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论(含7步实战)
2026 法考 · 柏浪涛精讲体系 v5.0 · 含7步实战

🏷️ 标签说明

🔴 重点(必考) 🟠 难点(易丢分) 🟡 次重点(偶考) 🟢 一般考点(了解)

🔥7步实战 = 命题意图→逻辑推导→标准答案→易错陷阱→答题技巧→举一反三→知识补齐+模拟题

⚖️ 法考刑法精讲·第二部分 — 故意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论(升级版)

内容:按柏浪涛《2026 专题讲座·精讲卷》刑法体系升级整理 覆盖范围: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2-§24)→ 共同犯罪(§25-§29)→ 一罪与数罪(§69-§72) 版本:v1.0(2026-08-14) 升级说明:每个核心知识点均配「🔴难点 / ⚠️易错点 / 🎯考点 / 📝案例+✅解答 / 🎓柏老师精讲要点」 配套视频:B站「柏浪涛」2026 精讲卷刑法(总论部分) 三部分规划:第一部分(刑法概说/犯罪构成/阻却事由)→ 第二部分(本文) → 第三部分(刑罚/量刑/分论)


第五编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2-§24)⭐⭐⭐⭐⭐

🎓 柏老师精讲序言: 1. 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没有"未完成"问题 2. 四种形态的核心区分就两组:预备vs未遂(看是否"着手")、未遂vs中止(看停止原因是被迫还是自愿) 3. 每年客观题2-3题 + 主观题案例必涉及——这是刑法总论的得分重灾区 4. "着手"是全部停止形态的灵魂——搞懂"着手"的实质判断,80%的题都能解


一、概览——故意犯罪的4种停止形态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形态。

4种形态时间轴

犯罪预备 ──→ 犯罪实行(着手)──→ 犯罪完成(既遂)
   │              │                    │
   │              ├──→ 未遂(§23)← 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
   │              └──→ 中止(§24)←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
   └──→ 预备(§22)←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尚未着手

🎓 柏老师一句话总览

预备 = 准备阶段停下未遂 = 动手了没成功(被阻止)中止 = 主动放弃(自己不想干了)既遂 = 干成了

⚠️ 易错点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停止形态。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要么既遂、要么不构成,不存在"未完成"问题。

犯罪类型 有无停止形态 原因
直接故意犯罪 ✅ 有(4种) 有明确的犯罪追求过程
间接故意犯罪 ❌ 无 放任结果,无所谓"得逞/未得逞"
过失犯罪 ❌ 无 反对结果,没有犯罪意图
结果加重犯 ❌ 无 附属于基本犯罪
举动犯 ❌ 无 行为着手即既遂,无未遂空间

📝 案例:甲为毒野兔在林中投毒,放任毒死路人。路人碰巧未经过未中毒。甲对路人是否构成未遂? ✅ 解答不构成未遂。甲对路人是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无未遂——路人没死就不构成犯罪。

🔥 7步实战·犯罪停止形态总论

命题意图:犯罪停止形态总论是犯罪形态部分的基础,每年1-2题。核心考核=哪些犯罪有停止形态、哪些没有。高频陷阱=间接故意有无未遂、举动犯有无未遂。

第1题(基础型)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B. 过失犯罪存在预备形态 C.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4种停止形态 D. 举动犯存在未遂形态

第一步·命题意图:考核停止形态的适用范围。高频陷阱=间接故意(A)和举动犯(D)。

第二步·逻辑推导: - 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过失/结果加重犯均无 - A:间接故意=放任结果→无所谓"得逞/未得逞"→无未遂→A错误 - B:过失=反对结果→无犯罪追求过程→无停止形态→B错误 - C:直接故意=有明确的犯罪追求过程→有4种停止形态→C正确 - D:举动犯=行为着手即既遂→无未遂空间→D错误

第三步·答案C

第四步·易错陷阱: - 陷阱1(A):考生可能认为"间接故意也是故意"→但间接故意=放任不是追求,没有"未得逞"概念 - 陷阱2(D):举动犯(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着手即既遂→没有未遂空间 - ⚠️📌结果加重犯也无停止形态→附属于基本犯罪

第五步·答题技巧:适用范围判断法→Q1:是直接故意吗?是→有4种停止形态;否→Q2:是间接故意/过失/举动犯/结果加重犯?是→无停止形态

第六步·举一反三: 📌 变体题:甲为毒野兔在林中投毒,放任毒死路人。路人碰巧未经过未中毒。甲对路人是否构成未遂? - 分析:甲对路人是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无未遂→路人没死就不构成犯罪 - 出题套路:用间接故意考"无未遂"——核心=间接故意要么既遂要么不构成

第七步·知识补齐+模拟题: - 4种停止形态:预备(§22)→未遂(§23)→中止(§24)→既遂 - 无停止形态的犯罪类型:间接故意、过失、结果加重犯、举动犯 - 📌2026预测点: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举动犯(通说认为是→着手即既遂无未遂) - 模拟题:下列哪些犯罪存在停止形态? A. 甲故意杀人(直接故意)在预备阶段被抓获 B. 乙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C. 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D. 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间接故意) 答案:A。B错误→过失犯罪无停止形态;C错误→举动犯无未遂;D错误→间接故意无停止形态


二、预备犯(§22)⭐⭐⭐

法条原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大条件

条件 内容 判断标准
1. 主观上 为了犯罪(已有明确犯罪故意) 准备行为指向具体犯罪
2. 客观上 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 尚未"着手"实行
3. 时间上 发生在"着手实行"之前 在预备阶段停止

常见准备行为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买刀、买枪、买毒药 踩点、蹲守、跟踪
配制钥匙 物色同伙、联络帮手
制作爆炸装置 筹措资金、拟定计划

⭐⭐⭐⭐⭐ 预备 vs 着手的边界(法考最爱抠的细节!)

柏老师判断标准:实质说

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 - 有直接、紧迫危险 = 已着手 - 无直接、紧迫危险 = 尚在预备

行为 阶段判断 理由
买刀、踩点、跟踪 预备 未对法益造成直接危险
持刀在被害人门口守候 已着手 对人身法益有直接危险
撬开窗户 已着手 对财产/人身法益有直接危险
在被害人杯中下毒 已着手 对生命法益有直接危险
在网上发杀人预告 预备 未对具体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

🎓 柏老师精讲:形式上是否"开始实施法定构成要件行为"不准确,实质看"危险性"。买刀是预备,持刀走到被害人门口是着手——临界点就是"对法益产生了直接、紧迫的危险"。

📝 案例:甲为了抢劫,在网上购买刀具1把,藏于家中。某日,甲持刀到乙家楼下时被警察抓获。甲构成? ✅ 解答抢劫罪未遂。网上买刀、藏于家中=预备(未对法益造成直接危险);持刀到乙家楼下=已着手(对人身法益有直接危险);被警察抓获=意志以外→未遂。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

⚠️ 易错点: 1. 预备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为抢劫买枪,买枪行为可能单独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2. 预备阶段的"中止"——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仍属预备阶段的中止,适用§24中止犯的处罚(比单纯预备更优)

🔥 7步实战·预备vs着手的边界

命题意图:预备与着手的边界是犯罪形态中法考最爱抠的细节。核心判断标准=实质说(对法益是否造成直接、紧迫的危险)。高频陷阱=买刀藏家中(预备)vs 持刀到被害人门口(着手)。

第1题(经典型)

关于犯罪预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犯罪预备行为本身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B. 预备犯的处罚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C. 甲买刀准备杀人,尚藏于家中未出发→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D. 甲持刀到达被害人门口守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第一步·命题意图:考核预备的3大条件+预备vs着手判断+处罚。高频陷阱=D(持刀到门口=已着手不是预备)和B("可以"不是"应当")

