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考刑法精讲·第二部分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 共同犯罪 + 一罪与数罪 · 难点/易错点/考点/案例精讲
柏浪涛2026体系停止形态+共犯+罪数10道练习题20+案例📱 手机适配
停止形态 预备犯 未遂犯 中止犯·新法 共犯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 4种类型 9大特殊问题 一罪与数罪 综合练习 附录

⚖️ 法考刑法精讲·第二部分 — 故意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论(升级版)

内容:按柏浪涛《2026 专题讲座·精讲卷》刑法体系升级整理

覆盖范围: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2-§24)→ 共同犯罪(§25-§29)→ 一罪与数罪(§69-§72)

版本:v1.0(2026-08-14)

升级说明:每个核心知识点均配「🔴难点 / ⚠️易错点 / 🎯考点 / 📝案例+✅解答 / 🎓柏老师精讲要点」

配套视频:B站「柏浪涛」2026 精讲卷刑法(总论部分)

三部分规划:第一部分(刑法概说/犯罪构成/阻却事由)→ 第二部分(本文) → 第三部分(刑罚/量刑/分论)


第五编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2-§24)⭐⭐⭐⭐⭐

🎓 柏老师精讲序言:

1. 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没有"未完成"问题

2. 四种形态的核心区分就两组:预备vs未遂(看是否"着手")、未遂vs中止(看停止原因是被迫还是自愿)

3. 每年客观题2-3题 + 主观题案例必涉及——这是刑法总论的得分重灾区

4. "着手"是全部停止形态的灵魂——搞懂"着手"的实质判断,80%的题都能解


一、概览——故意犯罪的4种停止形态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形态。

4种形态时间轴

犯罪预备 ──→ 犯罪实行(着手)──→ 犯罪完成(既遂)
   │              │                    │
   │              ├──→ 未遂(§23)← 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
   │              └──→ 中止(§24)←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
   └──→ 预备(§22)←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尚未着手

🎓 柏老师一句话总览:

预备 = 准备阶段停下未遂 = 动手了没成功(被阻止)中止 = 主动放弃(自己不想干了)既遂 = 干成了

⚠️ 易错点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停止形态。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要么既遂、要么不构成,不存在"未完成"问题。

犯罪类型有无停止形态原因
直接故意犯罪✅ 有(4种)有明确的犯罪追求过程
间接故意犯罪❌ 无放任结果,无所谓"得逞/未得逞"
过失犯罪❌ 无反对结果,没有犯罪意图
结果加重犯❌ 无附属于基本犯罪
举动犯❌ 无行为着手即既遂,无未遂空间

📝 案例:甲为毒野兔在林中投毒,放任毒死路人。路人碰巧未经过未中毒。甲对路人是否构成未遂?

✅ 解答不构成未遂。甲对路人是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无未遂——路人没死就不构成犯罪。

📝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

:A错→间接故意无停止形态;B错→过失犯罪无停止形态;C对→直接故意犯罪才有4种停止形态;D错→举动犯行为着手即既遂,无未遂空间。


二、预备犯(§22)⭐⭐⭐

法条原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大条件

条件内容判断标准
1. 主观上为了犯罪(已有明确犯罪故意)准备行为指向具体犯罪
2. 客观上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实行
3. 时间上发生在"着手实行"之前在预备阶段停止

常见准备行为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买刀、买枪、买毒药踩点、蹲守、跟踪
配制钥匙物色同伙、联络帮手
制作爆炸装置筹措资金、拟定计划

⭐⭐⭐⭐⭐ 预备 vs 着手的边界(法考最爱抠的细节!)

柏老师判断标准:实质说

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

- 有直接、紧迫危险 = 已着手

- 无直接、紧迫危险 = 尚在预备

行为阶段判断理由
买刀、踩点、跟踪预备未对法益造成直接危险
持刀在被害人门口守候已着手对人身法益有直接危险
撬开窗户已着手对财产/人身法益有直接危险
在被害人杯中下毒已着手对生命法益有直接危险
在网上发杀人预告预备未对具体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

🎓 柏老师精讲:形式上是否"开始实施法定构成要件行为"不准确,实质看"危险性"。买刀是预备,持刀走到被害人门口是着手——临界点就是"对法益产生了直接、紧迫的危险"。

📝 案例:甲为了抢劫,在网上购买刀具1把,藏于家中。某日,甲持刀到乙家楼下时被警察抓获。甲构成?

