯罪 vs 同时犯
| 维度 | 共同犯罪 | 同时犯 |
|---|---|---|
| 故意 | 有双向意思联络 | 无意思联络(各干各的) |
| 行为 | 分工合作 | 各自独立 |
📝 案例:甲乙互不相识,各自同时抢劫丙。二人?
✅ 解答:同时犯,不是共犯。无双向意思联络→各自按抢劫罪定罪。
2. 共同犯罪 vs 间接正犯
| 维度 | 共同犯罪 | 间接正犯 |
|---|---|---|
| 结构 | 多人共同实施 | 1人利用他人作为工具 |
| 被利用人 | 有责任能力 | 无/限制责任能力/不知情 |
| 法律地位 | 共犯 | 单独的正犯 |
📝 案例:甲教唆14岁以下的乙抢劫。甲构成?
✅ 解答:甲=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乙14岁以下对所有犯罪无责任能力,被甲利用为工具→甲按间接正犯单独定罪。
3. 片面共犯(法考采否定说)
片面共犯:1人单方帮助/教唆他人犯罪,他人不知情。
⚠️ 易错点:片面共犯只有单方故意,缺乏双向意思联络→法考采否定说→不构成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3大成立条件 ⭐⭐⭐⭐⭐
条件1:主体条件
| 要素 | 内容 |
|---|---|
| 数量 | 必须有2人以上 |
| 年龄 | 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 能力 | 都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 |
⚠️ 易错点:
| 情形 | 处理 |
|---|---|
| 成年人+14岁以下未成年人 | 不构成共犯(对方对所有犯罪无责) |
| 成年人+14-16岁未成年人(对8类以外犯罪) | 不构成共犯(对方对此罪无责) |
| 成年人+精神病人(发病期) | 不构成共犯(对方无责任能力) |
| 有身份者+无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 | 构成共犯(见下方详解) |
📝 案例:13周岁的小王与20周岁的小李共同故意杀人。二人?
✅ 解答:不构成共同犯罪。小王13岁对所有犯罪无责任能力→主体不合格→小李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条件2: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2个要素:
认识因素:各共犯都知道自己在和他人一起实施犯罪
意志因素:各共犯都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 情形 | 是否共同故意 |
|---|---|
| 事先商量共同抢劫 | ✅ 是 |
| 实施时路人主动加入 | ✅ 是(事中通谋) |
| 暗中帮人望风,对方不知情 | ❌ 否(片面共犯) |
| 教唆人去盗窃,人理解为抢劫 | ❌ 否(认识错误) |
条件3:客观条件(共同行为)
3种分工方式:
| 分工 | 内容 | 例子 |
|---|---|---|
| 实行犯 | 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 | 抢劫时动手的人 |
| 组织犯 | 策划、指挥、协调 | 犯罪集团头目 |
| 帮助犯 | 提供工具/场所/信息 | 提供撬锁工具 |
答案:A
:15周岁对盗窃罪有责任能力(盗窃在8类犯罪中),2人都有责任能力+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同犯罪。
三、共犯的4种类型(§26-§29)⭐⭐⭐⭐⭐
4种类型总览
| 类型 | 法条 | 含义 | 处罚 |
|---|---|---|---|
| 主犯 | §26 | 起主要作用 | 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 从犯 | §27 | 起次要/辅助作用 | 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
| 胁从犯 | §28 | 被胁迫参加 | 应当减轻或免除 |
| 教唆犯 | §29 | 教唆他人犯罪 | 按所教唆的罪处罚 |
(一)主犯(§26)⭐⭐⭐⭐
2种情形:
- A.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黑社会头目)
- B.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抢劫中主要实施者)
⚠️ 易错点:
主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可以都是主犯——如2人共同抢劫,2人都起主要作用
(二)从犯(§27)⭐⭐⭐⭐
2种情形:
- A. 次要作用(搬运赃物)
- B. 辅助作用(提供工具/场所/信息)
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28)⭐⭐⭐
关键判断:被胁迫但仍有犯罪故意(自己决定帮)。
🔴 难点:如果完全失去意志(如被强制控制身体)→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处罚: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从轻"选项)。
📝 案例:甲以"杀你全家"威胁乙帮甲望风实施抢劫,乙被迫同意。乙?