第二步·逻辑推导: - A:预备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为抢劫买枪→买枪单独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A错误 - B:预备犯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免除→不是"应当"→B错误 - C:买刀藏家中→未对法益造成直接危险→尚在预备阶段→C正确 - D:持刀到达被害人门口→对人身法益有直接、紧迫的危险→已着手→不是预备→D错误

第三步·答案C

第四步·易错陷阱: - 陷阱1(D):命题人用"持刀到门口"让考生类比"买刀藏家中"——但临界点=对法益产生直接紧迫危险 - 陷阱2(B):"可以"vs"应当"——预备犯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三选一),不是"应当" - ⚠️📌撬开窗户=已着手(对财产/人身法益有直接危险);网上发杀人预告=预备(未对具体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

第五步·答题技巧:实质判断法→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直接、紧迫的危险?是→已着手;否→尚在预备。临界点判断=从危险"抽象"到"具体"的跨越

第六步·举一反三: 📌 变体题:甲为了抢劫,在网上购买刀具1把藏于家中。某日甲持刀到乙家楼下时被 police 获。甲构成? - 分析:买刀藏家中=预备(无直接危险)→持刀到乙家楼下=已着手(直接紧迫危险)→被抓=意志以外→抢劫罪未遂 - 出题套路:预备→着手→未遂的渐变过程,分段判断

第七步·知识补齐+模拟题: - 预备处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免除(§22) - 未遂处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23,无"免除") - 中止处罚:应当减轻/免除(§24,无"从轻") - 📌2026预测点:网络犯罪中"着手"的认定(如黑客攻击中扫描端口=预备?还是着手?) - 模拟题:下列哪些行为尚在预备阶段? A. 买刀、踩点、跟踪 B. 持刀在被害人门口守候 C. 撬开窗户入室 D. 在被害人杯中下毒 答案:A。B/C/D均对法益造成直接紧迫危险=已着手


三、未遂犯(§23)⭐⭐⭐⭐⭐

法条原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大特征(口诀"动、未、外")

特征 内容 反例
1. 已"着手" 行为已进入实行阶段 还在踩点→预备
2. 未得逞 既遂结果未实现 已经得手→既遂
3. 意志以外 阻止原因来自外部 自己主动放弃→中止

⭐⭐⭐⭐⭐ "意志以外的原因"详解(区分未遂与中止的核心!)

3大类意志以外的原因

类型 内容 例子
A. 客观阻止 自然/被害人/第三方阻止 被害人反抗、路人报警、刮大风
B. 能力不足 行为人能力/工具不足以完成 撬不开锁、子弹卡壳、安眠药量不够
C. 主观错觉 对事实/法益的误解 误以为被害人是警察、误以为枪已装弹

🎓 柏老师精讲

"意志以外" = 行为人想干但被阻止。主动不想干了→中止;想干但被阻止→未遂。 判断采主观说: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为"被迫"停止。客观上是否真有警笛不重要,主观以为有→意志以外。

6大边界案例(⭐⭐⭐⭐⭐ 必背!)

案例 判断 理由
投毒后良心发现,主动把毒药换掉 中止 主动放弃致死故意
投毒后以为药量不足,补投 未遂 原想致死,补投=继续
投毒后主动给被害人送解药 中止 主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
抢劫时听到警笛声逃走 未遂 客观阻止
杀人时听到父亲声音,放弃 中止 亲情唤醒的自动放弃
撬保险柜时突然想起"算了吧" 中止 主观自动性
盗窃时听到脚步声,以为是警察,逃走 未遂 主观错觉=意志以外
抢劫时发现"钱包没钱"放弃 未遂 对象不能犯

未遂的分类

类型 定义 例子
能犯未遂 客观上可能完成犯罪 抢银行被保安阻止
工具不能犯 工具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 误以为白糖是砒霜去"毒"人
对象不能犯 对象客观上不存在 误以为尸体是活人而"杀"

⭐⭐⭐⭐ 迷信犯/愚昧犯(必考!)

类型 行为人主观 法考处理
迷信犯 相信念咒画符能致害 不构成犯罪(不可罚的不能犯)
工具不能犯 不知道工具无效(以为是毒药) 构成未遂
对象不能犯 不知道对象不存在 构成未遂

🎯 考点迷信犯≠工具不能犯——念咒画符=迷信犯=不犯罪;误以为白糖是砒霜=工具不能犯=未遂。

📝 案例:甲想杀乙,念咒语"杀死乙",每天念100遍,坚持1个月。乙未死。甲构成? ✅ 解答不构成犯罪。念咒语=迷信方法=迷信犯=不可罚的不能犯。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易错点:未遂的处罚没有"免除"选项——只有"从轻/减轻"二选一。

阶段 处罚选项
预备(§22) 从轻/减轻/免除(三选一)
未遂(§23) 从轻/减轻(二选一,无免除
中止(§24) 减轻/免除(二选一,无"从轻")
既遂 正常处罚

📝 案例:甲误以为乙还活着(实际乙已死透),对"乙的尸体"猛砍20刀。甲构成? ✅ 解答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行为人主观以为是活人,但实际不存在→未遂犯。

🔥 7步实战·未遂vs中止+不能犯

命题意图:未遂与中止的区分+不能犯的分类是犯罪形态中每年必考2-3题的核心考点。核心判断=停止原因是"意志以外"(未遂)还是"自动放弃"(中止)。高频陷阱=迷信犯≠工具不能犯、未遂无"免除"处罚。

第1题(综合型)

关于犯罪未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用白糖"毒"人(误以为白糖是砒霜)→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 甲念咒语想"杀死"仇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 未遂犯的处罚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 D. 甲盗窃时听到脚步声以为是警察而逃走→构成盗窃罪中止

第一步·命题意图:考核未遂3大特征+不能犯分类+处罚。高频陷阱=A(工具不能犯=未遂)vs B(迷信犯=不犯罪)和C(未遂无免除)和D(主观错觉=意志以外=未遂)。

第二步·逻辑推导: - A:误以为白糖是砒霜=行为人不知工具无效=工具不能犯=未遂→A正确 - B:念咒语=相信迷信方法=迷信犯=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犯罪→B错误 - C:未遂"可以"从轻/减轻→没有"免除"选项(对比预备有免除)→C错误 - D:主观以为被警察发现=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不是中止)→D错误

第三步·答案A

第四步·易错陷阱: - 陷阱1(A vs B):工具不能犯(不知工具无效=未遂)vs迷信犯(相信超自然方法=不犯罪)——这是法考最经典的区分 - 陷阱2(C):4种形态处罚对比→预备有"免除"、未遂没有免除、中止没有"从轻" - 陷阱3(D):主观错觉=意志以外——行为人主观以为被阻止就够了,不需要客观真有阻止 - ⚠️📌heard 脚步声以为是 police→主观错觉→未遂;heard 脚步声真的就是 police→客观阻止→未遂——两种都是未遂

第五步·答题技巧:未遂vs中止判断口诀→"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不能犯分类→迷信犯=不犯罪;工具/对象不能犯=未遂

第六步·举一反三: 📌 变体题:甲误以为乙还活着(实际乙已死),对乙的尸体猛砍20刀。甲构成? - 分析:对象不能犯→行为人主观以为是活人→实际不存在→未遂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 出题套路:用对象不能犯考"主观有犯意+客观不可能=未遂"

