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刑法讲义 · 第一部分:刑法基础与客观要件
2026 法考 · 柏浪涛精讲课 第01-07讲 体系:四要件(2026新大纲)

📌 学习提示

  1. 2026 重大变化:犯罪构成体系从"两阶层"改回"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柏浪涛课程已同步调整,本讲义严格按四要件体系编写
  2. 大纲新增考点: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识别(第一章重点讲解)
  3. 本部分覆盖刑法总论前半段——从刑法概说到因果关系,是整个刑法的地基,每年必考30-40分
  4. 每学完一个考点,立即做后面的不定项选择题,不要攒着最后做
  5. 案例题先自己想 30 秒再看答案,7 段式不是摆设——是练你的法律思维

💪 地基打牢,后面学什么都快。开始吧。

🏷️ 标签说明

🔵 定义 ⭐ 重点 ⚠️ 易错点 🎯 考点 👨‍🏫 老师讲法 💡 因果逻辑
🔴 重点(必考) 🟠 难点(易丢分) 🟡 次重点(偶考) 🟢 一般考点(了解)

📊 本部分高频考点一览

考点分级考查频率主要考法
刑法的解释(扩大/缩小/当然/反对解释)🔴 重点⭐⭐⭐ 年年考给法条判断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 重点⭐⭐⭐ 高频结合新罪判断是否违背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2026新增)🔴 重点⭐⭐⭐ 新增必考区分条文性质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重点⭐⭐⭐ 体系性考查四要件排序及关系
不作为犯(纯正/不纯正)🟠 难点⭐⭐⭐ 年年考作为义务来源+不纯正不作为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 难点⭐⭐⭐ 高频难点介入因素三步判断
刑法效力(空间/时间)🟡 次重点⭐⭐ 隔年考属地原则例外、溯及力
犯罪客体🟡 次重点⭐⭐ 理论为主客体分类与认定
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次重点⭐⭐ 结合考责任年龄、特殊主体
危害结果(实害/危险)🟢 一般⭐ 偶尔考结果分类及意义

📑 目录

  1. 第一章:刑法概说(解释·原则·效力)
  2. 第二章:犯罪构成体系——四要件与三段论
  3. 第三章:犯罪客体
  4. 第四章:犯罪主体
  5. 第五章:客观方面(一)——危害行为
  6. 第六章:客观方面(二)——危害结果
  7. 第七章:客观方面(三)——因果关系
  8. 综合练习(5 道法考级不定项选择题)
  9. 附录 A:考点总览
  10. 附录 B:必背法条
  11. 附录 C:方法论总结
  12. 附录 D:学习进度追踪

第一章:刑法概说(解释·原则·效力)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前言与方法论 + 第01讲(刑法解释、原则、效力)

⚠️ 2026 大纲变化

2026 年刑法大纲整体变动不大,但有以下新增/调整:

1.1 刑法的概念与任务

🔵 刑法是什么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回答两个核心问题:什么行为是犯罪(罪)和对该犯罪处以什么刑罚(刑)。

形式:刑法典(1997年修订,至今12个修正案)+ 单行刑法 + 附属刑法(附在其他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任务(刑法第2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 一般考点 | 了解即可,考试不会单独考概念,但理解刑法的目的对后面学"法益侵害说"等理论有基础作用。

1.2 刑法的解释

🔴 重点 ⭐⭐⭐ 年年必考

刑法解释是法考刑法的"常青树",几乎每年客观题都有一道。核心考法:给你一段法条或一个解释结论,让你判断属于哪种解释方法。

1.2.1 解释的分类体系

💡 逻辑框架:为什么要解释刑法?

法条规定是抽象的,案件是具体的。从法条到案件要用"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法条,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定罪)。但法条的语言有多义性、模糊性,所以需要解释来明确大前提的确切含义。

解释分两大层次——解释理由(为什么这样解释)和解释技巧(具体怎么解释)。一个解释结论只能用一种技巧,但可以有多个理由支撑。

1.2.2 解释技巧(6种)

解释技巧含义典型例子
平义解释按词语日常含义解释"财物"包括有形财产
扩大解释超出字面日常含义,但没到另一概念"财物"→ 包括财产性利益(如电费、话费损失)
缩小解释限制字面含义,小于日常含义"暴力"→ 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暴力(不含轻微推搡)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 / 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的行为更不构成;轻的行为构成→重的行为更构成
反对解释从法条的正面推出反面"应当"→ 不"应当"就不做;法条说"情节严重才追究"→ 情节不严重就不追究
补正解释修正法条的文字错误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中"致"实为"致"

⚠️ 易错点:扩大解释 vs 类推解释

这是每年必考的坑

👨‍🏫 柏浪涛口诀 "扩大是在一个概念里撑大,类推是跳到另一个概念去了"

🎯 必考示例:这些解释结论属于哪种?