✅ 解答抢劫罪未遂。网上买刀、藏于家中=预备(未对法益造成直接危险);持刀到乙家楼下=已着手(对人身法益有直接危险);被警察抓获=意志以外→未遂。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

⚠️ 易错点

预备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为抢劫买枪,买枪行为可能单独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预备阶段的"中止"——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仍属预备阶段的中止,适用§24中止犯的处罚(比单纯预备更优)

📝 关于犯罪预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

:A错→预备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买枪);B错→预备犯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不是"应当";C对→买刀藏于家中,尚未对法益造成直接危险,属预备阶段;D错→持刀在被害人门口守候=已着手,不是预备。


三、未遂犯(§23)⭐⭐⭐⭐⭐

法条原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大特征(口诀"动、未、外")

特征内容反例
1. 已"着手"行为已进入实行阶段还在踩点→预备
2. 未得逞既遂结果未实现已经得手→既遂
3. 意志以外阻止原因来自外部自己主动放弃→中止

⭐⭐⭐⭐⭐ "意志以外的原因"详解(区分未遂与中止的核心!)

3大类意志以外的原因

类型内容例子
A. 客观阻止自然/被害人/第三方阻止被害人反抗、路人报警、刮大风
B. 能力不足行为人能力/工具不足以完成撬不开锁、子弹卡壳、安眠药量不够
C. 主观错觉对事实/法益的误解误以为被害人是警察、误以为枪已装弹

🎓 柏老师精讲

"意志以外" = 行为人想干但被阻止。主动不想干了→中止;想干但被阻止→未遂。

判断采主观说: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为"被迫"停止。客观上是否真有警笛不重要,主观以为有→意志以外。

6大边界案例(⭐⭐⭐⭐⭐ 必背!)

案例判断理由
投毒后良心发现,主动把毒药换掉中止主动放弃致死故意
投毒后以为药量不足,补投未遂原想致死,补投=继续
投毒后主动给被害人送解药中止主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
抢劫时听到警笛声逃走未遂客观阻止
杀人时听到父亲声音,放弃中止亲情唤醒的自动放弃
撬保险柜时突然想起"算了吧"中止主观自动性
盗窃时听到脚步声,以为是警察,逃走未遂主观错觉=意志以外
抢劫时发现"钱包没钱"放弃未遂对象不能犯

未遂的分类

类型定义例子
能犯未遂客观上可能完成犯罪抢银行被保安阻止
工具不能犯工具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误以为白糖是砒霜去"毒"人
对象不能犯对象客观上不存在误以为尸体是活人而"杀"

⭐⭐⭐⭐ 迷信犯/愚昧犯(必考!)

类型行为人主观法考处理
迷信犯相信念咒画符能致害不构成犯罪(不可罚的不能犯)
工具不能犯不知道工具无效(以为是毒药)构成未遂
对象不能犯不知道对象不存在构成未遂

🎯 考点迷信犯≠工具不能犯——念咒画符=迷信犯=不犯罪;误以为白糖是砒霜=工具不能犯=未遂。

📝 案例:甲想杀乙,念咒语"杀死乙",每天念100遍,坚持1个月。乙未死。甲构成?

✅ 解答不构成犯罪。念咒语=迷信方法=迷信犯=不可罚的不能犯。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易错点:未遂的处罚没有"免除"选项——只有"从轻/减轻"二选一。

阶段处罚选项
预备(§22)从轻/减轻/免除(三选一)
未遂(§23)从轻/减轻(二选一,无免除
中止(§24)减轻/免除(二选一,无"从轻")
既遂正常处罚

📝 案例:甲误以为乙还活着(实际乙已死透),对"乙的尸体"猛砍20刀。甲构成?