第七步·知识补齐+模拟题: - 4形态处罚对比(必背): | 形态 | 处罚 | 选项 | |---|---|---| | 预备 |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 3选1 | | 未遂 | 可以从轻/减轻 | 2选1(无免除) | | 中止 | 应当减轻/免除 | 2选1(无"从轻") | | 既遂 | 正常处罚 | — | - 📌2026预测点:AI辅助犯罪中"工具不能犯"的认定(如使用 AI 生成假处方骗取药品→工具是否无效?) - 模拟题:下列哪些选项构成犯罪未遂? A. 甲误以为白糖是砒霜去"毒"人 B. 甲念咒语想"杀死"仇人 C. 甲误以为尸体是活人而"杀人" D. 甲投毒后以为药量不足补投 答案:AC。A=工具不能犯=未遂;B=迷信犯=不犯罪;C=对象不能犯=未遂;D=补投=继续实行→不是未遂→是实行中的行为


四、中止犯(§24)⭐⭐⭐⭐⭐

法条原文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大条件(口诀"时、自、彻、效、有")

条件 内容 说明
1. 时机性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预备-实行-结果发生前均可
2. 自动性 行为人主动放弃 核心:不是被阻止
3. 彻底性 放弃是彻底 暂时停止不算
4. 有效性 实际有效防止结果 仅结果犯/危险犯需要
5. 单方性 行为人单方放弃 不需被害人/第三方同意

⭐⭐⭐⭐⭐ "自动性"详解

判断标准:主观说(柏老师采)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把犯罪完成,但主动选择不继续

🔴 难点1:不需要客观上真的能继续。行为人以为能撬开保险柜而放弃→中止;实际撬不开而放弃→也是中止。

🔴 难点2"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边界案例(⭐⭐⭐⭐⭐)

案例 判断 理由
抢劫时听到警笛逃走 未遂 客观阻止
抢劫时因害怕失主认出而放弃 中止 主观顾虑≠客观阻止
杀人时想起"母亲会伤心"放弃 中止 伦理唤醒
杀人时被害人哭求"求求你"放弃 中止 同心引起自动放弃
抢劫时发现"钱包没钱"放弃 未遂 对象不能犯

中止的分类

类型 适用情形 例子
主动放弃犯罪 结果还未发生 投毒后后悔,拿走毒药
自动有效防止结果 结果即将/已发生 投毒后主动送解药、纵火后主动灭火

⚠️ 易错点仅口头说"不干了"不够——必须实际有效防止结果! - 纵火后说"不烧了"但没灭火→不成立中止(未有效防止→既遂) - 纵火后主动灭火→中止

处罚

中止情形 处罚
没有造成任何损害 应当免除处罚
已造成损害(未达既遂) 应当减轻处罚

🎯 考点:处罚是"应当"(强制性),不是"可以";没有"从轻"选项——要么免除,要么减轻。

📝 案例:甲在乙家纵火后后悔,说"不烧了",但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就离开。房屋被烧毁。甲构成? ✅ 解答放火罪既遂。后悔说"不烧了"但未灭火→未有效防止结果→不成立中止→既遂。

🔥 7步实战·中止5大条件

命题意图:中止犯是犯罪形态中每年必考的高频考点。核心考核=自动性判断(主观说)+有效性(必须实际防止结果)+处罚(应当减轻/免除)。高频陷阱="说而不做"不成立中止、中止处罚是"应当"不是"可以"。

第1题(经典型)

关于犯罪中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投毒后后悔,主动把毒药换掉,乙未中毒→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B. 甲纵火后说"不烧了"就离开,房屋烧毁→甲构成放火罪中止 C.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 D. 甲抢劫时听到警笛逃走→甲构成抢劫罪中止

第一步·命题意图:考核中止5大条件中的自动性(A/D)+有效性(B)+处罚(C)。高频陷阱=B(光说不做未有效防止)和C("应当"不是"可以")和D(警笛=客观阻止=未遂)。

第二步·逻辑推导: - A:投毒后后悔→主动放弃+主动把毒药换掉→有效防止结果→中止→A正确 - B:纵火后说"不烧了"但未灭火→未有效防止结果→不成立中止→既遂→B错误 - C:§24→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是"应当"不是"可以"→C错误 - D:听警笛逃走=客观阻止=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D错误

第三步·答案A

第四步·易错陷阱: - 陷阱1(B):"说而不做"不成立中止——必须实际有效防止结果(灭火/送解药/阻止继续燃烧) - 陷阱2(C):"应当"vs"可以"——中止是"应当"减轻/免除(强制性),不是"可以"(裁量性) - 陷阱3(D):警笛=客观阻止→意志以外→未遂。口诀:"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 ⚠️📌杀人后后悔自首=既遂(不可逆);中止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第五步·答题技巧:中止5条件检查→①时机性(犯罪过程中)②自动性(主动放弃)③彻底性(彻底放弃)④有效性(实际防止结果)⑤单方性(不需他人同意)。口诀:"说而不做不算中止,有效防止才算中止;应当减轻/应当免除"

第六步·举一反三: 📌 变体题:甲投毒后误以为乙已中毒死亡就离开,后甲主动回来送解药救活乙。甲构成? - 分析:甲有杀人故意+投毒=已着手→后来主动回来送解药=主动放弃+有效防止→中止。关键是甲在结果发生前主动回来→中止成立 - 出题套路:"误以为得逞+后来发现未成功+主动回来救"——仍是中止

第七步·知识补齐+模拟题: - 中止处罚: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造成损害→应当减轻(§24) - 中止vs未遂:中止=主动放弃(想干但不想干了);未遂=被迫停止(想干但被阻止) - 📌2026预测点:共犯中止的3件套要求(自己停+阻他人+防结果)在新大纲中的细化 - 模拟题:下列哪些选项构成犯罪中止? A. 甲投毒后后悔,主动把毒药换掉,乙未中毒 B. 甲纵火后说"不烧了"就离开,房屋烧毁 C. 甲杀人时想起"母亲会伤心"放弃 D. 甲抢劫时听到警笛逃走 答案:AC。A=主动放弃+有效防止=中止;B=未有效防止=既遂;C=伦理唤醒自动放弃=中止;D=客观阻止=未遂


五、共犯的停止形态 ⭐⭐⭐⭐

核心原则:各自独立判断

🎓 柏老师精讲"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错误观点。法考主流是各自独立判断。

情形 处理
甲乙共谋抢劫,甲被抓,乙成功 甲=未遂;乙=既遂
甲乙共谋"打人",乙临时起意杀人 甲=故意伤害;乙=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实行过限)

⭐⭐⭐⭐ 共犯的中止(3大条件,缺一不可!)

条件 内容
1. 自己放弃 主动放弃犯罪
2. 阻止他人 主动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
3. 防止结果 实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柏老师精讲共犯中止比单人犯罪中止要求更严——单人犯罪自己放弃即可,共犯中止必须"自己停+阻他人+防结果"三件套。

情形 处理
甲主动放弃+成功阻止乙 甲=中止
甲主动放弃但未阻止乙,乙完成 甲=不成立中止,按既遂

📝 案例:甲乙共谋抢劫,甲主动放弃并试图阻止乙,但乙不听继续抢劫成功。甲构成? ✅ 解答主流观点:甲成立中止(主动放弃+尽力阻止)。乙=抢劫既遂。


六、既遂判断 + 形态转化

4种犯罪类型 vs 既遂标准(必背)

犯罪类型 既遂标准 例子
结果犯 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杀人罪(人死亡)、盗窃罪(财物转移占有)
危险犯 危险状态出现 放火罪(公共安全危险状态出现)
行为犯 实行行为完成 诬告陷害罪(诬告行为完成)
举动犯 行为着手即既遂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无未遂空间)

📝 案例:甲放火,火势刚起被邻居扑灭,未造成房屋损坏。甲构成? ✅ 解答放火罪既遂。放火罪是危险犯→火势刚起=危险状态已出现→既遂。

形态的可逆性

阶段 可逆为
预备 中止(自动放弃)
未遂 中止(自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
中止 不可逆(已停止)
既遂 不可逆(已实现)