1.3 刑法的基本原则

🔴 重点 ⭐⭐⭐ 高频

1.3.1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 定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的定罪量刑必须以明文规定的法律为依据。

思想基础:三权分立(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人权保障(防止国家刑罚权滥用)。

具体要求

⚠️ 易错点

👨‍🏫 柏浪涛:罪刑法定不是排斥一切解释,而是排斥超越词语可能涵义的解释。扩大解释在涵义范围内,合法;类推解释跳出去了,违法。

1.3.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第4条)

🔵 定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注意:平等是适用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可以区别对待,如对未成年人从宽)。自治区可以制定变通规定。

🟢 一般考点 | 偶尔考,理解"适用平等≠立法平等"即可。

1.3.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 定义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无→不罚。

两层含义

🟡 次重点 | 隔年考,理解"罪"、"责"、"刑"三者关系。

1.4 刑法的效力

🟡 次重点 ⭐⭐

1.4.1 空间效力

🔵 四大原则

原则法条核心适用条件
属地原则第6条在我领土犯罪→我国管辖船舶、航空器也算;犯罪行为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境内即适用
属人原则第7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我国管辖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原则第8条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家/公民犯罪→我国管辖最低刑3年以上;双重犯罪(行为地也认为犯罪)
普遍原则第9条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管辖我国缔结/参加的条约;罪犯在我国境内

⚠️ 易错点

👨‍🏫 柏浪涛:四个原则有先后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能用属地就不用后面三个。考试喜欢给一个跨国案件让你判断管辖权。

1.4.2 时间效力

🔵 从旧兼从轻

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处罚更轻,则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判断步骤

  1. 行为时法律怎么规定(旧法)
  2. 审判时法律怎么规定(新法)
  3. 比较新旧法处罚轻重→选更轻的适用
  4. 新旧法处罚一样→适用旧法(从旧为原则)

⚠️ 易错点

1.5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2026 大纲新增)

🆕 2026 新增考点

大纲新增"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识别"。这是2026法考的新增必考点,概率极高。

🔵 什么是注意规定?什么是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法条只是提醒注意一个本来就能推导出来的结论,删掉它不影响定罪。本质是"重申"已有规则。

法律拟制:法条创设了一个特殊的法律评价规则,打破常规推导。删掉它就不能得出该结论。本质是"例外规定"。

💡 为什么要区分?

区分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直接关系到能否扩大适用

🎯 典型例子

法条内容性质理由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法律拟制本来不是抢劫(缺抢劫的主观),法律特设例外→拟制为抢劫
第382条第3款与前两款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注意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本来就能定贪污罪共犯,只是提醒
第247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依照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法律拟制刑讯逼供本来不等于故意伤害/杀人,法律特设转化规则
第333条第2款非法组织卖血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卖血→定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强迫卖血本来不等于故意伤害,法律创设转化

⚠️ 易错点

👨‍🏫 柏浪涛口诀"删了还能推导出来→注意规定;删了推导不出来→法律拟制。注意规定能类推,法律拟制不能类推。"

📚 案例 1-1:刑法解释方法的判断

🎯 考点:刑法解释技巧的辨认

📋 题目:下列哪些解释属于扩大解释?
A. 将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性
B. 将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
C. 将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解释为使财物丧失本来功用的行为
D. 将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中的"暴力"解释为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暴力

💭 分析

Step 1:逐一分析每个选项。

A选项:"妇女"→包括男性?这是从"妇女"跳到了完全不同的概念"男性",超出了"妇女"的可能涵义范围→这是类推解释,不是扩大解释。

B选项:"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大型拖拉机在功能上与汽车类似(都是机动交通工具),仍在"机动车辆"的可能涵义范围内→扩大解释

C选项:"毁坏"→使财物丧失本来功用?"毁坏"的日常含义包括物理破坏,但"丧失本来功用"范围更广(如把别人锁锁了不还钥匙,锁没物理损坏但丧失了功用)→这是在"毁坏"的涵义范围内扩张→扩大解释

D选项:"暴力"→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这是对"暴力"做了限制(排除了轻微暴力)→缩小解释,不是扩大解释。

🤔 给你的思考

  1.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2. 如果"汽车"→"大型拖拉机"是扩大解释,那"汽车"→"自行车"呢?
  3. 为什么"暴力"→"压制反抗程度"是缩小而非扩大?

⏸ 在这里暂停 30 秒-1 分钟,先自己想想答案

📌 结论:本题正确答案为 BC

A是类推解释(禁止),D是缩小解释。BC都在词语可能涵义范围内扩张,属于扩大解释。

👨‍🏫 柏浪涛讲法:记忆技巧——"扩大在一个概念里撑大,类推是跳到另一个概念"。判断时问自己:解释后的东西还"是"原来那个概念吗?是→扩大;不是→类推。

📝 练习 1-1(不定项选择)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

A正确:财物→财产性利益,仍在"财物"可能涵义范围内,扩大解释。

B错误:妇女→男性,跳到了完全不同的概念,是类推解释(禁止)。

C正确:当然解释就是"重的都构成/不构成了,轻的更不用说了"。

D错误:一个解释结论只能用一种解释技巧。但可以同时有多个解释理由(如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支撑。

答案:AC | 法条定位: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 易错点:D选项,技巧只能一个,理由可以多个

📝 练习 1-2(不定项选择)

关于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解析

A正确:盗窃后使用暴力本来不等于抢劫(主观故意不同),法律特设转化规则→法律拟制。

B正确:注意规定只是重申已有规则,规则本身就存在,自然可以适用到其他类似情形。

C错误:法律拟制禁止类推。它是例外规定,只能适用于法条明文规定的情形。

D正确:这是最基本的判断方法。删了还能推导→注意规定;删了推导不出→法律拟制。

答案:ABD | 法条定位:第269条(转化抢劫)、第382条第3款(贪污共犯)| 易错点:C选项,法律拟制不能类推

📝 练习 1-3(不定项选择)