✅ 解答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行为人主观以为是活人,但实际不存在→未遂犯。

📝 关于犯罪未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A

:A对→误以为白糖是砒霜=工具不能犯=未遂;B错→念咒语=迷信犯=不构成犯罪;C错→未遂只有"从轻/减轻",没有"免除";D错→主观以为被警察发现=意志以外=未遂。


四、中止犯(§24)⭐⭐⭐⭐⭐

法条原文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大条件(口诀"时、自、彻、效、有")

条件内容说明
1. 时机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预备-实行-结果发生前均可
2. 自动性行为人主动放弃核心:不是被阻止
3. 彻底性放弃是彻底暂时停止不算
4. 有效性实际有效防止结果仅结果犯/危险犯需要
5. 单方性行为人单方放弃不需被害人/第三方同意

⭐⭐⭐⭐⭐ "自动性"详解

判断标准:主观说(柏老师采)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把犯罪完成,但主动选择不继续

🔴 难点1:不需要客观上真的能继续。行为人以为能撬开保险柜而放弃→中止;实际撬不开而放弃→也是中止。

🔴 难点2:"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边界案例(⭐⭐⭐⭐⭐)

案例判断理由
抢劫时听到警笛逃走未遂客观阻止
抢劫时因害怕失主认出而放弃中止主观顾虑≠客观阻止
杀人时想起"母亲会伤心"放弃中止伦理唤醒
杀人时被害人哭求"求求你"放弃中止同心引起自动放弃
抢劫时发现"钱包没钱"放弃未遂对象不能犯

中止的分类

类型适用情形例子
主动放弃犯罪结果还未发生投毒后后悔,拿走毒药
自动有效防止结果结果即将/已发生投毒后主动送解药、纵火后主动灭火

⚠️ 易错点仅口头说"不干了"不够——必须实际有效防止结果!

处罚

中止情形处罚
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已造成损害(未达既遂)应当减轻处罚

🎯 考点:处罚是"应当"(强制性),不是"可以";没有"从轻"选项——要么免除,要么减轻。

📝 案例:甲在乙家纵火后后悔,说"不烧了",但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就离开。房屋被烧毁。甲构成?

✅ 解答放火罪既遂。后悔说"不烧了"但未灭火→未有效防止结果→不成立中止→既遂。

📝 关于犯罪中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A

:A对→主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中止;B错→未灭火=未有效防止→既遂;C错→是"应当免除"不是"可以";D错→警笛=客观阻止=未遂。


五、共犯的停止形态 ⭐⭐⭐⭐

核心原则:各自独立判断

🎓 柏老师精讲"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错误观点。法考主流是各自独立判断。

情形处理
甲乙共谋抢劫,甲被抓,乙成功甲=未遂;乙=既遂
甲乙共谋"打人",乙临时起意杀人甲=故意伤害;乙=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实行过限)

⭐⭐⭐⭐ 共犯的中止(3大条件,缺一不可!)

条件内容
1. 自己放弃主动放弃犯罪
2. 阻止他人主动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
3. 防止结果实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柏老师精讲共犯中止比单人犯罪中止要求更严——单人犯罪自己放弃即可,共犯中止必须"自己停+阻他人+防结果"三件套。

情形处理
甲主动放弃+成功阻止乙甲=中止
甲主动放弃但未阻止乙,乙完成甲=不成立中止,按既遂

📝 案例:甲乙共谋抢劫,甲主动放弃并试图阻止乙,但乙不听继续抢劫成功。甲构成?

✅ 解答主流观点:甲成立中止(主动放弃+尽力阻止)。乙=抢劫既遂。


六、既遂判断 + 形态转化

4种犯罪类型 vs 既遂标准(必背)

犯罪类型既遂标准例子
结果犯危害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人死亡)、盗窃罪(财物转移占有)
危险犯危险状态出现放火罪(公共安全危险状态出现)
行为犯实行行为完成诬告陷害罪(诬告行为完成)
举动犯行为着手即既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无未遂空间)

📝 案例:甲放火,火势刚起被邻居扑灭,未造成房屋损坏。甲构成?

