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基打牢,后面学什么都快。开始吧。
| 考点 | 分级 | 考查频率 | 主要考法 |
|---|---|---|---|
| 刑法的解释(扩大/缩小/当然/反对解释) | 🔴 重点 | ⭐⭐⭐ 年年考 | 给法条判断解释方法 |
| 罪刑法定原则 | 🔴 重点 | ⭐⭐⭐ 高频 | 结合新罪判断是否违背 |
|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2026新增) | 🔴 重点 | ⭐⭐⭐ 新增必考 | 区分条文性质 |
|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 🔴 重点 | ⭐⭐⭐ 体系性考查 | 四要件排序及关系 |
| 不作为犯(纯正/不纯正) | 🟠 难点 | ⭐⭐⭐ 年年考 | 作为义务来源+不纯正不作为 |
|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 | 🟠 难点 | ⭐⭐⭐ 高频难点 | 介入因素三步判断 |
| 刑法效力(空间/时间) | 🟡 次重点 | ⭐⭐ 隔年考 | 属地原则例外、溯及力 |
| 犯罪客体 | 🟡 次重点 | ⭐⭐ 理论为主 | 客体分类与认定 |
| 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 🟡 次重点 | ⭐⭐ 结合考 | 责任年龄、特殊主体 |
| 危害结果(实害/危险) | 🟢 一般 | ⭐ 偶尔考 | 结果分类及意义 |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前言与方法论 + 第01讲(刑法解释、原则、效力)
2026 年刑法大纲整体变动不大,但有以下新增/调整: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回答两个核心问题:什么行为是犯罪(罪)和对该犯罪处以什么刑罚(刑)。
形式:刑法典(1997年修订,至今12个修正案)+ 单行刑法 + 附属刑法(附在其他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任务(刑法第2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 一般考点 | 了解即可,考试不会单独考概念,但理解刑法的目的对后面学"法益侵害说"等理论有基础作用。
🔴 重点 ⭐⭐⭐ 年年必考
刑法解释是法考刑法的"常青树",几乎每年客观题都有一道。核心考法:给你一段法条或一个解释结论,让你判断属于哪种解释方法。
法条规定是抽象的,案件是具体的。从法条到案件要用"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法条,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定罪)。但法条的语言有多义性、模糊性,所以需要解释来明确大前提的确切含义。
解释分两大层次——解释理由(为什么这样解释)和解释技巧(具体怎么解释)。一个解释结论只能用一种技巧,但可以有多个理由支撑。
| 解释技巧 | 含义 | 典型例子 |
|---|---|---|
| 平义解释 | 按词语日常含义解释 | "财物"包括有形财产 |
| 扩大解释 | 超出字面日常含义,但没到另一概念 | "财物"→ 包括财产性利益(如电费、话费损失) |
| 缩小解释 | 限制字面含义,小于日常含义 | "暴力"→ 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暴力(不含轻微推搡) |
| 当然解释 | 举重以明轻 / 举轻以明重 | 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的行为更不构成;轻的行为构成→重的行为更构成 |
| 反对解释 | 从法条的正面推出反面 | "应当"→ 不"应当"就不做;法条说"情节严重才追究"→ 情节不严重就不追究 |
| 补正解释 | 修正法条的文字错误 |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中"致"实为"致" |
这是每年必考的坑。
👨🏫 柏浪涛口诀 "扩大是在一个概念里撑大,类推是跳到另一个概念去了"
🔴 重点 ⭐⭐⭐ 高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的定罪量刑必须以明文规定的法律为依据。
思想基础:三权分立(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人权保障(防止国家刑罚权滥用)。
具体要求:
👨🏫 柏浪涛:罪刑法定不是排斥一切解释,而是排斥超越词语可能涵义的解释。扩大解释在涵义范围内,合法;类推解释跳出去了,违法。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注意:平等是适用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可以区别对待,如对未成年人从宽)。自治区可以制定变通规定。
🟢 一般考点 | 偶尔考,理解"适用平等≠立法平等"即可。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无→不罚。
两层含义:
🟡 次重点 | 隔年考,理解"罪"、"责"、"刑"三者关系。
🟡 次重点 ⭐⭐
| 原则 | 法条 | 核心 | 适用条件 |
|---|---|---|---|
| 属地原则 | 第6条 | 在我领土犯罪→我国管辖 | 船舶、航空器也算;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境内即适用 |
| 属人原则 | 第7条 |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我国管辖 | 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
| 保护原则 | 第8条 | 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家/公民犯罪→我国管辖 | 最低刑3年以上;双重犯罪(行为地也认为犯罪) |
| 普遍原则 | 第9条 | 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管辖 | 我国缔结/参加的条约;罪犯在我国境内 |
👨🏫 柏浪涛:四个原则有先后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能用属地就不用后面三个。考试喜欢给一个跨国案件让你判断管辖权。
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处罚更轻,则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判断步骤:
大纲新增"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识别"。这是2026法考的新增必考点,概率极高。
注意规定:法条只是提醒注意一个本来就能推导出来的结论,删掉它不影响定罪。本质是"重申"已有规则。
法律拟制:法条创设了一个特殊的法律评价规则,打破常规推导。删掉它就不能得出该结论。本质是"例外规定"。
区分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直接关系到能否扩大适用:
| 法条 | 内容 | 性质 | 理由 |
|---|---|---|---|
| 第269条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 法律拟制 | 本来不是抢劫(缺抢劫的主观),法律特设例外→拟制为抢劫 |
| 第382条第3款 | 与前两款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注意规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本来就能定贪污罪共犯,只是提醒 |
| 第247条 |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依照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 | 法律拟制 | 刑讯逼供本来不等于故意伤害/杀人,法律特设转化规则 |
| 第333条第2款 | 非法组织卖血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卖血→定故意伤害罪 | 法律拟制 | 强迫卖血本来不等于故意伤害,法律创设转化 |
👨🏫 柏浪涛口诀:"删了还能推导出来→注意规定;删了推导不出来→法律拟制。注意规定能类推,法律拟制不能类推。"
🎯 考点:刑法解释技巧的辨认
📋 题目:下列哪些解释属于扩大解释?
A. 将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性
B. 将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
C. 将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解释为使财物丧失本来功用的行为
D. 将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中的"暴力"解释为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暴力
💭 分析:
Step 1:逐一分析每个选项。
A选项:"妇女"→包括男性?这是从"妇女"跳到了完全不同的概念"男性",超出了"妇女"的可能涵义范围→这是类推解释,不是扩大解释。
B选项:"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大型拖拉机在功能上与汽车类似(都是机动交通工具),仍在"机动车辆"的可能涵义范围内→扩大解释。
C选项:"毁坏"→使财物丧失本来功用?"毁坏"的日常含义包括物理破坏,但"丧失本来功用"范围更广(如把别人锁锁了不还钥匙,锁没物理损坏但丧失了功用)→这是在"毁坏"的涵义范围内扩张→扩大解释。
D选项:"暴力"→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这是对"暴力"做了限制(排除了轻微暴力)→缩小解释,不是扩大解释。
🤔 给你的思考:
⏸ 在这里暂停 30 秒-1 分钟,先自己想想答案
📌 结论:本题正确答案为 BC。
A是类推解释(禁止),D是缩小解释。BC都在词语可能涵义范围内扩张,属于扩大解释。
👨🏫 柏浪涛讲法:记忆技巧——"扩大在一个概念里撑大,类推是跳到另一个概念"。判断时问自己:解释后的东西还"是"原来那个概念吗?是→扩大;不是→类推。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
A正确:财物→财产性利益,仍在"财物"可能涵义范围内,扩大解释。
B错误:妇女→男性,跳到了完全不同的概念,是类推解释(禁止)。
C正确:当然解释就是"重的都构成/不构成了,轻的更不用说了"。
D错误:一个解释结论只能用一种解释技巧。但可以同时有多个解释理由(如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支撑。
答案:AC | 法条定位: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 易错点:D选项,技巧只能一个,理由可以多个
关于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解析:
A正确:盗窃后使用暴力本来不等于抢劫(主观故意不同),法律特设转化规则→法律拟制。
B正确:注意规定只是重申已有规则,规则本身就存在,自然可以适用到其他类似情形。
C错误:法律拟制禁止类推。它是例外规定,只能适用于法条明文规定的情形。
D正确:这是最基本的判断方法。删了还能推导→注意规定;删了推导不出→法律拟制。
答案:ABD | 法条定位:第269条(转化抢劫)、第382条第3款(贪污共犯)| 易错点:C选项,法律拟制不能类推
关于刑法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船舶属于我国"浮动领土",适用属地原则。
B错误:是"可以不予追究"而非"一律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则一律追究。
C正确:保护原则要求双重犯罪。
D错误:从旧兼从轻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例外,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人权保障)。
答案:AC | 法条定位:第6-9条(空间效力)、第12条(时间效力)| 易错点:D选项,从轻例外利于被告,不违反罪刑法定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2讲(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三段论推理)
2026年法考大纲将犯罪构成体系从"两阶层"(客观违法→主观责任)调整为"四要件"体系。这是近年来刑法体系最大的变革。柏浪涛 2026 精讲课已完全按四要件体系讲授。
变化原因:司法部马工程会议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回归传统四要件。
对你的影响:之前学的"客观违法阶层+主观责任阶层"框架要调整为四要件框架。但本质上,四要件和两阶层的很多分析结论是相通的,只是组织框架变了。