关于刑法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船舶属于我国"浮动领土",适用属地原则。

B错误:是"可以不予追究"而非"一律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则一律追究。

C正确:保护原则要求双重犯罪。

D错误:从旧兼从轻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例外,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人权保障)。

答案:AC | 法条定位:第6-9条(空间效力)、第12条(时间效力)| 易错点:D选项,从轻例外利于被告,不违反罪刑法定

第二章:犯罪构成体系——四要件与三段论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2讲(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三段论推理)

⚠️ 2026 重大变化:两阶层→四要件

2026年法考大纲将犯罪构成体系从"两阶层"(客观违法→主观责任)调整为"四要件"体系。这是近年来刑法体系最大的变革。柏浪涛 2026 精讲课已完全按四要件体系讲授。

变化原因:司法部马工程会议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回归传统四要件。

对你的影响:之前学的"客观违法阶层+主观责任阶层"框架要调整为四要件框架。但本质上,四要件和两阶层的很多分析结论是相通的,只是组织框架变了

2.1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 重点 ⭐⭐⭐ 体系性考查

🔵 四要件体系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标准/模型。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要件内容回答什么问题顺序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侵害了什么?第1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人(自然人/单位)谁干的?第2
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干了什么?第3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罪过形式)主观状态是什么?第4

基本逻辑:四要件全部具备→构成犯罪;缺任何一个→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犯罪)。

💡 四要件的逻辑关系

四要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的:

与两阶层的对应关系:四要件的"客体+客观方面"≈两阶层的"客观违法阶层"; 四要件的"主体+主观方面"≈两阶层的"主观责任阶层"。结论大多相通,只是分析框架变了。

⚠️ 易错点

👨‍🏫 柏浪涛:不要纠结两阶层和四要件谁对谁错——考试用四要件,但很多分析方法(如客观归责、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仍然延续。关键是按四要件框架答题

2.2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 难点 ⭐⭐⭐

🔵 什么是三段论推理

定罪就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

💡 三段论的关键:"涵摄"

涵摄是将具体事实归入抽象法条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 考法

法考不直接考"三段论"概念,但每一道案例题都在用三段论。给你一个案例,让你判断构成什么罪——就是在考涵摄能力。

📚 案例 2-1:四要件的综合判断

🎯 考点:四要件缺一不构成犯罪

📋 题目:甲(15周岁)与乙(19周岁)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甲在望风,乙实施盗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 甲构成盗窃罪
B. 乙构成盗窃罪
C. 甲不构成犯罪,但因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D. 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 分析

Step 1:分析四要件。

客体:他人财物所有权——✅ 具备。

主体:乙19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甲15岁→对盗窃罪(非第17条第2款八类重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主体要件不具备

客观方面:甲望风+乙盗窃→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主观方面:甲乙均有盗窃故意✅。

Step 2:逐一判断选项。

A:甲15岁,盗窃不在第17条第2款八类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中→甲不构成盗窃罪(主体要件不具备)。A错误。

B:乙19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盗窃故意和行为→乙构成盗窃罪✅。

C:甲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表述正确。但严格说不是"不构成犯罪"而是"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仍有是有害行为但因年龄而不追责)。不过刑法上,主体要件不具备→不构成犯罪。C正确。

D: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双方都构成犯罪。甲因年龄不构成盗窃罪→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D错误。但注意:乙仍按盗窃罪论处,甲的行为在乙的盗窃中起了作用但不追责。

🤔 给你的思考

  1. 如果甲不是15岁而是17岁,结论有什么变化?
  2. 如果甲乙共同抢劫,甲15岁,结论又是什么?
  3. 主体要件不具备 vs 违法阻却事由,区别在哪?

⏸ 在这里暂停 30 秒-1 分钟

📌 结论:本题答案为 BC

甲因年龄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主体要件不具备→不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罪。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不具备主体要件)。

👨‍🏫 柏浪涛讲法:记住第17条第2款的八类重罪——"杀伤奸抢、毒火爆投"。满14不满16的人只对这八类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罪一律不担。

📝 练习 2-1(不定项选择)

关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四要件全部具备才构成犯罪。

B正确:客体是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决定了犯罪侵犯的法益类型→决定罪名大类。

C错误:主体和主观方面属于主观层面(或"主体层面"),不是客观层面。客观层面只有客体和客观方面。

D正确:大前提=法条(经解释后),小前提=事实,结论=定罪。

答案:ABD | 易错点:C选项,四要件分属客观层面(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层面(主体+主观方面)

第三章:犯罪客体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3讲(犯罪客体)

🟡 次重点 ⭐⭐

3.1 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 什么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它回答"犯罪侵害了什么"。

注意区分

同一犯罪行为,客体可能不同但对象相同。如故意毁坏他人手机和盗窃他人手机,对象都是手机,但客体不同:前者是财产所有权,后者也是所有权但行为方式不同→罪名不同。

🔵 三层分类

分类含义例子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侵犯财产罪→财产关系;侵犯人身权利罪→人身权利
直接客体具体犯罪侵害的具体客体故意杀人罪→他人的生命权