✅ 解答放火罪既遂。放火罪是危险犯→火势刚起=危险状态已出现→既遂。

形态的可逆性

阶段可逆为
预备中止(自动放弃)
未遂中止(自动放弃+有效防止结果)
中止不可逆(已停止)
既遂不可逆(已实现)

⚠️ 易错点既遂之后不可能变为中止——甲杀人后后悔自首,仍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中止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

:A错→放火罪是危险犯,火势刚起=危险状态已出现=既遂;B错→杀人后后悔=结果已发生=既遂,既遂不可逆;C对→投毒后主动回来送解药=主动放弃+有效防止=中止;D错→举动犯着手即既遂,无未遂。---

第六编 共同犯罪(§25-§29)⭐⭐⭐⭐⭐

🎓 柏老师精讲序言:

1. 共犯 = 2人 + 共同故意 + 共同行为——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2. 共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过失不以共犯论

3. 共犯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错的

4. 每年客观题3-4题 + 主观题案例必涉及——共犯与身份、共犯与未完成形态是最高频考点

5. 共犯解题6步法:人数→故意→主体→行为→类型→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25)⭐⭐⭐

法条原文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 vs 其他"多人犯罪"情形

情形是否共犯原因
2人共同故意杀人✅ 是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2人共同过失致人死亡❌ 否过失不以共犯论
2人互不相识同时抢劫同一人❌ 否(同时犯)无共同故意
1人教唆另1人犯罪✅ 是(教唆犯)教唆构成共犯
1人暗中帮助另1人犯罪,对方不知情❌ 否(片面共犯)缺乏双向意思联络

⭐⭐⭐⭐ 三大辨析

1. 共同犯罪 vs 同时犯

维度共同犯罪同时犯
故意双向意思联络意思联络(各干各的)
行为分工合作各自独立

📝 案例:甲乙互不相识,各自同时抢劫丙。二人?

✅ 解答同时犯,不是共犯。无双向意思联络→各自按抢劫罪定罪。

2. 共同犯罪 vs 间接正犯

维度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结构多人共同实施1人利用他人作为工具
被利用人有责任能力无/限制责任能力/不知情
法律地位共犯单独的正犯

📝 案例:甲教唆14岁以下的乙抢劫。甲构成?

✅ 解答:甲=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乙14岁以下对所有犯罪无责任能力,被甲利用为工具→甲按间接正犯单独定罪。

3. 片面共犯(法考采否定说)

片面共犯:1人单方帮助/教唆他人犯罪,他人不知情。

⚠️ 易错点:片面共犯只有单方故意,缺乏双向意思联络→法考采否定说→不构成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3大成立条件 ⭐⭐⭐⭐⭐

条件1:主体条件

要素内容
数量必须有2人以上
年龄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能力都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

⚠️ 易错点

情形处理
成年人+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构成共犯(对方对所有犯罪无责)
成年人+14-16岁未成年人(对8类以外犯罪)不构成共犯(对方对此罪无责)
成年人+精神病人(发病期)不构成共犯(对方无责任能力)
有身份者+无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构成共犯(见下方详解)

📝 案例:13周岁的小王与20周岁的小李共同故意杀人。二人?

✅ 解答不构成共同犯罪。小王13岁对所有犯罪无责任能力→主体不合格→小李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条件2: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2个要素

认识因素:各共犯都知道自己在和他人一起实施犯罪

意志因素:各共犯都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情形是否共同故意
事先商量共同抢劫✅ 是
实施时路人主动加入✅ 是(事中通谋)
暗中帮人望风,对方不知情❌ 否(片面共犯)
教唆人去盗窃,人理解为抢劫❌ 否(认识错误)

条件3:客观条件(共同行为)

3种分工方式

分工内容例子
实行犯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抢劫时动手的人
组织犯策划、指挥、协调犯罪集团头目
帮助犯提供工具/场所/信息提供撬锁工具
📝 15周岁的甲与18周岁的乙共同故意盗窃5万元。二人?