⚠️ 易错点既遂之后不可能变为中止——甲杀人后后悔自首,仍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中止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 7步实战·既遂判断+形态转化

命题意图:既遂标准因犯罪类型不同而不同,这是法考的高频陷阱。核心考核=4种犯罪类型vs既遂标准(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既遂不可逆。高频陷阱=放火被扑灭≠未遂(危险犯)、杀人后后悔≠中止。

第1题(综合型)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放火后火势刚起被扑灭→甲构成放火罪未遂 B. 甲杀人后后悔自首→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C. 甲投毒后误以为已得逞离开,后主动回来送解药救活被害人→甲构成中止 D. 举动犯存在未遂形态

第一步·命题意图:考核4种犯罪类型的既遂标准+既遂不可逆原则+中止的时机性。高频陷阱=A(危险犯既遂陷阱)和B(既遂后后悔≠中止)。

第二步·逻辑推导: - A:放火罪=危险犯→火势刚起=危险状态已出现→既遂→"未遂"错误 - B:杀人后=结果已发生→既遂→既遂不可逆→后悔自首不影响定性→"中止"错误 - C:投毒后主动回来送解药=主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中止→C正确 - D:举动犯=着手即既遂→无未遂空间→D错误

第三步·答案C

第四步·易错陷阱: - 陷阱1(A):考生认为"火被扑灭=没成功=未遂"——但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危险状态出现就既遂,不需要实际烧毁 - 陷阱2(B):考生认为"后悔自首=中止"——但中止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既遂不可逆是铁律 - ⚠️📌4种既遂标准对比→结果犯(结果发生)vs危险犯(危险出现)vs行为犯(行为完成)vs举动犯(着手即既遂)

第五步·答题技巧:既遂判断法→先确定犯罪类型→结果犯看结果、危险犯看危险、行为犯看行为完成、举动犯看着手。记住:中止必须在结果发生前,既遂不可逆

第六步·举一反三: 📌 变体题:甲在乙的杯中下毒,乙喝下后甲后悔,立即拨打120将乙送医救治,乙经抢救脱险。甲构成? - 分析:甲投毒=已着手→后悔=自动性→拨打120送医=有效防止结果→乙脱险→中止成立(造成损害→应当减轻) - 出题套路:投毒后后悔救助=中止的经典套路

第七步·知识补齐+模拟题: - 4种犯罪类型 vs 既遂标准(必背): | 类型 | 既遂标准 | 例子 | |---|---|---| | 结果犯 | 危害结果发生 | 故意杀人罪(人死亡) | | 危险犯 | 危险状态出现 | 放火罪(公共安全危险) | | 行为犯 | 实行行为完成 | 诬告陷害罪(诬告完成) | | 举动犯 | 行为着手即既遂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 📌2026预测点:危险驾驶罪属于举动犯还是行为犯(通说倾向举动犯→着手即既遂) - 模拟题: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甲放火被邻居扑灭,未烧毁房屋→放火罪未遂 B. 甲诬告陷害乙,信件已寄出但被邮局截获→诬告陷害罪未遂 C. 甲诈骗乙10万元,乙已转账但甲未取→诈骗罪既遂 D. 甲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刚开口就被制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既遂 答案:CD。A错误→危险犯→危险出现=既遂;B需分析→诬告陷害是行为犯→诬告行为完成=既遂→信件寄出即使被截获也可能既遂→B说未遂可能错误。但通说要求"告发行为完成"→被截获=未完成=未遂→B正确。修正答案:BCD。C正确→诈骗罪是结果犯→财物转移占有=既遂;D正确→举动犯→着手即既遂

第六编 共同犯罪(§25-§29)⭐⭐⭐⭐⭐

🎓 柏老师精讲序言: 1. 共犯 = 2人 + 共同故意 + 共同行为——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2. 共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过失不以共犯论 3. 共犯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错的 4. 每年客观题3-4题 + 主观题案例必涉及——共犯与身份、共犯与未完成形态是最高频考点 5. 共犯解题6步法:人数→故意→主体→行为→类型→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25)⭐⭐⭐

法条原文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 vs 其他"多人犯罪"情形

情形 是否共犯 原因
2人共同故意杀人 ✅ 是 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2人共同过失致人死亡 ❌ 否 过失不以共犯论
2人互不相识同时抢劫同一人 ❌ 否(同时犯) 无共同故意
1人教唆另1人犯罪 ✅ 是(教唆犯) 教唆构成共犯
1人暗中帮助另1人犯罪,对方不知情 ❌ 否(片面共犯) 缺乏双向意思联络

⭐⭐⭐⭐ 三大辨析

1. 共同犯罪 vs 同时犯

维度 共同犯罪 同时犯
故意 双向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各干各的)
行为 分工合作 各自独立

📝 案例:甲乙互不相识,各自同时抢劫丙。二人? ✅ 解答同时犯,不是共犯。无双向意思联络→各自按抢劫罪定罪。

2. 共同犯罪 vs 间接正犯

维度 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
结构 多人共同实施 1人利用他人作为工具
被利用人 有责任能力 无/限制责任能力/不知情
法律地位 共犯 单独的正犯

📝 案例:甲教唆14岁以下的乙抢劫。甲构成? ✅ 解答:甲=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乙14岁以下对所有犯罪无责任能力,被甲利用为工具→甲按间接正犯单独定罪。

3. 片面共犯(法考采否定说)

片面共犯:1人单方帮助/教唆他人犯罪,他人不知情。

⚠️ 易错点:片面共犯只有单方故意,缺乏双向意思联络→法考采否定说→不构成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3大成立条件 ⭐⭐⭐⭐⭐

条件1:主体条件

要素 内容
数量 必须有2人以上
年龄 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能力 都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

⚠️ 易错点

情形 处理
成年人+14岁以下未成年人 不构成共犯(对方对所有犯罪无责)
成年人+14-16岁未成年人(对8类以外犯罪) 不构成共犯(对方对此罪无责)
成年人+精神病人(发病期) 不构成共犯(对方无责任能力)
有身份者+无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 构成共犯(见下方详解)

📝 案例:13周岁的小王与20周岁的小李共同故意杀人。二人? ✅ 解答不构成共同犯罪。小王13岁对所有犯罪无责任能力→主体不合格→小李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条件2: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2个要素: 1. 认识因素:各共犯都知道自己在和他人一起实施犯罪 2. 意志因素:各共犯都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情形 是否共同故意
事先商量共同抢劫 ✅ 是
实施时路人主动加入 ✅ 是(事中通谋)
暗中帮人望风,对方不知情 ❌ 否(片面共犯)
教唆人去盗窃,人理解为抢劫 ❌ 否(认识错误)

条件3:客观条件(共同行为)

3种分工方式

分工 内容 例子
实行犯 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 抢劫时动手的人
组织犯 策划、指挥、协调 犯罪集团头目
帮助犯 提供工具/场所/信息 提供撬锁工具

🔥 7步实战·共犯3大成立条件

命题意图:共犯成立条件是共同犯罪部分的基础,每年1-2题。核心考核=主体条件(年龄/能力)+主观条件(共同故意)+客观条件(共同行为)。高频陷阱=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共犯(取决于是否对所犯之罪有责任能力)。

第1题(经典型)

15周岁的甲与18周岁的乙共同故意盗窃5万元。二人? A. 构成共同盗窃罪 B. 不构成共同犯罪 C. 都不构成犯罪 D. 仅乙构成犯罪

第一步·命题意图:考核共犯主体条件——15周岁对盗窃是否有责任能力。高频陷阱=14-16岁只对8类犯罪负责,盗窃不在8类中。

第二步·逻辑推导: - 15周岁→14-16岁段→只对8类犯罪负责→盗窃不在8类中→甲对盗窃无责任能力 - 但乙18岁→完全责任能力→盗窃罪 - ⚠️等一下——8类犯罪中有没有"盗窃"?回顾§17列举: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夺、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没有盗窃→15岁对盗窃无责任能力 - 甲无责任能力→不构成共犯→乙单独构成盗窃罪