🔴 重点 ⭐⭐⭐ 体系性考查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标准/模型。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 要件 | 内容 | 回答什么问题 | 顺序 |
|---|---|---|---|
| 犯罪客体 | 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 侵害了什么? | 第1 |
| 犯罪主体 | 实施犯罪的人(自然人/单位) | 谁干的? | 第2 |
| 客观方面 |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 干了什么? | 第3 |
| 主观方面 | 故意/过失(罪过形式) | 主观状态是什么? | 第4 |
基本逻辑:四要件全部具备→构成犯罪;缺任何一个→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犯罪)。
四要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的:
与两阶层的对应关系:四要件的"客体+客观方面"≈两阶层的"客观违法阶层"; 四要件的"主体+主观方面"≈两阶层的"主观责任阶层"。结论大多相通,只是分析框架变了。
👨🏫 柏浪涛:不要纠结两阶层和四要件谁对谁错——考试用四要件,但很多分析方法(如客观归责、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仍然延续。关键是按四要件框架答题。
🟠 难点 ⭐⭐⭐
定罪就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
涵摄是将具体事实归入抽象法条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法考不直接考"三段论"概念,但每一道案例题都在用三段论。给你一个案例,让你判断构成什么罪——就是在考涵摄能力。
🎯 考点:四要件缺一不构成犯罪
📋 题目:甲(15周岁)与乙(19周岁)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甲在望风,乙实施盗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 甲构成盗窃罪
B. 乙构成盗窃罪
C. 甲不构成犯罪,但因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D. 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 分析:
Step 1:分析四要件。
客体:他人财物所有权——✅ 具备。
主体:乙19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甲15岁→对盗窃罪(非第17条第2款八类重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主体要件不具备。
客观方面:甲望风+乙盗窃→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主观方面:甲乙均有盗窃故意✅。
Step 2:逐一判断选项。
A:甲15岁,盗窃不在第17条第2款八类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中→甲不构成盗窃罪(主体要件不具备)。A错误。
B:乙19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盗窃故意和行为→乙构成盗窃罪✅。
C:甲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表述正确。但严格说不是"不构成犯罪"而是"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仍有是有害行为但因年龄而不追责)。不过刑法上,主体要件不具备→不构成犯罪。C正确。
D: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双方都构成犯罪。甲因年龄不构成盗窃罪→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D错误。但注意:乙仍按盗窃罪论处,甲的行为在乙的盗窃中起了作用但不追责。
🤔 给你的思考:
⏸ 在这里暂停 30 秒-1 分钟
📌 结论:本题答案为 BC。
甲因年龄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主体要件不具备→不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罪。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不具备主体要件)。
👨🏫 柏浪涛讲法:记住第17条第2款的八类重罪——"杀伤奸抢、毒火爆投"。满14不满16的人只对这八类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罪一律不担。
关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四要件全部具备才构成犯罪。
B正确:客体是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决定了犯罪侵犯的法益类型→决定罪名大类。
C错误:主体和主观方面属于主观层面(或"主体层面"),不是客观层面。客观层面只有客体和客观方面。
D正确:大前提=法条(经解释后),小前提=事实,结论=定罪。
答案:ABD | 易错点:C选项,四要件分属客观层面(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层面(主体+主观方面)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3讲(犯罪客体)
🟡 次重点 ⭐⭐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它回答"犯罪侵害了什么"。
注意区分:
同一犯罪行为,客体可能不同但对象相同。如故意毁坏他人手机和盗窃他人手机,对象都是手机,但客体不同:前者是财产所有权,后者也是所有权但行为方式不同→罪名不同。
| 分类 | 含义 | 例子 |
|---|---|---|
| 一般客体 | 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 |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 同类客体 |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 | 侵犯财产罪→财产关系;侵犯人身权利罪→人身权利 |
| 直接客体 | 具体犯罪侵害的具体客体 | 故意杀人罪→他人的生命权 |