答案:A

:15周岁对盗窃罪有责任能力(盗窃在8类犯罪中),2人都有责任能力+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同犯罪。


三、共犯的4种类型(§26-§29)⭐⭐⭐⭐⭐

4种类型总览

类型法条含义处罚
主犯§26主要作用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27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胁从犯§28胁迫参加应当减轻或免除
教唆犯§29教唆他人犯罪按所教唆的罪处罚

(一)主犯(§26)⭐⭐⭐⭐

2种情形

⚠️ 易错点

主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可以都是主犯——如2人共同抢劫,2人都起主要作用

(二)从犯(§27)⭐⭐⭐⭐

2种情形

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28)⭐⭐⭐

关键判断:被胁迫但仍有犯罪故意(自己决定帮)。

🔴 难点:如果完全失去意志(如被强制控制身体)→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处罚: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从轻"选项)。

📝 案例:甲以"杀你全家"威胁乙帮甲望风实施抢劫,乙被迫同意。乙?

✅ 解答胁从犯。乙被胁迫但仍有意志→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

(四)教唆犯(§29)⭐⭐⭐⭐⭐

3大成立条件

条件内容
1. 教唆对象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否则=间接正犯)
2. 教唆行为必须是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为
3. 教唆故意明知自己的教唆会引起他人犯罪,而希望/放任

教唆犯的处罚(⭐⭐⭐⭐ 必背!)

情形处罚
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按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
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犯)可以从轻或减轻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人犯了比教唆更重的罪按所教唆的罪从轻/减轻

⚠️ 易错点

教唆未遂 ≠ 犯罪未遂——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实施(教唆行为未得逞);犯罪未遂=被教唆人实施了但未得逞

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对方无责任能力=被当工具利用

⭐⭐⭐⭐⭐ 间接正犯 vs 教唆犯(必考!)

情形性质
教唆14岁以下未成年人间接正犯(对方无责任能力)
教唆14-16岁未成年人(对8类以外犯罪)间接正犯(对方对此罪无责任能力)
教唆不知情的人间接正犯(对方无犯罪故意)
教唆16岁以上完全责任能力人教唆犯

🎓 柏老师口诀:"14以下教唆=间接正犯;16以上教唆=教唆犯"

📝 案例:甲教唆13周岁的乙去抢劫,乙实施抢劫。甲、乙?

✅ 解答:甲=抢劫罪间接正犯(乙13岁无责任能力=被利用为工具);乙=不构成犯罪。

📝 关于教唆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AD

:A对→教唆不满18岁应当从重;B错→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C错→教唆未遂是"可以"从轻/减轻,不是"应当";D对→§29明确规定。


四、共犯的9大特殊问题 ⭐⭐⭐⭐⭐

(一)共犯与身份 ⭐⭐⭐⭐⭐(每年必考!)

核心问题: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如何认定?

情形处理
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共同受贿都构成受贿罪共犯(无身份者=从犯)
有身份者+有身份者共同受贿都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 案例: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共同受贿100万元。二人?

✅ 解答:甲=受贿罪主犯;乙=受贿罪从犯。普通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普通公民是受贿罪共犯——不是介绍贿赂罪,也不是无罪。

⚠️ 易错点:"有身份主导,无身份也能跟"——无身份者可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从犯)。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 ⭐⭐⭐⭐

法考主流:具体认识说

情形处理
甲教唆乙抢劫,乙理解为盗窃,实施盗窃不构成共犯;甲=教唆抢劫未遂,乙=盗窃罪
甲教唆乙杀丙,乙误把丁当丙杀不影响共犯成立(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

(三)共犯与未完成形态 ⭐⭐⭐⭐⭐(高频!)

核心原则:各自独立判断

情形处理
甲乙共同抢劫,甲被抓,乙成功甲=未遂;乙=既遂
全部共犯人都未得逞全部按未遂处理
共犯人中有人超出共谋范围(实行过限)其他人对过限行为不负责

🎓 柏老师精讲"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错误观点

📝 案例:甲乙共同抢劫,甲在门口望风时被警察抓获,乙入室抢劫成功。甲、乙?