✅ 解答:胁从犯。乙被胁迫但仍有意志→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
(四)教唆犯(§29)⭐⭐⭐⭐⭐
3大成立条件:
| 条件 | 内容 |
|---|---|
| 1. 教唆对象 | 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否则=间接正犯) |
| 2. 教唆行为 | 必须是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为 |
| 3. 教唆故意 | 明知自己的教唆会引起他人犯罪,而希望/放任 |
教唆犯的处罚(⭐⭐⭐⭐ 必背!)
| 情形 | 处罚 |
|---|---|
| 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 | 按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 |
| 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犯) | 可以从轻或减轻 |
|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从重处罚 |
| 被教唆人犯了比教唆更重的罪 | 按所教唆的罪从轻/减轻 |
⚠️ 易错点:
教唆未遂 ≠ 犯罪未遂——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实施(教唆行为未得逞);犯罪未遂=被教唆人实施了但未得逞
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对方无责任能力=被当工具利用
⭐⭐⭐⭐⭐ 间接正犯 vs 教唆犯(必考!)
| 情形 | 性质 |
|---|---|
| 教唆14岁以下未成年人 | 间接正犯(对方无责任能力) |
| 教唆14-16岁未成年人(对8类以外犯罪) | 间接正犯(对方对此罪无责任能力) |
| 教唆不知情的人 | 间接正犯(对方无犯罪故意) |
| 教唆16岁以上完全责任能力人 | 教唆犯 |
🎓 柏老师口诀:"14以下教唆=间接正犯;16以上教唆=教唆犯"
📝 案例:甲教唆13周岁的乙去抢劫,乙实施抢劫。甲、乙?
✅ 解答:甲=抢劫罪间接正犯(乙13岁无责任能力=被利用为工具);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AD
:A对→教唆不满18岁应当从重;B错→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C错→教唆未遂是"可以"从轻/减轻,不是"应当";D对→§29明确规定。
四、共犯的9大特殊问题 ⭐⭐⭐⭐⭐
(一)共犯与身份 ⭐⭐⭐⭐⭐(每年必考!)
核心问题: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如何认定?
| 情形 | 处理 |
|---|---|
| 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共同受贿 | 都构成受贿罪共犯(无身份者=从犯) |
| 有身份者+有身份者共同受贿 | 都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
📝 案例: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共同受贿100万元。二人?
✅ 解答:甲=受贿罪主犯;乙=受贿罪从犯。普通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普通公民是受贿罪共犯——不是介绍贿赂罪,也不是无罪。
⚠️ 易错点:"有身份主导,无身份也能跟"——无身份者可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从犯)。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 ⭐⭐⭐⭐
法考主流:具体认识说
| 情形 | 处理 |
|---|---|
| 甲教唆乙抢劫,乙理解为盗窃,实施盗窃 | 不构成共犯;甲=教唆抢劫未遂,乙=盗窃罪 |
| 甲教唆乙杀丙,乙误把丁当丙杀 | 不影响共犯成立(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 |
(三)共犯与未完成形态 ⭐⭐⭐⭐⭐(高频!)
核心原则:各自独立判断
| 情形 | 处理 |
|---|---|
| 甲乙共同抢劫,甲被抓,乙成功 | 甲=未遂;乙=既遂 |
| 全部共犯人都未得逞 | 全部按未遂处理 |
| 共犯人中有人超出共谋范围(实行过限) | 其他人对过限行为不负责 |
🎓 柏老师精讲:"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错误观点。
📝 案例:甲乙共同抢劫,甲在门口望风时被警察抓获,乙入室抢劫成功。甲、乙?