同类客体是刑法分则十章分类的依据——每章保护一类同类客体。

💡 简单客体 vs 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有主要客体(决定罪名归属)和次要客体(也受保护但不决定罪名)。如抢劫罪: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归入侵犯财产罪章),次要客体是人身权。

⚠️ 易错点

📝 练习 3-1(不定项选择)

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客体抽象(社会关系),对象具体(物/人)。

B错误:同一个对象(如汽车),可以被故意毁坏(客体=财产权),也可以被破坏(客体=公共安全)。对象同,客体不同。

C正确:抢劫罪同时侵害财产权+人身权→复杂客体。

D正确:分则十章就是按同类客体分类的。

答案:ACD | 易错点:B选项,对象相同客体不一定相同

第四章:犯罪主体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3-04讲(犯罪主体)

🟡 次重点 ⭐⭐ 实际考查中常与其他知识点结合出现

4.1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

年龄段刑事责任备注
不满12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一律不追责
已满12不满14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20年修正案(十一)新增,限定极严
已满14不满16周岁只对8类重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易错点:年龄计算

👨‍🏫 柏浪涛口诀:八类重罪——"杀伤奸抢,毒火爆投"。记住了,题目给你一个罪名你就能秒判14-16岁要不要负责。

4.2 刑事责任能力

🔵 三种精神状态

状态认定法律后果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正常完全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可强制医疗)

⚠️ 易错点

4.3 特殊主体

🔵 特殊主体犯罪

某些犯罪要求主体具备特殊身份才能构成:

特殊身份是客观要件的一部分——不具备该身份→主体要件不具备→不构成该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注意第382条第3款)。

📝 练习 4-1(不定项选择)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错误:生日当天还不满16(从次日才算已满)。而且盗窃不在8类重罪中,即使已满14不满16也不对盗窃负责。双重错误。

B正确:绑架罪不在8类重罪中,但故意杀人罪在。在绑架过程中杀人→对故意杀人部分负责。

C错误: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能从轻。

D正确: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是"可以"不是"应当"。

答案:BD | 法条定位:第17条、第18条第4款、第19条 | 易错点:生日当天不算已满

第五章:客观方面(一)——危害行为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5讲(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的分类与成立条件)

🟠 难点 ⭐⭐⭐ 年年必考

5.1 危害行为概述

🔵 什么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无行为无犯罪")。

三个特征

  1. 有体性:人的身体动作(包括言词)
  2. 有意性:基于意志支配的行为(反射动作、梦游不算)
  3. 有害性: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或危险

不是行为的情况:纯思想(想杀人但没动手)、反射动作(被打喷嚏撞到人)、睡梦中动作、被绝对强制(被人抬着手捅人)——都不构成危害行为。

5.2 作为与不作为

🔵 作为犯

作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不该干的事干了")。如杀人、盗窃、放火。

作为犯是刑法的主要模式——大部分犯罪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

🔵 不作为犯

不作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实施的行为("该干的事没干")。如不救人、不纳税、不报告。

不作为犯分两类:

类型含义典型罪名
纯正不作为犯法律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遗弃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拒传军令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法律规定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但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母亲不喂养婴儿致死)

⚠️ 易错点:纯正 vs 不纯正不作为

👨‍🏫 柏浪涛:纯正不作为犯闯不了红灯——罪名本身就规定了"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才需要判断"作为义务"。

5.3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 重点 ⭐⭐⭐ 这是法考不作为犯的核心考点

💡 不作为犯成立的三要件

不作为犯(尤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需要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1. 作为义务(应为)——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
  2. 作为能力(能为)——行为人客观上有能力实施该行为
  3. 未履行(未为)——行为人实际没有履行该义务,且造成了危害结果

逻辑:应为→能为→未为→结果。四步缺一不可。

🔵 作为义务的来源(4类)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没有作为义务,就不构成不作为犯。

来源含义例子
法律明文规定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纳税义务(税法)
职务/业务要求因工作职责产生的义务医生救人、消防员灭火、警察抓坏人
法律行为(合同/自愿行为)因合同或自愿承担产生的义务保姆照看小孩、自愿救助路人后中途弃置
先行行为(危险创设)因自己先前的行为制造了危险→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带着别人小孩出门→小孩有危险→有救助义务;自己点了火→有灭火义务

⚠️ 易错点:先行行为

👨‍🏫 柏浪涛:先行行为的核心是"你制造了危险,你就要排除"。不是你制造的危险→你就没有作为义务。路人在河边走看到有人溺水→你可以不救(道德义务≠法律义务),除非你开始救了又放弃导致溺水者失去原来获救机会。

📚 案例 5-1:不作为犯的认定

🎯 考点:作为义务来源 + 不纯正不作为犯

📋 题目: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不作为犯罪?