第三步·答案D

⚠️ 勘误:原答案A有误。15周岁对盗窃无责任能力(盗窃不在8类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乙单独构成盗窃罪。正确答案为D。

第四步·易错陷阱: - 陷阱1(A):原版解析说"盗窃在8类犯罪中"——这是错误的!8类犯罪不含盗窃。14-16岁对盗窃无责任能力 - ⚠️📌8类犯罪清单(必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夺、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第五步·答题技巧:共犯主体条件三问→Q1:2人以上?Q2: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Q3:对所犯之罪有责任能力?(14-16岁只对8类负责)任一否定=不构成共犯

第六步·举一反三: 📌 变体题:15周岁的甲与18周岁的乙共同故意抢劫5万元。二人? - 分析:15周岁→14-16岁段→抢劫8类中→甲有责任能力→2人都有责任能力+共同故意+共同行为→构成共同抢劫罪 - 出题套路:对比盗窃(不在8类→不共犯)vs抢劫(在8类→共犯)

第七步·知识补齐+模拟题: - 不构成共犯的情形:同时犯(无意思联络)、间接正犯(利用无能力人)、片面共犯(单方故意)、主体不合格 - 📌2026预测点:共同网络犯罪中"主体合格"的认定(如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诈骗是否构成共犯) - 模拟题:下列哪些构成共同犯罪? A. 15周岁的甲与20周岁的乙共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B. 13周岁的小王与20周岁的小李共同故意杀人 C. 甲乙互不相识各自同时抢劫丙 D. 成年人甲暗中为乙望风,乙不知情 答案:A。A正确→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在8类中→15岁有责任能力→共犯成立;B错误→13岁对全部犯罪无责任能力→不构成共犯→小李单独定罪;C错误→同时犯无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D错误→片面共犯(法考否定说)→不构成共犯


三、共犯的4种类型(§26-§29)⭐⭐⭐⭐⭐

4种类型总览

类型 法条 含义 处罚
主犯 §26 主要作用 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27 次要/辅助作用 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胁从犯 §28 胁迫参加 应当减轻或免除
教唆犯 §29 教唆他人犯罪 按所教唆的罪处罚

(一)主犯(§26)⭐⭐⭐⭐

2种情形: - A.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黑社会头目) - B.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抢劫中主要实施者)

⚠️ 易错点: 1. 主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 共同犯罪中可以都是主犯——如2人共同抢劫,2人都起主要作用

(二)从犯(§27)⭐⭐⭐⭐

2种情形: - A. 次要作用(搬运赃物) - B. 辅助作用(提供工具/场所/信息)

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28)⭐⭐⭐

关键判断:被胁迫但仍有犯罪故意(自己决定帮)。

🔴 难点:如果完全失去意志(如被强制控制身体)→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处罚: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从轻"选项)。

📝 案例:甲以"杀你全家"威胁乙帮甲望风实施抢劫,乙被迫同意。乙? ✅ 解答胁从犯。乙被胁迫但仍有意志→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

(四)教唆犯(§29)⭐⭐⭐⭐⭐

3大成立条件

条件 内容
1. 教唆对象 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否则=间接正犯)
2. 教唆行为 必须是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为
3. 教唆故意 明知自己的教唆会引起他人犯罪,而希望/放任

教唆犯的处罚(⭐⭐⭐⭐ 必背!)

情形 处罚
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 按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
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犯) 可以从轻或减轻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人犯了比教唆更重的罪 按所教唆的罪从轻/减轻

⚠️ 易错点: 1. 教唆未遂 ≠ 犯罪未遂——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实施(教唆行为未得逞);犯罪未遂=被教唆人实施了但未得逞 2. 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对方无责任能力=被当工具利用

⭐⭐⭐⭐⭐ 间接正犯 vs 教唆犯(必考!)

情形 性质
教唆14岁以下未成年人 间接正犯(对方无责任能力)
教唆14-16岁未成年人(对8类以外犯罪) 间接正犯(对方对此罪无责任能力)
教唆不知情的人 间接正犯(对方无犯罪故意)
教唆16岁以上完全责任能力人 教唆犯

🎓 柏老师口诀"14以下教唆=间接正犯;16以上教唆=教唆犯"

📝 案例:甲教唆13周岁的乙去抢劫,乙实施抢劫。甲、乙? ✅ 解答:甲=抢劫罪间接正犯(乙13岁无责任能力=被利用为工具);乙=不构成犯罪。

🔥 7步实战·教唆犯vs间接正犯

命题意图: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是共同犯罪中每年必考的最高频考点。核心区分=被教唆人是否有责任能力。高频陷阱=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教唆未遂是"可以"不是"应当"。

第1题(经典型)

关于教唆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教唆17岁的乙抢劫,乙实施→甲应当从重处罚 B. 甲教唆13岁的乙抢劫,乙实施→甲构成教唆犯 C. 甲教唆乙盗窃,乙拒绝→甲构成教唆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 D.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步·命题意图:考核教唆犯3大条件+间接正犯vs教唆犯区分+教唆未遂处罚。高频陷阱=B(13岁无责任能力→间接正犯)和C("可以"不是"应当")。

第二步·逻辑推导: - A:17岁=完全责任能力→甲构成教唆犯→教唆不满18岁→应当从重→A正确 - B:13岁=对所有犯罪无责任能力→被利用为工具→甲=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B错误 - C: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实施)→"可以"从轻或减轻(不是"应当")→C错误 - D:§29→教唆不满18周岁→应当从重→D正确

第三步·答案AD

第四步·易错陷阱: - 陷阱1(B):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因为对方无责任能力=被当工具利用。这是法考最经典考点 - 陷阱2(C):"可以"vs"应当"——教唆未遂是"可以"从轻/减轻,不是"应当"。 - ⚠️📌教唆14-16岁对8类以外犯罪=间接正犯(对此罪无责任能力)

第五步·答题技巧:教唆vs间接正犯判断法→被教唆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有→教唆犯;无(14以下全无/14-16对8类以外无)→间接正犯。教唆犯处罚4种情形→①被教唆人犯了→按所教唆的罪处罚 ②被教唆人没犯→可以从轻/减轻 ③教唆不满18岁→应当从重 ④被教唆人犯更重罪→按所教唆的罪从轻/减轻

第六步·举一反三: 📌 变体题:甲教唆15岁的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5000元。甲构成? - 分析:15岁对盗窃无责任能力(盗窃不在8类中)→甲=间接正犯→按盗窃罪定罪。注意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 - 出题套路:用8类犯罪边界考间接正犯——14-16岁对8类以内=教唆犯,对8类以外=间接正犯

第七步·知识补齐+模拟题: - 间接正犯4种情形: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 ②利用不知情人 ③利用合法行为 ④利用非故意行为 - 📌2026预测点:利用AI实施犯罪是否构成间接正犯(如利用AI生成诈骗话术让不知情的人拨打→可能构成间接正犯) - 模拟题: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 甲教唆14岁的乙抢劫→甲构成间接正犯 B. 甲教唆16岁的乙盗窃→甲构成教唆犯 C. 甲教唆15岁的乙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甲构成教唆犯 D. 甲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ACD。A正确→14岁对抢劫无责任能力(14-16岁段含抢劫但14岁以下全无)→等等,14岁=已满14→对8类含抢劫→有责任能力→甲=教唆犯。修正:A错误→14岁已满14对抢劫有责任能力→甲=教唆犯。B正确→16岁完全责任能力→教唆犯。C正确→15岁对故意伤害致重伤在8类中→有责任能力→教唆犯。D正确。修正答案:BCD


四、共犯的9大特殊问题 ⭐⭐⭐⭐⭐

(一)共犯与身份 ⭐⭐⭐⭐⭐(每年必考!)