✅ 解答:甲=抢劫未遂;乙=抢劫既遂。各自独立判断。
(四)共犯的中止 ⭐⭐⭐⭐
3大条件:自己放弃+阻止他人+防止结果(缺一不可)
| 情形 | 处理 |
|---|---|
| 甲主动放弃+成功阻止乙 | 甲=中止 |
| 甲主动放弃但未阻止乙,乙完成 | 甲=不成立中止,按既遂 |
| 甲主动放弃+尽力阻止但失败,乙完成 | 主流观点:甲=中止(尽力阻止) |
(五)共犯的脱离 ⭐⭐⭐
共犯脱离:共犯人在犯罪完成前,主动消除自己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
与"共犯中止"区别:脱离只需消除自己的作用(不阻止他人),中止需要三件套。
(六)不构成共犯的4种情形 ⭐⭐⭐⭐⭐
| 情形 | 含义 | 处理 |
|---|---|---|
| 同时犯 | 同时实施+无共同故意 | 各自定罪 |
| 先后犯 | 先后实施+无共同故意 | 各自定罪 |
| 间接正犯 | 利用无责任能力人/不知情人 | 单独定罪 |
| 片面共犯 | 单方故意+对方不知情 | 法考否定说→各自定罪 |
(七)共犯与犯罪集团 ⭐⭐⭐
| 类型 | 例子 |
|---|---|
| 聚众犯罪 | 聚众斗殴、聚众哄抢 |
| 集团犯罪 | 盗窃集团、抢劫集团 |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八)共犯与不作为 ⭐⭐⭐
| 情形 | 处理 |
|---|---|
| 父母不制止孩子犯罪 | 一般不构成共犯 |
| 警察目睹犯罪不制止 | 一般不构成共犯 |
| 夫妻一方不制止另一方犯罪 | 一般不构成共犯 |
需有作为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对结果有帮助才构成不作为共犯。
(九)共犯的罪名认定(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共犯人超出共谋范围实施其他犯罪,其他人对过限行为不负责。
📝 案例:甲乙共谋"打丙一顿",乙实施时持刀将丙刺死。甲?
✅ 解答:甲=故意伤害罪(共谋范围内);乙=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过限,数罪并罚)。
答案:A
:A对→无身份者可构成身份犯共犯(从犯);B错→各自独立判断,甲=未遂,乙=既遂;C错→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D错→实行过限,甲对超出共谋范围的杀人行为不负责。
五、共犯解题6步法(方法论)
拿到共犯题,按这6步走:
Step 1:人数≥2?→否→不是共犯→直接定罪
Step 2:有共同故意?→否→同时犯/先后犯/片面共犯→不是共犯
Step 3:主体合格?→否→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
Step 4:有共同行为?→否→不是共犯
Step 5:确定4种类型(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注意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
Step 6:确定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例题演示
甲乙共同抢劫,甲在望风时被警察抓获,乙入室抢劫成功。二人?
Step 1:2人 ✅
Step 2:有共同故意(事先共谋)✅
Step 3:都有责任能力 ✅
Step 4:有共同行为(分工合作)✅
Step 5:甲=从犯(望风);乙=主犯(动手)
Step 6:甲被警察抓获=未遂;乙抢劫成功=既遂
答案:甲=抢劫未遂(从犯);乙=抢劫既遂(主犯)---
第七编 一罪与数罪(§69-§72)⭐⭐⭐⭐
🎓 柏老师精讲序言:
1. 核心问题:一个行为/数个行为应该定几个罪?
2. 每年客观题1-2题——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是高频考点
3. "从一重"是想象竞合的核心口诀——一个行为触犯数罪,不并罚,选最重的那个定罪
一、一罪的类型 ⭐⭐⭐
(一)继续犯(持续犯)
含义: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侵犯同一法益。
特征:行为+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例子:非法拘禁罪(关押持续时间)、重婚罪(婚姻关系持续)。
(二)集合犯
含义:以实施多次同种犯罪为目的,但刑法将其作为一罪处理。
例子:惯窃(多次盗窃作为一罪)、非法行医(营业犯)。
(三)想象竞合犯 ⭐⭐⭐⭐(必考!)
含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特征:
- 一个行为(不是数个)
- 触犯数个罪名
处理:从一重罪处断(不数罪并罚!)