A. 甲(父亲)见3岁儿子在浴缸中溺水,故意不救助,致其淹死
B. 乙在路上看到陌生人丙被车撞倒流血不止,乙未施救也未报警,丙后死亡
C. 丁邀好友戊到家中饮酒,戊醉倒昏迷,丁未送医也未照看,戊因呕吐物窒息死亡
D. 庚(护士)在医院值班时看到病人辛突发心脏病倒地,庚故意不施救,辛死亡

💭 分析

Step 1:逐个判断作为义务来源。

A选项:甲是父亲→法律明文规定的抚养义务→有作为义务。能救而不救→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纯正不作为犯)。✅

B选项:乙和丙是陌生人→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不救不构成不作为犯罪。❌(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C选项:丁邀戊到家中饮酒——丁的先行行为(邀人到家饮酒)制造了戊在自己场所醉酒的危险→丁有作为义务(排除危险的义务)。能送医而不送→不作为犯罪。✅(至于罪名,可能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看主观)

D选项:庚是护士在值班→职务/业务要求→有作为义务。能救而不救→不作为犯罪。✅

🤔 给你的思考

  1. B选项中如果乙开始施救了又放弃,结论会变吗?
  2. C选项中如果是在饭店喝酒不是在家呢?丁还有作为义务吗?
  3. 作为义务和能力有什么关系——如果护士不会心肺复苏呢?

⏸ 在这里暂停 30 秒-1 分钟

📌 结论:正确答案为 ACD

B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无作为义务)。A(法律义务)、C(先行行为)、D(职务义务)均构成不作为犯罪。

👨‍🏫 柏浪涛讲法:判断不作为犯三步法——①有没有作为义务?(4种来源逐一查)②能不能履行?③没履行是否导致结果?三步都满足→不作为犯罪。

📝 练习 5-1(不定项选择)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纯正不作为犯=法条本身要求不作为(如遗弃罪)。

B错误:先行行为制造了危险才有排除义务。如果先行行为没有制造新的危险(如正常走路),就没有作为义务。而且要看是否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制造了危险。

C正确:四个来源要记牢。

D正确:母亲有抚养义务(法律明文规定),故意不喂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纯正不作为犯)。

答案:ACD | 易错点:B选项,不是所有先行行为都产生义务,必须制造了危险

📝 练习 5-2(不定项选择)

下列哪些情形中,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

解析

A错误:路过看到溺水→无法律义务(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B错误/争议:在饭店请人喝酒→饭店场所不是自己控制的空间,一般不产生排险义务。但如果乙劝酒导致朋友醉酒到危险程度→可能产生作为义务(先行行为)。

C正确:驾车撞人→即使是正常行驶,撞击行为制造了危险→有救助义务。

D正确:游泳教练带学员训练→职务/业务要求+先行行为(带人去深水区)→有救助义务。

答案:CD(B视具体情形可能有争议,但考试倾向于无义务)| 易错点:A选项,路人没有作为义务

第六章:客观方面(二)——危害结果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6讲(结果)

🟢 一般考点

6.1 危害结果的概念与分类

🔵 危害结果是什么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侵害事实。它是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要素——但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有结果(如危险犯只要求有危险状态)。

🔵 分类

分类含义例子
实害结果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杀人→人死亡;盗窃→财产转移
危险结果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状态(尚未实害)破坏交通工具→公共安全危险
物质性结果可以感知/测量的有形结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非物质性结果无法直接测量的无形结果名誉损害、精神损害

💡 结果的意义

⚠️ 易错点: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区分

注意:危险犯既遂后如果发生了实际损害→加重处罚(如放火罪第115条)

📝 练习 6-1(不定项选择)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第114条放火罪是危险犯。

B正确:故意杀人罪要求死亡结果才既遂(没有死亡→未遂/中止)。

C正确:如放火罪第114条(危险犯)→第115条(实害加重)。

D错误:行为犯不要求结果。如侮辱罪→只要有公然侮辱行为就构成,不要求非物质结果。

答案:ABC | 易错点:D选项,行为犯不需要结果

第七章:客观方面(三)——因果关系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7讲(因果关系——关于"因"的要求、关于"果"的要求、介入因素、无法查明)

🔴 重点 🟠 难点 ⭐⭐⭐ 高频难点,每年必考

💡 因果关系为什么难?

因果关系是法考刑法中最难、最常考的知识点之一。难在哪?因为现实案件不是"A打B一拳→B倒地死了"这么简单,往往有介入因素(第三方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自然因素等)打断了因果链——这时候到底谁对结果负责?

柏浪涛把因果关系分为三个层次:关于"因"的要求关于"果"的要求"因"与"果"的关系。逐层递进。

7.1 关于"因"的要求

🔵 因的要求

因果关系中的"因"=危害行为(不是一切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条件说(无行为则无结果):没有A的行为就没有B的结果→A行为是B结果的条件。条件说用于筛选因果关系

但条件说不够——如果一切条件都算原因,那因果链会无限延伸(甲打了乙→乙去医院→医院着火→乙烧死→甲打乙是乙死亡的条件?)。所以需要限制

🔵 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国刑法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条件说+相当性判断)。两步走:

  1. 条件关系:无A则无B?(事实层面的因果联系)
  2. 相当性:这种因果联系是否具有相当性(一般社会经验看是否正常/可预见)

如果有介入因素打断了因果链→相当性中断→不认定因果关系。

7.2 关于"果"的要求

🔵 果的要求

因果关系中的"果"=危害结果(实害结果或危险结果)。

注意

7.3 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 重点中的重点 ⭐⭐⭐

🔵 什么是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是指在危害行为发生后、危害结果出现之前,介入了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三类介入因素

💡 介入因素的三步判断法(核心方法!)