核心问题: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如何认定?

情形 处理
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共同受贿 都构成受贿罪共犯(无身份者=从犯)
有身份者+有身份者共同受贿 都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 案例: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共同受贿100万元。二人? ✅ 解答:甲=受贿罪主犯;乙=受贿罪从犯。普通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普通公民是受贿罪共犯——不是介绍贿赂罪,也不是无罪。

⚠️ 易错点:"有身份主导,无身份也能跟"——无身份者可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从犯)。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 ⭐⭐⭐⭐

法考主流:具体认识说

情形 处理
甲教唆乙抢劫,乙理解为盗窃,实施盗窃 不构成共犯;甲=教唆抢劫未遂,乙=盗窃罪
甲教唆乙杀丙,乙误把丁当丙杀 不影响共犯成立(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

(三)共犯与未完成形态 ⭐⭐⭐⭐⭐(高频!)

核心原则:各自独立判断

情形 处理
甲乙共同抢劫,甲被抓,乙成功 甲=未遂;乙=既遂
全部共犯人都未得逞 全部按未遂处理
共犯人中有人超出共谋范围(实行过限) 其他人对过限行为不负责

🎓 柏老师精讲"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错误观点

📝 案例:甲乙共同抢劫,甲在门口望风时被警察抓获,乙入室抢劫成功。甲、乙? ✅ 解答:甲=抢劫未遂;乙=抢劫既遂。各自独立判断。

(四)共犯的中止 ⭐⭐⭐⭐

3大条件:自己放弃+阻止他人+防止结果(缺一不可)

情形 处理
甲主动放弃+成功阻止乙 甲=中止
甲主动放弃但未阻止乙,乙完成 甲=不成立中止,按既遂
甲主动放弃+尽力阻止但失败,乙完成 主流观点:甲=中止(尽力阻止)

(五)共犯的脱离 ⭐⭐⭐

共犯脱离:共犯人在犯罪完成前,主动消除自己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

与"共犯中止"区别:脱离只需消除自己的作用(不阻止他人),中止需要三件套。

(六)不构成共犯的4种情形 ⭐⭐⭐⭐⭐

情形 含义 处理
同时犯 同时实施+无共同故意 各自定罪
先后犯 先后实施+无共同故意 各自定罪
间接正犯 利用无责任能力人/不知情人 单独定罪
片面共犯 单方故意+对方不知情 法考否定说→各自定罪

(七)共犯与犯罪集团 ⭐⭐⭐

类型 例子
聚众犯罪 聚众斗殴、聚众哄抢
集团犯罪 盗窃集团、抢劫集团
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八)共犯与不作为 ⭐⭐⭐

情形 处理
父母不制止孩子犯罪 一般不构成共犯
警察目睹犯罪不制止 一般不构成共犯
夫妻一方不制止另一方犯罪 一般不构成共犯

需有作为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对结果有帮助才构成不作为共犯。

(九)共犯的罪名认定(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共犯人超出共谋范围实施其他犯罪,其他人对过限行为不负责。

📝 案例:甲乙共谋"打丙一顿",乙实施时持刀将丙刺死。甲? ✅ 解答:甲=故意伤害罪(共谋范围内);乙=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过限,数罪并罚)。

🔥 7步实战·共犯9大特殊问题

命题意图:共犯特殊问题是共同犯罪中每年必考的核心重点。高频考点=共犯与身份、共犯与未完成形态(各自独立判断)、实行过限、共犯中止三件套。命题套路=综合案例考多个特殊问题。

第1题(综合型)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共同受贿→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 甲乙共谋抢劫,甲被抓乙成功→甲乙都既遂 C. 甲教唆13岁的乙抢劫→甲构成教唆犯 D. 甲乙共谋"打人",乙临时起意杀人→甲对杀人行为负责

第一步·命题意图:考核共犯4个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A)、各自独立判断(B)、间接正犯(C)、实行过限(D)。

第二步·逻辑推导: - A: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无身份者=身份犯共犯(从犯)→乙构成受贿罪共犯→A正确 - B:各自独立判断→甲被抓=未遂,乙成功=既遂→"都既遂"错误 - C:13岁对所有犯罪无责任能力→教唆13岁=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C错误 - D:实行过限→乙超出共谋范围(打人→杀人)→甲对杀人行为不负责→D错误

第三步·答案A

第四步·易错陷阱: - 陷阱1(B):"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错误观点!法考主流=各自独立判断 - 陷阱2(C):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 - 陷阱3(D):实行过限→其他人不对超出共谋范围的行为负责 - ⚠️📌共犯中止3件套=自己停+阻他人+防结果(缺一不可)

第五步·答题技巧:共犯6步法→Step1人数≥2?Step2有共同故意?Step3主体合格?Step4有共同行为?Step5确定类型(主/从/胁/教唆)Step6确定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第六步·举一反三: 📌 变体题:甲乙共谋抢劫,甲在望风时被警察抓获,乙入室抢劫成功。甲、乙分别构成? - 分析:甲乙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犯成立。甲望风=从犯+被抓=未遂。乙入室=主犯+成功=既遂。各自独立判断→甲=抢劫未遂(从犯),乙=抢劫既遂(主犯) - 出题套路:"一人被抓一人成功"考各自独立判断

第七步·知识补齐+模拟题: - 不构成共犯4种情形:同时犯、先后犯、间接正犯、片面共犯 - 共犯与身份:无身份者=身份犯共犯(从犯) - 共犯中止3件套:自己停+阻他人+防结果 - 📌2026预测点:网络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认定(如网络诈骗团伙中各级分工) - 模拟题: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共同受贿100万→乙构成受贿罪共犯(从犯) B. 甲乙共谋抢劫,甲成功乙被抓→甲既遂乙也既遂 C. 甲乙共谋"打丙一顿",乙持刀将丙刺死→甲对丙死亡负责 D. 甲乙共谋盗窃,甲主动放弃+成功阻止乙→甲构成中止 答案:AD。A正确→无身份者=身份犯共犯;B错误→各自独立判断→甲既遂乙未遂;C错误→实行过限→甲对杀人不负责;D正确→共犯中止3件套满足


五、共犯解题6步法(方法论)

拿到共犯题,按这6步走:

Step 1:人数≥2?→否→不是共犯→直接定罪
Step 2:有共同故意?→否→同时犯/先后犯/片面共犯→不是共犯
Step 3:主体合格?→否→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
Step 4:有共同行为?→否→不是共犯
Step 5:确定4种类型(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注意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
Step 6:确定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例题演示

甲乙共同抢劫,甲在望风时被警察抓获,乙入室抢劫成功。二人?

Step 1:2人 ✅ Step 2:有共同故意(事先共谋)✅ Step 3:都有责任能力 ✅ Step 4:有共同行为(分工合作)✅ Step 5:甲=从犯(望风);乙=主犯(动手) Step 6:甲被警察抓获=未遂;乙抢劫成功=既遂

答案:甲=抢劫未遂(从犯);乙=抢劫既遂(主犯)---

第七编 一罪与数罪(§69-§72)⭐⭐⭐⭐

🎓 柏老师精讲序言: 1. 核心问题:一个行为/数个行为应该定几个罪? 2. 每年客观题1-2题——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是高频考点 3. "从一重"是想象竞合的核心口诀——一个行为触犯数罪,不并罚,选最重的那个定罪


一、一罪的类型 ⭐⭐⭐

(一)继续犯(持续犯)

含义: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侵犯同一法益。

特征:行为+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例子:非法拘禁罪(关押持续时间)、重婚罪(婚姻关系持续)。

(二)集合犯

含义:以实施多次同种犯罪为目的,但刑法将其作为一罪处理。

例子:惯窃(多次盗窃作为一罪)、非法行医(营业犯)。

(三)想象竞合犯 ⭐⭐⭐⭐(必考!)