✅ 解答:甲=抢劫未遂;乙=抢劫既遂。各自独立判断。

(四)共犯的中止 ⭐⭐⭐⭐

3大条件:自己放弃+阻止他人+防止结果(缺一不可)

情形处理
甲主动放弃+成功阻止乙甲=中止
甲主动放弃但未阻止乙,乙完成甲=不成立中止,按既遂
甲主动放弃+尽力阻止但失败,乙完成主流观点:甲=中止(尽力阻止)

(五)共犯的脱离 ⭐⭐⭐

共犯脱离:共犯人在犯罪完成前,主动消除自己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

与"共犯中止"区别:脱离只需消除自己的作用(不阻止他人),中止需要三件套。

(六)不构成共犯的4种情形 ⭐⭐⭐⭐⭐

情形含义处理
同时犯同时实施+无共同故意各自定罪
先后犯先后实施+无共同故意各自定罪
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不知情人单独定罪
片面共犯单方故意+对方不知情法考否定说→各自定罪

(七)共犯与犯罪集团 ⭐⭐⭐

类型例子
聚众犯罪聚众斗殴、聚众哄抢
集团犯罪盗窃集团、抢劫集团
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八)共犯与不作为 ⭐⭐⭐

情形处理
父母不制止孩子犯罪一般不构成共犯
警察目睹犯罪不制止一般不构成共犯
夫妻一方不制止另一方犯罪一般不构成共犯

需有作为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对结果有帮助才构成不作为共犯。

(九)共犯的罪名认定(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共犯人超出共谋范围实施其他犯罪,其他人对过限行为不负责。

📝 案例:甲乙共谋"打丙一顿",乙实施时持刀将丙刺死。甲?

✅ 解答:甲=故意伤害罪(共谋范围内);乙=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过限,数罪并罚)。

📝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A

:A对→无身份者可构成身份犯共犯(从犯);B错→各自独立判断,甲=未遂,乙=既遂;C错→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D错→实行过限,甲对超出共谋范围的杀人行为不负责。


五、共犯解题6步法(方法论)

拿到共犯题,按这6步走:

Step 1:人数≥2?→否→不是共犯→直接定罪
Step 2:有共同故意?→否→同时犯/先后犯/片面共犯→不是共犯
Step 3:主体合格?→否→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
Step 4:有共同行为?→否→不是共犯
Step 5:确定4种类型(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注意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
Step 6:确定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例题演示

甲乙共同抢劫,甲在望风时被警察抓获,乙入室抢劫成功。二人?

Step 1:2人 ✅

Step 2:有共同故意(事先共谋)✅

Step 3:都有责任能力 ✅

Step 4:有共同行为(分工合作)✅

Step 5:甲=从犯(望风);乙=主犯(动手)

Step 6:甲被警察抓获=未遂;乙抢劫成功=既遂

答案:甲=抢劫未遂(从犯);乙=抢劫既遂(主犯)---

第七编 一罪与数罪(§69-§72)⭐⭐⭐⭐

🎓 柏老师精讲序言:

1. 核心问题:一个行为/数个行为应该定几个罪?

2. 每年客观题1-2题——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是高频考点

3. "从一重"是想象竞合的核心口诀——一个行为触犯数罪,不并罚,选最重的那个定罪


一、一罪的类型 ⭐⭐⭐

(一)继续犯(持续犯)

含义: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侵犯同一法益。

特征:行为+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例子:非法拘禁罪(关押持续时间)、重婚罪(婚姻关系持续)。

(二)集合犯

含义:以实施多次同种犯罪为目的,但刑法将其作为一罪处理。

例子:惯窃(多次盗窃作为一罪)、非法行医(营业犯)。

(三)想象竞合犯 ⭐⭐⭐⭐(必考!)

含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特征

处理从一重罪处断(不数罪并罚!)

🎯 考点:想象竞合=一个行为→从一重。核心在于"一个行为"的判断。

情形触犯罪名处理
盗窃电灯线(价值大+危害公共安全)盗窃罪+破坏电力设施罪从一重
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从一重(抢劫罪)
强奸致人重伤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从一重(强奸罪)

(四)结果加重犯 ⭐⭐⭐

含义:实施基本犯罪行为,过失造成更重结果的犯罪。

特征:基本犯罪行为+过失致更重结果+刑法规定为加重处罚

例子: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加重(不是数罪并罚);强奸致人重伤→强奸罪加重。

⚠️ 易错点:结果加重 vs 想象竞合

结果加重想象竞合
结果过失故意或过失
罪名一罪加重数罪从一重
并罚不并罚不并罚

📝 案例:甲抢劫乙,致乙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持过失态度)。甲构成?