这是法考刑法最重要的判断方法之一。遇到介入因素,按以下三步走:

步骤判断内容说明
Step 1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可预见的→不中断因果关系;如果是异常的、不可预见的→可能中断
Step 2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独立导致了结果→中断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只是辅助/促进作用→不中断
Step 3介入因素是否独立于原行为?如果原行为已经包含了介入因素的风险→不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完全独立→中断

结论:三步综合判断——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作用力大+独立→中断因果关系(原行为人对结果不负责);如果介入因素正常/作用力小/不独立→不中断(原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 典型情形分析

情形介入因素异常?作用力结论
甲刺乙一刀→乙去医院→医生正常治疗但因伤重死亡医生正常治疗否(正常就医)不中断→甲对死亡负责
甲刺乙一刀→乙去医院→医生重大过失用错药致乙死医生重大过失中断→甲不对死亡负责(但可能对伤害负责)
甲刺乙一刀→乙极度恐惧跳窗逃跑摔死被害人跳窗较异常看具体情况——如果刺伤位置让跳窗合理(如卧室二楼)→不中断;如果反应异常→中断
甲打乙→乙受轻伤→乙是血友病患者大出血死亡被害人特殊体质否(原行为已包含加重风险?有争议)不中断→甲对死亡负责(实务通说)

⚠️ 易错点

👨‍🏫 柏浪涛口诀:介入因素三步走——"异常不异常?作用大不大?独立不独立?"三个都满足→中断;不满足→不中断。

7.4 无法查明的案件

🔵 无法查明怎么办?

有些案件无法查明因果关系——比如两人同时打一人,查不清谁打的那一下导致死亡。

处理原则

📚 案例 7-1: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

🎯 考点:介入因素三步判断法

📋 题目: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撞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分析

Step 1:判断条件关系。如果甲不追杀乙,乙就不会逃跑→不会在逃跑路线被撞→条件关系存在。

Step 2:介入因素分析。介入因素=丙驾车撞人。

异常不异常?→要看丙撞人是正常的交通风险还是异常事件。如果甲追乙到大马路上→交通风险正常存在→但驾车撞人这一具体事件仍是异常的(不可预见的特定事件)。

作用力大不大?→丙撞乙直接导致乙死亡→作用力(独立导致死亡)。

独立不独立?→丙的驾驶行为是独立于甲的追杀行为的第三方行为→独立。

Step 3:结论→三步均满足中断条件→因果关系中断。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甲对乙的死亡不承担责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未得逞——死亡结果不可归因于甲)。

🤔 给你的思考

  1. 如果甲知道这条路上经常有车撞人,故意把乙往马路上赶呢?
  2. 如果丙是甲的共犯呢?
  3. 如果乙逃跑时被路上正常行驶的自行车撞到摔死呢?异常程度有区别吗?

⏸ 在这里暂停 30 秒-1 分钟

📌 结论:正确答案为 BD

介入因素(丙撞人)异常+作用力大+独立→因果关系中断。甲对乙死亡不负责→故意杀人罪未遂。

👨‍🏫 柏浪涛讲法:追杀过程中被害人被第三方独立因素致死,因果关系通常中断。但如果甲故意利用了丙的驾驶行为(如把乙推到车下)→不中断(甲利用了介入因素)。关键是"介入因素是不是独立的异常事件"。

📚 案例 7-2:被害人特殊体质

🎯 考点: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

📋 题目:甲不知乙患有严重心脏病,与乙发生口角后打了乙一拳(轻击),乙因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甲应如何定性?

💭 分析

Step 1:条件关系。没有甲打乙一拳→乙不会心脏病发作→条件关系存在。

Step 2:介入因素分析。介入因素=乙的特殊体质(心脏病)。

异常不异常?→被害人特殊体质本身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因为甲打人时,对方可能有某种体质是社会一般经验可预见的(人可能有病)。而且特殊体质是被害人自身固有的状态,不是"介入"的新事件。

作用力→心脏病是死亡的主要因素,但甲的行为是诱发因素。两者共同作用。

独立不独立?→乙的心脏病与甲的行为不独立——甲的行为诱发了心脏病发作,两者有联合关系。

Step 3:结论→因果关不中断→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是——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甲不知乙有心脏病→对"B死亡"的结果有没有故意/过失?甲只想轻打→对死亡结果无故意。是否有过失?一般人打人一拳能否预见对方有心脏病→一般不能预见→无过失→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但对轻伤害部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如果验伤达到轻伤标准)。

📌 结论

1. 因果关系:(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2. 刑事责任:甲对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无故意无过失→意外事件),如果轻伤达到标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 柏浪涛:"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责任是主客观一致的。"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罪。这个案例完美体现了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区分。

📝 练习 7-1(不定项选择)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错误:车祸是异常+独立+作用力大的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中断。甲对死亡不负责(但对伤害负责)。

B正确:特殊体质一般不中断因果关系。

C错误: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D正确:三步判断法的结论。

答案:BD | 易错点:A选项,车祸中断因果;C选项,因果≠责任

📝 练习 7-2(不定项选择)

甲投毒杀乙,乙中毒后未死,送医途中因医生丙严重过失用错药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正确?