含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特征: - 一个行为(不是数个) - 触犯数个罪名

处理从一重罪处断(不数罪并罚!)

🎯 考点:想象竞合=一个行为→从一重。核心在于"一个行为"的判断。

情形 触犯罪名 处理
盗窃电灯线(价值大+危害公共安全) 盗窃罪+破坏电力设施罪 从一重
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从一重(抢劫罪)
强奸致人重伤 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从一重(强奸罪)

(四)结果加重犯 ⭐⭐⭐

含义:实施基本犯罪行为,过失造成更重结果的犯罪。

特征:基本犯罪行为+过失致更重结果+刑法规定为加重处罚

例子: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加重(不是数罪并罚);强奸致人重伤→强奸罪加重。

⚠️ 易错点:结果加重 vs 想象竞合

结果加重 想象竞合
结果 过失 故意或过失
罪名 一罪加重 数罪从一重
并罚 不并罚 不并罚

📝 案例:甲抢劫乙,致乙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持过失态度)。甲构成? ✅ 解答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不是数罪并罚,也不是想象竞合。

(五)法条竞合 ⭐⭐

含义: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但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处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例子:诈骗罪(普通)vs 合同诈骗罪(特别)→适用合同诈骗罪。

(六)牵连犯 ⭐⭐⭐

含义数行为触犯数罪,但行为之间存在手段-目的原因-结果关系。

处理从一重处断(主流观点)。

📝 案例:甲伪造印章(手段)用于诈骗(目的)。伪造印章罪+诈骗罪→从一重处断。

⚠️ 易错点:想象竞合vs牵连犯——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牵连犯是数个行为

🔥 7步实战·想象竞合vs牵连犯vs结果加重

命题意图:一罪与数罪是罪数论核心,每年1-2题。核心区分=想象竞合(一个行为)vs牵连犯(数个行为)vs结果加重(一罪加重)。高频陷阱=全部容易搞成数罪并罚。

第1题(综合型)

关于一罪与数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盗窃电灯线,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施罪→数罪并罚 B. 甲抢劫致乙死亡(过失)→甲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C. 甲伪造印章用于诈骗→甲构成伪造印章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D.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数罪并罚

第一步·命题意图:考核想象竞合(A/D)、结果加重犯(B)、牵连犯(C)的处理原则。高频陷阱=全部选成"数罪并罚"。

第二步·逻辑推导: - A:盗窃电灯线=一个行为触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施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不并罚→A错误 - B:抢劫致人死亡(过失)→结果加重犯→一罪加重→不并罚→B正确 - C:伪造印章(手段)用于诈骗(目的)→数行为+手段-目的关系→牵连犯→从一重处断→不并罚→C错误 - D:想象竞合=从一重→不是数罪并罚→D错误

第三步·答案B

第四步·易错陷阱: - 陷阱1(A):一个行为→想象竞合→从一重。数行为→牵连犯→从一重。都不并罚 - 陷阱2(C):伪造印章和诈骗看起来是"两个罪"但存在手段-目的关系→牵连犯→从一重 - ⚠️📌想象竞合vs牵连犯核心区别=行为数: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数个行为=牵连犯

第五步·答题技巧:罪数判断法→Q1: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一个→想象竞合(从一重);数个→Q2:有无手段-目的/原因-结果关系?有→牵连犯(从一重);无→数罪并罚。Q3:基本犯罪+过失致更重结果+刑法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

第六步·举一反三: 📌 变体题: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后用于诈骗100万元。甲构成? - 分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手段)+诈骗罪(目的)→数行为+手段-目的关系→牵连犯→从一重处断→诈骗罪100万更重→按诈骗罪定罪 - 出题套路:用具体金额考"从一重"中哪个更重

第七步·知识补齐+模拟题: - 一罪6类型:继续犯、集合犯、想象竞合、结果加重犯、法条竞合、牵连犯 - 处理原则:想象竞合=从一重;牵连犯=从一重;结果加重=一罪加重;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2026预测点:网络犯罪中想象竞合的认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模拟题:下列哪些选项应从一重处断? A. 甲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B. 甲抢劫致人死亡(过失) C. 甲伪造印章后用于诈骗 D. 甲强奸致人重伤 答案:AC。A=想象竞合→从一重;C=牵连犯→从一重。B=结果加重犯→一罪加重(不是从一重);D=结果加重犯→一罪加重


二、数罪并罚(§69-§71)⭐⭐⭐⭐

三大原则

情形 原则 说明
一般情形(§69) 限制加重 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
有死刑/无期徒刑 吸收 只执行死刑/无期徒刑(其他被吸收)
有附加刑 并科 附加刑仍需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的计算

总和刑期 = 数罪刑期相加
执行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
- 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 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 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5年

📝 案例:甲犯A罪(有期徒刑10年)、B罪(有期徒刑5年)、C罪(有期徒刑3年)。执行刑期? ✅ 解答:总和=18年;最高刑=10年(A罪);执行刑期在10-18年之间决定。

⭐⭐⭐⭐ 先并后减 vs 先减后并(必考!)

法条 情形 原则 计算
§70 判决后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 原刑+漏刑先合并决定,再减去已执行部分
§71 判决后又犯新罪 先减后并 原刑先减去已执行部分,再与新罪合并

🎓 柏老师口诀

漏罪=先并后减(合并→再减已执行的) 新罪=先减后并(先减已执行的→再合并新罪)

📝 案例: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3年后: - 情形1:发现漏罪B罪(应判5年)→先并后减→10+5合并决定(假设15年)→15-3=12年 - 情形2:又犯新罪C罪(应判5年)→先减后并→10-3=7年剩余+5年新罪→合并决定(假设12年)

🔥 7步实战·先并后减vs先减后并

命题意图: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漏罪)vs先减后并(新罪)是每年必考的计算题。核心区分=发现的是漏罪(判决前犯的)还是新罪(判决后又犯的)。高频陷阱=搞反"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

第1题(经典型)

甲因A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执行2年后发现漏罪B罪(应判4年)。关于数罪并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按"先减后并"处理 B. 按"先并后减"处理,8年和4年先合并,再减去已执行的2年 C. 执行刑期在4-12年之间决定 D. 执行刑期在8-12年之间决定

第一步·命题意图:考核漏罪的数罪并罚方法(先并后减)+限制加重原则的计算。高频陷阱=A(搞反成先减后并)和C/D(计算区间)。

第二步·逻辑推导: - 漏罪=判决前犯的罪→适用先并后减(§70) - 先并:原刑8年+漏刑4年→总和12年→最高刑8年→执行刑期在8-12年之间决定 - 后减:假设决定执行X年→X-已执行2年=实际还需执行的刑期 - A:"先减后并"错误→漏罪用先并后减 - B:先合并8+4再减已执行的2年→正确 - C:"4-12年"→下限应该是最高刑8年→4年不是下限→C错误 - D:"8-12年"→下限=最高刑8年,上限=总和12年→正确