🎯 考点:想象竞合=一个行为→从一重。核心在于"一个行为"的判断。
| 情形 | 触犯罪名 | 处理 |
|---|---|---|
| 盗窃电灯线(价值大+危害公共安全) | 盗窃罪+破坏电力设施罪 | 从一重 |
| 抢劫致人死亡 | 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 从一重(抢劫罪) |
| 强奸致人重伤 | 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 从一重(强奸罪) |
(四)结果加重犯 ⭐⭐⭐
含义:实施基本犯罪行为,过失造成更重结果的犯罪。
特征:基本犯罪行为+过失致更重结果+刑法规定为加重处罚。
例子: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加重(不是数罪并罚);强奸致人重伤→强奸罪加重。
⚠️ 易错点:结果加重 vs 想象竞合
| 结果加重 | 想象竞合 | |
|---|---|---|
| 结果 | 过失 | 故意或过失 |
| 罪名 | 一罪加重 | 数罪从一重 |
| 并罚 | 不并罚 | 不并罚 |
📝 案例:甲抢劫乙,致乙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持过失态度)。甲构成?
✅ 解答: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不是数罪并罚,也不是想象竞合。
(五)法条竞合 ⭐⭐
含义: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但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处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例子:诈骗罪(普通)vs 合同诈骗罪(特别)→适用合同诈骗罪。
(六)牵连犯 ⭐⭐⭐
含义:数行为触犯数罪,但行为之间存在手段-目的或原因-结果关系。
处理:从一重处断(主流观点)。
📝 案例:甲伪造印章(手段)用于诈骗(目的)。伪造印章罪+诈骗罪→从一重处断。
⚠️ 易错点:想象竞合vs牵连犯——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牵连犯是数个行为。
答案:B
:A错→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不并罚;B对→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C错→牵连犯=从一重处断,不并罚;D错→想象竞合=从一重,不是并罚。
二、数罪并罚(§69-§71)⭐⭐⭐⭐
三大原则
| 情形 | 原则 | 说明 |
|---|---|---|
| 一般情形(§69) | 限制加重 | 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 |
| 有死刑/无期徒刑 | 吸收 | 只执行死刑/无期徒刑(其他被吸收) |
| 有附加刑 | 并科 | 附加刑仍需执行 |
限制加重原则的计算
总和刑期 = 数罪刑期相加
执行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
- 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 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 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5年
📝 案例:甲犯A罪(有期徒刑10年)、B罪(有期徒刑5年)、C罪(有期徒刑3年)。执行刑期?
✅ 解答:总和=18年;最高刑=10年(A罪);执行刑期在10-18年之间决定。
⭐⭐⭐⭐ 先并后减 vs 先减后并(必考!)
| 法条 | 情形 | 原则 | 计算 |
|---|---|---|---|
| §70 | 判决后发现漏罪 | 先并后减 | 原刑+漏刑先合并决定,再减去已执行部分 |
| §71 | 判决后又犯新罪 | 先减后并 | 原刑先减去已执行部分,再与新罪合并 |
🎓 柏老师口诀:
漏罪=先并后减(合并→再减已执行的)
新罪=先减后并(先减已执行的→再合并新罪)
📝 案例: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3年后:
- 情形1:发现漏罪B罪(应判5年)→先并后减→10+5合并决定(假设15年)→15-3=12年
- 情形2:又犯新罪C罪(应判5年)→先减后并→10-3=7年剩余+5年新罪→合并决定(假设12年)
答案:BC
:A错→发现漏罪=先并后减(不是先减后并);B对→先合并8+4年,再减去已执行的2年;C对→合并后总和12年,最高刑8年,执行在8-12年之间决定,再减去已执行2年;D对→执行区间在最高刑8年到总和12年之间。