✅ 解答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不是数罪并罚,也不是想象竞合。

(五)法条竞合 ⭐⭐

含义: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但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处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例子:诈骗罪(普通)vs 合同诈骗罪(特别)→适用合同诈骗罪。

(六)牵连犯 ⭐⭐⭐

含义数行为触犯数罪,但行为之间存在手段-目的原因-结果关系。

处理从一重处断(主流观点)。

📝 案例:甲伪造印章(手段)用于诈骗(目的)。伪造印章罪+诈骗罪→从一重处断。

⚠️ 易错点:想象竞合vs牵连犯——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牵连犯是数个行为

📝 关于一罪与数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B

:A错→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不并罚;B对→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C错→牵连犯=从一重处断,不并罚;D错→想象竞合=从一重,不是并罚。


二、数罪并罚(§69-§71)⭐⭐⭐⭐

三大原则

情形原则说明
一般情形(§69)限制加重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
有死刑/无期徒刑吸收只执行死刑/无期徒刑(其他被吸收)
有附加刑并科附加刑仍需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的计算

总和刑期 = 数罪刑期相加
执行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
- 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 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 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5年

📝 案例:甲犯A罪(有期徒刑10年)、B罪(有期徒刑5年)、C罪(有期徒刑3年)。执行刑期?

✅ 解答:总和=18年;最高刑=10年(A罪);执行刑期在10-18年之间决定。

⭐⭐⭐⭐ 先并后减 vs 先减后并(必考!)

法条情形原则计算
§70判决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原刑+漏刑先合并决定,再减去已执行部分
§71判决后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原刑先减去已执行部分,再与新罪合并

🎓 柏老师口诀:

漏罪=先并后减(合并→再减已执行的)

新罪=先减后并(先减已执行的→再合并新罪)

📝 案例: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3年后:

📝 甲因A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执行2年后发现漏罪B罪(应判4年)。关于数罪并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BC

:A错→发现漏罪=先并后减(不是先减后并);B对→先合并8+4年,再减去已执行的2年;C对→合并后总和12年,最高刑8年,执行在8-12年之间决定,再减去已执行2年;D对→执行区间在最高刑8年到总和12年之间。


附录 A:第二部分考点总览

考点重要性必背
4种停止形态概览⭐⭐⭐⭐
预备vs着手=实质说(直接紧迫危险)⭐⭐⭐⭐⭐
未遂3大特征(动、未、外)⭐⭐⭐⭐⭐
意志以外3大类(客观阻止/能力不足/主观错觉)⭐⭐⭐⭐⭐
迷信犯≠工具不能犯⭐⭐⭐⭐
中止自动性=主观说⭐⭐⭐⭐⭐
中止有效性=必须实际防止结果⭐⭐⭐⭐
4形态处罚对比(预备3选1/未遂2选1/中止2选1/既遂正常)⭐⭐⭐⭐
共犯=2人+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共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
不构成共犯的4种情形⭐⭐⭐⭐⭐
教唆14以下=间接正犯⭐⭐⭐⭐⭐
教唆犯处罚4种情形⭐⭐⭐⭐
共犯与身份(无身份者=共犯从犯)⭐⭐⭐⭐⭐
共犯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共犯中止3件套⭐⭐⭐⭐
实行过限⭐⭐⭐⭐
想象竞合=从一重⭐⭐⭐⭐
结果加重犯⭐⭐⭐
牵连犯=从一重⭐⭐⭐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
先并后减(漏罪)vs先减后并(新罪)⭐⭐⭐⭐
4种犯罪类型vs既遂标准⭐⭐⭐⭐