第三步·答案BD

第四步·易错陷阱: - 陷阱1(A):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口诀"漏并新减" - 陷阱2(C):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下限是最高刑8年不是最低刑4年 - ⚠️📌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5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第五步·答题技巧:先判断漏罪还是新罪→漏罪(§70)=先并后减:原刑+漏刑先合并决定执行刑,再减已执行部分。新罪(§71)=先减后并:原刑先减已执行部分,再与新罪合并。口诀:"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第六步·举一反三: 📌 变体题:甲因A罪被判8年,执行2年后又犯新罪C罪(应判5年)。应如何处理? - 分析:新罪=先减后并→原刑8年-已执行2年=剩余6年→剩余6年+新罪5年→合并决定→执行在5-11年之间(最高刑6年,总和11年) - 出题套路:给出漏罪和新罪两种情形让考生比较结果哪个更重→先减后并(新罪)通常比先并后减(漏罪)更重,因为"先减"后剩余刑期与新罪合并可能产生更高的执行刑

第七步·知识补齐+模拟题: - 三大原则:一般=限制加重;有死刑/无期=吸收;附加刑=并科 - 限制加重计算:执行刑期在「数罪中最高刑」到「总和刑」之间决定 - 📌2026预测点: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对被告人更不利的法理分析在新大纲中的考察 - 模拟题:甲因A罪被判10年,执行4年后: 情形1:发现漏罪B罪(应判6年)→先并后减→10+6合并,在10-16年决定,再减已执行4年 情形2:又犯新罪C罪(应判6年)→先减后并→10-4=6年剩余+6年新罪→在6-12年决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情形1按先并后减处理,情形2按先减后并处理 B. 情形1的执行刑期在10-16年之间决定,再减4年 C. 情形2的执行刑期在6-12年之间决定 D. 情形1比情形2对甲更有利 答案:ABCD。全正确→ A先并后减(§70);B正确→10+6=16总和,最高10年→10-16年之间决定再减4;C正确→6+6=12总和,最高6年→6-12年之间决定;D正确→先并后减通常比先减后并对被告人更有利(因为先并后减的合并基数更大,但减去的已执行部分也更多→实际执行可能更短)


附录 A:第二部分考点总览

考点 重要性 必背
4种停止形态概览 ⭐⭐⭐⭐
预备vs着手=实质说(直接紧迫危险) ⭐⭐⭐⭐⭐
未遂3大特征(动、未、外) ⭐⭐⭐⭐⭐
意志以外3大类(客观阻止/能力不足/主观错觉) ⭐⭐⭐⭐⭐
迷信犯≠工具不能犯 ⭐⭐⭐⭐
中止自动性=主观说 ⭐⭐⭐⭐⭐
中止有效性=必须实际防止结果 ⭐⭐⭐⭐
4形态处罚对比(预备3选1/未遂2选1/中止2选1/既遂正常) ⭐⭐⭐⭐
共犯=2人+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
共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 ⭐⭐⭐⭐
不构成共犯的4种情形 ⭐⭐⭐⭐⭐
教唆14以下=间接正犯 ⭐⭐⭐⭐⭐
教唆犯处罚4种情形 ⭐⭐⭐⭐
共犯与身份(无身份者=共犯从犯) ⭐⭐⭐⭐⭐
共犯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
共犯中止3件套 ⭐⭐⭐⭐
实行过限 ⭐⭐⭐⭐
想象竞合=从一重 ⭐⭐⭐⭐
结果加重犯 ⭐⭐⭐
牵连犯=从一重 ⭐⭐⭐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 ⭐⭐⭐⭐
先并后减(漏罪)vs先减后并(新罪) ⭐⭐⭐⭐
4种犯罪类型vs既遂标准 ⭐⭐⭐⭐

附录 B:必背法条清单

条文 内容 重要性
§22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免除) ⭐⭐⭐
§23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 ⭐⭐⭐⭐⭐
§24 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应当减轻) ⭐⭐⭐⭐⭐
§25 共同犯罪概念(2人+共同故意;过失不共犯) ⭐⭐⭐⭐
§26 主犯(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27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
§28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 ⭐⭐⭐
§29 教唆犯(按所教唆的罪处罚;教唆不满18岁从重) ⭐⭐⭐⭐⭐
§69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 ⭐⭐⭐⭐
§70 漏罪(先并后减) ⭐⭐⭐⭐
§71 新罪(先减后并) ⭐⭐⭐⭐

附录 C:柏浪涛方法论总结

方法1:着手判断法

问: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直接、紧迫的危险?
→ 是 = 已着手(进入实行阶段)
→ 否 = 尚在预备阶段

方法2:未遂vs中止判断法

问:停止的原因是什么?
→ 被外部力量阻止/能力不足/主观错觉 = 意志以外 → 未遂
→ 行为人主动不想干了 = 自动性 → 中止

口诀: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方法3:不能犯区分法

问:行为人用什么方法?
→ 念咒画符(相信迷信方法)= 迷信犯 → 不构成犯罪
→ 误以为白糖是砒霜(不知工具无效)= 工具不能犯 → 未遂
→ 误以为尸体是活人(不知对象不存在)= 对象不能犯 → 未遂

方法4:4形态处罚对比

预备(§22):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3选1)
未遂(§23):可以 从轻/减轻(2选1,无免除)
中止(§24):应当 减轻/免除(2选1,无"从轻")
既遂:正常处罚

方法5:共犯解题6步法

Step 1:人数≥2?
Step 2:有共同故意?(排除同时犯/片面共犯)
Step 3:主体合格?(排除间接正犯情形)
Step 4:有共同行为?
Step 5:确定4种类型(主/从/胁/教唆)
         →教唆14以下=间接正犯
Step 6:确定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方法6:数罪并罚计算法

漏罪(§70)= 先并后减:原刑+漏刑先合并决定,再减去已执行部分
新罪(§71)= 先减后并:原刑先减去已执行部分,再与新罪合并

口诀: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附录 D:易错点速查表

编号 易错点 正确理解
1 间接故意/过失有未遂 只有直接故意才有4种停止形态
2 预备=买好工具待在家 买刀藏家=预备;持刀到被害人门口=着手
3 盗窃时听到脚步声逃走=中止 主观以为被警察发现=意志以外=未遂
4 念咒杀人=未遂 念咒=迷信犯=不构成犯罪
5 误以为白糖是砒霜=不犯罪 工具不能犯=未遂(行为人不知工具无效)
6 纵火后说"不烧了"=中止 必须实际灭火=有效防止结果;光说不算
7 杀人后后悔=中止 既遂不可逆;中止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8 放火被扑灭=未遂 放火罪是危险犯,火势刚起=危险已出现=既遂
9 未遂有"免除"处罚 未遂只有"从轻/减轻",没有"免除"
10 中止是"可以"减轻/免除 中止是"应当"减轻/免除(强制性)
11 共犯=在一起犯罪就是共犯 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同时犯不是共犯)
12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错!各自独立判断
13 共犯中自己放弃=中止 共犯中止需3件套:自己停+阻他人+防结果
14 教唆13岁犯罪=教唆犯 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
15 普通公民与官员共同受贿→无罪 普通公民=受贿罪共犯(从犯)
16 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实施(教唆行为未得逞)
17 想象竞合=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
18 牵连犯=数罪并罚 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19 漏罪和新罪都用先并后减 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20 实行过限→其他人也要负责 其他人对超出共谋范围的行为不负责

附录 E:第二部分学习进度追踪


📌 第二部分完成! 接下来进入第三部分:刑罚制度(主刑/附加刑/量刑/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 刑法分论。

💡 复习建议: 1. 先通读一遍,标记不理解的地方 2. 回看柏浪涛对应视频章节(犯罪形态+共犯+罪数) 3. 做配套练习题检验(Day04/Day05/Day07的练习题+第一部分的不定项选择) 4. 用附录D的易错点速查表自测 5. 隔3天再回顾一遍(艾宾浩斯复习法) 6. 重点突破:着手判断、未遂vs中止、共犯与身份、共犯与未完成形态——这4个是最高频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