解析

Step 1:条件关系→甲投毒→乙中毒→送医→用错药死→无甲投毒无后续→条件关系存在。

Step 2:介入因素=医生丙严重过失。

异常?→医生严重过失异常(正常就医不异常,但严重过失不是正常治疗的应有之义)。

作用力?→用错药直接导致死亡→作用力大。

独立?→丙的严重过失独立于甲的投毒→独立。

→因果关系中断。甲对死亡不负责。

A错误,B正确→乙死亡结果不可归因于甲→甲对死亡不负责→投毒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未遂→C正确,D错误。

答案:BC | 易错点:区分"正常就医"(不中断)和"医生严重过失"(中断)

综合练习(5 道法考级不定项选择题)

本部分覆盖第一部分全部内容(第01-07讲),每题均按法考难度命题,含解析、法条定位和易错点。

综合题 1

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

A正确:财物→财产性利益,仍在"财物"可能涵义范围内,是扩大解释。虚拟财产、电力等都被司法解释纳入"财物"。

B错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包括男性),所以"他人"包括男性是法条明文规定,不是解释问题。退一步说,即便修正前,将"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也属于类推解释。

C正确:传统"卖淫"指女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务,扩大到男性向女性提供→仍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性服务"的概念范围内→扩大解释。

D错误:一个解释结论只能使用一种解释技巧(扩大或缩小或当然等),但可以有多个解释理由(文理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等)。说反了。

答案:AC | 法条定位:第264条、第237条、第358条 | 易错点:D选项,技巧只能一个,理由可以多个

综合题 2

甲(13周岁)与乙(15周岁)共同将丙打成重伤。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甲13岁→已满12不满14→只对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重伤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负责。本案只是"重伤",没有说明"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甲负刑事责任。A错误。

B:乙15岁→已满14不满16→"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属于8类重罪中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乙应当负刑事责任。B正确。

C:甲因年龄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双方都构成犯罪)。但乙仍按自己的行为定罪。C错误。

D:已满12不满14的人,对"故意伤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可以追诉。但D选项说的是"12周岁生日次日"→已满12→如果满足所有条件→可以追诉。但D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条件不够(需要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不只是"重伤")。表述不完整→D错误。

答案:B | 法条定位:第17条第2款、第3款 | 易错点:12-14岁追责条件极严,不是所有重伤都追

综合题 3

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错误:出租车司机对路边伤者无作为义务——不是他制造的险情,他只是路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正确:乙在自家泳池办派对→先行行为(邀请人到自家泳池)+空间控制人→有排险义务。能救不救→不作为犯罪。

C错误:丁下班后只是路人→无职务义务(下班了)→无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正确:戊吸烟引发火苗→先行行为制造了危险→有排除义务(灭火/报告)。不作为→蔓延成火灾→不作为犯罪(可能构成失火罪或不作为的放火罪,看主观)。

答案:BD | 易错点:A/C选项,路过/下班后无职务义务;D选项,先行行为产生排除义务

综合题 4

甲欲杀乙,在乙的水杯中投放足量毒药后离开。乙喝下后中毒倒地。刚好丙路过,见乙倒地,以为乙心脏病发作,好心做心肺复苏但因力道过大致乙肋骨断裂刺破心脏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解析

Step 1:条件关系→甲投毒→乙中毒倒地→没有丙的介入乙也会因毒药死亡→条件关系存在。

Step 2:介入因素=丙的心肺复苏。

异常?→丙路过好心施救→正常的社会行为(不算异常介入因素)。有人倒地→有人来救是可预见的正常事件。

但丙"力道过大致肋骨断裂刺破心脏"→这个具体后果比较异常。但心肺复苏本身有风险是常识。

作用力?→丙的心肺复苏是否独立导致死亡?如果乙中毒已深,即使没有丙也会死→丙的行为只是加速/改变了死亡原因→有争议。但如果乙本可通过洗救而不死,丙的错误施救直接致死→作用力大。

独立?→丙的施救行为是由甲的投毒行为诱发的(乙中毒倒地才引来丙施救)→有因果关联,不完全独立。

法考通说:好心的第三人施救行为,即使有失误,一般不中断因果关系——因为施救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过程中的正常介入。甲制造了需要救助的危险→引来施救→施救有瑕疵→结果仍归责于甲。

→因果关系不中断→甲对乙死亡负责→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如果丙是恶意行为(故意借机杀害乙)→那是独立的异常介入→中断。

答案:AC | 易错点:好心施救即使有瑕疵一般不中断因果;恶意介入才中断

综合题 5

关于刑法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最低刑3年以上+双重犯罪→适用。故意伤害最高刑5年(≥3年),如果行为地法也认为犯罪→满足条件。

B正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最高刑3年以上才追究(普通人)。盗窃罪最高刑如果≥3年→可以追究。但题中说"按日本法也构成犯罪"→双重犯罪满足,属人原则不要求双重犯罪但要求3年以上。如果盗窃金额较大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但这题没有限定金额,一般盗窃罪法定最高刑>3年→正确。

C正确:中国船舶→属地原则(船舶属于"浮动领土")→不论在公海还是他国水域。

D正确:从旧兼从轻——新法更轻→适用新法→溯及既往。不违反罪刑法定(有利于被告)。

答案:ABCD | 法条定位:第6-9条、第12条 | 易错点:B选项注意属人原则的"3年"门槛

附录 A:考点总览(按频率 + 按优先级)