附录 A:第二部分考点总览
| 考点 | 重要性 | 必背 |
|---|---|---|
| 4种停止形态概览 | ⭐⭐⭐⭐ | ✅ |
| 预备vs着手=实质说(直接紧迫危险) | ⭐⭐⭐⭐⭐ | ✅ |
| 未遂3大特征(动、未、外) | ⭐⭐⭐⭐⭐ | ✅ |
| 意志以外3大类(客观阻止/能力不足/主观错觉) | ⭐⭐⭐⭐⭐ | ✅ |
| 迷信犯≠工具不能犯 | ⭐⭐⭐⭐ | ✅ |
| 中止自动性=主观说 | ⭐⭐⭐⭐⭐ | ✅ |
| 中止有效性=必须实际防止结果 | ⭐⭐⭐⭐ | ✅ |
| 4形态处罚对比(预备3选1/未遂2选1/中止2选1/既遂正常) | ⭐⭐⭐⭐ | ✅ |
| 共犯=2人+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 ⭐⭐⭐⭐⭐ | ✅ |
| 共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 | ⭐⭐⭐⭐ | ✅ |
| 不构成共犯的4种情形 | ⭐⭐⭐⭐⭐ | ✅ |
| 教唆14以下=间接正犯 | ⭐⭐⭐⭐⭐ | ✅ |
| 教唆犯处罚4种情形 | ⭐⭐⭐⭐ | ✅ |
| 共犯与身份(无身份者=共犯从犯) | ⭐⭐⭐⭐⭐ | ✅ |
| 共犯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 ⭐⭐⭐⭐⭐ | ✅ |
| 共犯中止3件套 | ⭐⭐⭐⭐ | ✅ |
| 实行过限 | ⭐⭐⭐⭐ | ✅ |
| 想象竞合=从一重 | ⭐⭐⭐⭐ | ✅ |
| 结果加重犯 | ⭐⭐⭐ | ✅ |
| 牵连犯=从一重 | ⭐⭐⭐ | ✅ |
|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 | ⭐⭐⭐⭐ | ✅ |
| 先并后减(漏罪)vs先减后并(新罪) | ⭐⭐⭐⭐ | ✅ |
| 4种犯罪类型vs既遂标准 | ⭐⭐⭐⭐ | ✅ |
附录 B:必背法条清单
| 条文 | 内容 | 重要性 |
|---|---|---|
| §22 |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免除) | ⭐⭐⭐ |
| §23 |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 | ⭐⭐⭐⭐⭐ |
| §24 | 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应当减轻) | ⭐⭐⭐⭐⭐ |
| §25 | 共同犯罪概念(2人+共同故意;过失不共犯) | ⭐⭐⭐⭐ |
| §26 | 主犯(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 |
| §27 |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 ⭐⭐⭐⭐ |
| §28 |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 | ⭐⭐⭐ |
| §29 | 教唆犯(按所教唆的罪处罚;教唆不满18岁从重) | ⭐⭐⭐⭐⭐ |
| §69 |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 | ⭐⭐⭐⭐ |
| §70 | 漏罪(先并后减) | ⭐⭐⭐⭐ |
| §71 | 新罪(先减后并) | ⭐⭐⭐⭐ |
附录 C:柏浪涛方法论总结
方法1:着手判断法
问: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直接、紧迫的危险?
→ 是 = 已着手(进入实行阶段)
→ 否 = 尚在预备阶段
方法2:未遂vs中止判断法
问:停止的原因是什么?
→ 被外部力量阻止/能力不足/主观错觉 = 意志以外 → 未遂
→ 行为人主动不想干了 = 自动性 → 中止
口诀: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方法3:不能犯区分法
问:行为人用什么方法?
→ 念咒画符(相信迷信方法)= 迷信犯 → 不构成犯罪
→ 误以为白糖是砒霜(不知工具无效)= 工具不能犯 → 未遂
→ 误以为尸体是活人(不知对象不存在)= 对象不能犯 → 未遂
方法4:4形态处罚对比
预备(§22):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3选1)
未遂(§23):可以 从轻/减轻(2选1,无免除)
中止(§24):应当 减轻/免除(2选1,无"从轻")
既遂:正常处罚
方法5:共犯解题6步法
Step 1:人数≥2?
Step 2:有共同故意?(排除同时犯/片面共犯)
Step 3:主体合格?(排除间接正犯情形)
Step 4:有共同行为?