附录 B:必背法条清单

条文内容重要性
§22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免除)⭐⭐⭐
§23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
§24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应当减轻)⭐⭐⭐⭐⭐
§25共同犯罪概念(2人+共同故意;过失不共犯)⭐⭐⭐⭐
§26主犯(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7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28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
§29教唆犯(按所教唆的罪处罚;教唆不满18岁从重)⭐⭐⭐⭐⭐
§69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
§70漏罪(先并后减)⭐⭐⭐⭐
§71新罪(先减后并)⭐⭐⭐⭐

附录 C:柏浪涛方法论总结

方法1:着手判断法

问: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直接、紧迫的危险?
→ 是 = 已着手(进入实行阶段)
→ 否 = 尚在预备阶段

方法2:未遂vs中止判断法

问:停止的原因是什么?
→ 被外部力量阻止/能力不足/主观错觉 = 意志以外 → 未遂
→ 行为人主动不想干了 = 自动性 → 中止

口诀: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方法3:不能犯区分法

问:行为人用什么方法?
→ 念咒画符(相信迷信方法)= 迷信犯 → 不构成犯罪
→ 误以为白糖是砒霜(不知工具无效)= 工具不能犯 → 未遂
→ 误以为尸体是活人(不知对象不存在)= 对象不能犯 → 未遂

方法4:4形态处罚对比

预备(§22):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3选1)
未遂(§23):可以 从轻/减轻(2选1,无免除)
中止(§24):应当 减轻/免除(2选1,无"从轻")
既遂:正常处罚

方法5:共犯解题6步法

Step 1:人数≥2?
Step 2:有共同故意?(排除同时犯/片面共犯)
Step 3:主体合格?(排除间接正犯情形)
Step 4:有共同行为?
Step 5:确定4种类型(主/从/胁/教唆)
         →教唆14以下=间接正犯
Step 6:确定停止形态(各自独立判断)
         →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方法6:数罪并罚计算法

漏罪(§70)= 先并后减:原刑+漏刑先合并决定,再减去已执行部分
新罪(§71)= 先减后并:原刑先减去已执行部分,再与新罪合并

口诀: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附录 D:易错点速查表

编号易错点正确理解
1间接故意/过失有未遂只有直接故意才有4种停止形态
2预备=买好工具待在家买刀藏家=预备;持刀到被害人门口=着手
3盗窃时听到脚步声逃走=中止主观以为被警察发现=意志以外=未遂
4念咒杀人=未遂念咒=迷信犯=不构成犯罪
5误以为白糖是砒霜=不犯罪工具不能犯=未遂(行为人不知工具无效)
6纵火后说"不烧了"=中止必须实际灭火=有效防止结果;光说不算
7杀人后后悔=中止既遂不可逆;中止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8放火被扑灭=未遂放火罪是危险犯,火势刚起=危险已出现=既遂
9未遂有"免除"处罚未遂只有"从轻/减轻",没有"免除"
10中止是"可以"减轻/免除中止是"应当"减轻/免除(强制性)
11共犯=在一起犯罪就是共犯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同时犯不是共犯)
12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错!各自独立判断
13共犯中自己放弃=中止共犯中止需3件套:自己停+阻他人+防结果
14教唆13岁犯罪=教唆犯教唆14岁以下=间接正犯
15普通公民与官员共同受贿→无罪普通公民=受贿罪共犯(从犯)
16教唆未遂=犯罪未遂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实施(教唆行为未得逞)
17想象竞合=数罪并罚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
18牵连犯=数罪并罚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19漏罪和新罪都用先并后减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20实行过限→其他人也要负责其他人对超出共谋范围的行为不负责

附录 E:第二部分学习进度追踪


📌 第二部分完成! 接下来进入第三部分:刑罚制度(主刑/附加刑/量刑/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 刑法分论。

💡 复习建议

1. 先通读一遍,标记不理解的地方

2. 回看柏浪涛对应视频章节(犯罪形态+共犯+罪数)

3. 做配套练习题检验(Day04/Day05/Day07的练习题+第一部分的不定项选择)

4. 用附录D的易错点速查表自测

5. 隔3天再回顾一遍(艾宾浩斯复习法)

6. 重点突破:着手判断、未遂vs中止、共犯与身份、共犯与未完成形态——这4个是最高频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