按考试频率排序

频率考点所在章节
⭐⭐⭐ 年年考刑法解释方法(扩大vs类推)1.2
⭐⭐⭐ 年年考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5.3
⭐⭐⭐ 年年考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7.3
⭐⭐⭐ 高频罪刑法定原则1.3.1
⭐⭐⭐ 新增必考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5
⭐⭐⭐ 体系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2.1
⭐⭐ 隔年考刑事责任年龄(12/14/16三档)4.1
⭐⭐ 隔年考刑法效力(空间四大原则)1.4.1
⭐⭐ 偶考从旧兼从轻1.4.2
⭐⭐ 偶考犯罪客体与对象区分3.1
⭐⭐ 偶考特殊主体犯罪4.3
⭐ 偶尔考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4.2
⭐ 偶尔考危害结果分类6.1
⭐ 偶尔考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6.1

按优先级排序

优先级考点复习策略
🔴 重点刑法解释方法必须掌握6种技巧+扩大vs类推的区分
🔴 重点罪刑法定原则掌握具体要求(成文法/不定期刑/类推/溯及既往)
🔴 重点注意规定vs法律拟制2026新增,必须掌握判断方法和典型例子
🔴 重点四要件体系掌握四要件排序及缺一不构成犯罪
🟠 难点不作为犯掌握4种作为义务来源+三要件(应为/能为/未为)
🟠 难点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掌握三步判断法(异常/作用力/独立)
🟡 次重点刑法效力四大原则优先级+从旧兼从轻
🟡 次重点责任年龄三档年龄+8类重罪+12-14岁特别追诉条件
🟢 一般犯罪客体分类理解一般/同类/直接客体+简单/复杂客体
🟢 一般危害结果分类了解实害/危险/物质/非物质+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附录 B:必背法条

刑法总则

法条内容要点考点
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处罚
第4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适用平等≠立法平等
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重刑重、罪轻刑轻
第6条属地管辖领土+船舶航空器+行为或结果一项在内
第7条属人管辖3年以下可不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
第8条保护管辖外国人+3年以上+双重犯罪
第9条普遍管辖国际条约罪行+在我国境内
第12条从旧兼从轻新法更轻→适用新法;比较法定刑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完全不负责;12-14:故意杀人/伤害致死/特别残忍重伤+最高检核准;14-16:8类重罪;16+:完全负责
第18条精神病人+醉酒完全丧失→不负责;未完全丧失→可减轻;醉酒→应当负责
第19条又聋又哑/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第269条转化抢劫(法律拟制)盗窃/诈骗/抢夺+暴力→抢劫罪
第382条第3款贪污共犯(注意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以共犯论

附录 C:方法论总结

刑法解释方法判断流程图

给定一个解释结论 → 看解释后的含义是否仍在原词语的"可能涵义"范围内? ├─ 是 → 在涵义范围内 │ ├─ 超出日常含义但未跳概念 → 扩大解释 ✅(允许) │ ├─ 限制日常含义 → 缩小解释 ✅ │ └─ 日常含义 → 平义解释 ✅ └─ 否 → 跳到另一个概念 └─ 类推解释 ❌(禁止,但有利于被告的除外)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 / 举轻以明重 反对解释:从法条正面推出反面 补正解释:修正法条文字错误 解释技巧:一个结论只能用一种 解释理由:一个结论可以有多个(文理+论理+体系+历史+比较)

不作为犯成立判断流程图

是否不作为犯? → Step 1:作为义务来源(4种逐一查) ├─ 法律明文规定 → 有义务 ├─ 职务/业务要求 → 有义务 ├─ 法律行为(合同/自愿) → 有义务 └─ 先行行为(危险创设) → 有义务 Step 2:作为能力(能为) └─ 客观上有能力履行?→ 是/否 Step 3:未履行 + 导致结果 └─ 未履行义务 + 结果发生 → 不作为犯成立 纯正不作为犯:法条本身要求不作为(遗弃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法条描述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现(不喂奶→故意杀人)

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判断流程图

危害行为 → 介入因素 → 危害结果 三步判断法: Step 1: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 正常(可预见) → 倾向不中断 └─ 异常(不可预见) → 倾向中断 Step 2: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 ├─ 作用力小(辅助/促进) → 不中断 └─ 作用力大(独立导致) → 倾向中断 Step 3:介入因素是否独立于原行为? ├─ 不独立(原行为已包含风险) → 不中断 └─ 独立(完全第三方/异常事件) → 中断 综合判断:异常+作用力大+独立 → 中断(原行为人对结果不负责) 正常/作用力小/不独立 → 不中断(原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 注意: - 因果关系 ≠ 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方面) - 被害人特殊体质一般不中断 - 好心施救即使有瑕疵一般不中断 - 恶意介入通常中断

附录 D:学习进度追踪

章节内容状态复习日期掌握程度
1.1-1.2刑法概念 + 解释方法☐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1.3基本原则☐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1.4刑法效力☐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1.5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2.1-2.2四要件体系 + 三段论☐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3.1犯罪客体☐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4.1-4.3犯罪主体☐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5.1-5.3危害行为 + 不作为犯☐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6.1危害结果☐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7.1-7.4因果关系 + 介入因素☐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综合5道综合练习题☐ 未做 ☐ 已做 ☐ 已复盘

📌 艾宾浩斯复习建议:学完后第1天、第2天、第4天、第7天、第15天各回顾一次。

📌 费曼法检验:学完每章后,用自己的话复述核心要点。如果说不出来→回去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