Step 5:确定4种类型(主/从/胁/教唆)
→教唆14以下=间接正犯
Step 6:确定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方法6:数罪并罚计算法
漏罪(§70)= 先并后减:原刑+漏刑先合并决定,再减去已执行部分
新罪(§71)= 先减后并:原刑先减去已执行部分,再与新罪合并
口诀: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附录 D:易错点速查表
| 编号 | 易错点 | 正确理解 |
|---|---|---|
| 1 | 间接故意/过失有未遂 | 只有直接故意才有4种停止形态 |
| 2 | 预备=买好工具待在家 | 买刀藏家=预备;持刀到被害人门口=着手 |
| 3 | 盗窃时听到脚步声逃走=中止 | 主观以为被警察发现=意志以外=未遂 |
| 4 | 念咒杀人=未遂 | 念咒=迷信犯=不构成犯罪 |
| 5 | 误以为白糖是砒霜=不犯罪 | 工具不能犯=未遂(行为人不知工具无效) |
| 6 | 纵火后说"不烧了"=中止 | 必须实际灭火=有效防止结果;光说不算 |
| 7 | 杀人后后悔=中止 | 既遂不可逆;中止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
| 8 | 放火被扑灭=未遂 | 放火罪是危险犯,火势刚起=危险已出现=既遂 |
| 9 | 未遂有"免除"处罚 | 未遂只有"从轻/减轻",没有"免除" |
| 10 | 中止是"可以"减轻/免除 | 中止是"应当"减轻/免除(强制性) |
| 11 | 共犯=在一起犯罪就是共犯 | 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同时犯不是共犯) |
| 12 |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 错!各自独立判断 |
| 13 | 共犯中自己放弃=中止 | 共犯中止需3件套:自己停+阻他人+防结果 |
| 14 | 教唆13岁犯罪=教唆犯 | 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 |
| 15 | 普通公民与官员共同受贿→无罪 | 普通公民=受贿罪共犯(从犯) |
| 16 | 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 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实施(教唆行为未得逞) |
| 17 | 想象竞合=数罪并罚 | 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 |
| 18 | 牵连犯=数罪并罚 | 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
| 19 | 漏罪和新罪都用先并后减 | 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
| 20 | 实行过限→其他人也要负责 | 其他人对超出共谋范围的行为不负责 |
附录 E:第二部分学习进度追踪
- [ ]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览(4种+只存在于直接故意)
- [ ] 预备犯(§22:3大条件+着手判断+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 [ ] 未遂犯(§23:3大特征+意志以外3大类+迷信犯vs不能犯+处罚无"免除")
- [ ] 中止犯(§24:5大条件+自动性主观说+有效性+处罚"应当"减轻/免除)
- [ ] 共犯的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共犯中止3件套)
- [ ] 既遂判断(4种犯罪类型vs既遂标准+形态可逆性)
- [ ] 共同犯罪概念(§25:2人+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 [ ] 3大成立条件(主体+主观+客观)
- [ ] 4种类型(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处罚)
- [ ] 共犯与身份(无身份者=共犯从犯)
- [ ] 共犯与认识错误(具体认识说)
- [ ] 共犯与未完成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 [ ] 共犯的中止(3件套)
- [ ] 不构成共犯的4种情形(同时犯/先后犯/间接正犯/片面共犯)
- [ ] 实行过限
- [ ]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 [ ] 结果加重犯
- [ ] 牵连犯(从一重)
- [ ] 数罪并罚原则(限制加重+吸收+并科)
- [ ] 先并后减(漏罪)vs先减后并(新罪)
- [ ] 完成配套练习题
📌 第二部分完成! 接下来进入第三部分:刑罚制度(主刑/附加刑/量刑/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 刑法分论。
💡 复习建议:
1. 先通读一遍,标记不理解的地方
2. 回看柏浪涛对应视频章节(犯罪形态+共犯+罪数)
3. 做配套练习题检验(Day04/Day05/Day07的练习题+第一部分的不定项选择)
4. 用附录D的易错点速查表自测
5. 隔3天再回顾一遍(艾宾浩斯复习法)
6. 重点突破:着手判断、未遂vs中止、共犯与身份、共犯与未完成形态——这4个是最高频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