同类客体是刑法分则十章分类的依据——每章保护一类同类客体。
复杂客体中又有主要客体(决定罪名归属)和次要客体(也受保护但不决定罪名)。如抢劫罪: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归入侵犯财产罪章),次要客体是人身权。
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客体抽象(社会关系),对象具体(物/人)。
B错误:同一个对象(如汽车),可以被故意毁坏(客体=财产权),也可以被破坏(客体=公共安全)。对象同,客体不同。
C正确:抢劫罪同时侵害财产权+人身权→复杂客体。
D正确:分则十章就是按同类客体分类的。
答案:ACD | 易错点:B选项,对象相同客体不一定相同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3-04讲(犯罪主体)
🟡 次重点 ⭐⭐ 实际考查中常与其他知识点结合出现
| 年龄段 | 刑事责任 | 备注 |
|---|---|---|
| 不满12周岁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 一律不追责 |
| 已满12不满14周岁 |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2020年修正案(十一)新增,限定极严 |
| 已满14不满16周岁 | 只对8类重罪负刑事责任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
| 已满16周岁 | 完全负刑事责任 | 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 柏浪涛口诀:八类重罪——"杀伤奸抢,毒火爆投"。记住了,题目给你一个罪名你就能秒判14-16岁要不要负责。
| 状态 | 认定 | 法律后果 |
|---|---|---|
|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正常 | 完全负责 |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 无刑事责任能力 |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不负刑事责任(但可强制医疗) |
某些犯罪要求主体具备特殊身份才能构成:
特殊身份是客观要件的一部分——不具备该身份→主体要件不具备→不构成该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注意第382条第3款)。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错误:生日当天还不满16(从次日才算已满)。而且盗窃不在8类重罪中,即使已满14不满16也不对盗窃负责。双重错误。
B正确:绑架罪不在8类重罪中,但故意杀人罪在。在绑架过程中杀人→对故意杀人部分负责。
C错误: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能从轻。
D正确: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是"可以"不是"应当"。
答案:BD | 法条定位:第17条、第18条第4款、第19条 | 易错点:生日当天不算已满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5讲(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的分类与成立条件)
🟠 难点 ⭐⭐⭐ 年年必考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无行为无犯罪")。
三个特征:
不是行为的情况:纯思想(想杀人但没动手)、反射动作(被打喷嚏撞到人)、睡梦中动作、被绝对强制(被人抬着手捅人)——都不构成危害行为。
作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不该干的事干了")。如杀人、盗窃、放火。
作为犯是刑法的主要模式——大部分犯罪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
不作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实施的行为("该干的事没干")。如不救人、不纳税、不报告。
不作为犯分两类:
| 类型 | 含义 | 典型罪名 |
|---|---|---|
| 纯正不作为犯 | 法律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 遗弃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拒传军令罪 |
| 不纯正不作为犯 | 法律规定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但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母亲不喂养婴儿致死) |
👨🏫 柏浪涛:纯正不作为犯闯不了红灯——罪名本身就规定了"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才需要判断"作为义务"。
🔴 重点 ⭐⭐⭐ 这是法考不作为犯的核心考点
不作为犯(尤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需要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逻辑:应为→能为→未为→结果。四步缺一不可。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没有作为义务,就不构成不作为犯。
| 来源 | 含义 | 例子 |
|---|---|---|
| 法律明文规定 | 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纳税义务(税法) |
| 职务/业务要求 | 因工作职责产生的义务 | 医生救人、消防员灭火、警察抓坏人 |
| 法律行为(合同/自愿行为) | 因合同或自愿承担产生的义务 | 保姆照看小孩、自愿救助路人后中途弃置 |
| 先行行为(危险创设) | 因自己先前的行为制造了危险→有排除危险的义务 | 带着别人小孩出门→小孩有危险→有救助义务;自己点了火→有灭火义务 |
👨🏫 柏浪涛:先行行为的核心是"你制造了危险,你就要排除"。不是你制造的危险→你就没有作为义务。路人在河边走看到有人溺水→你可以不救(道德义务≠法律义务),除非你开始救了又放弃导致溺水者失去原来获救机会。
🎯 考点:作为义务来源 + 不纯正不作为犯
📋 题目: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不作为犯罪?
A. 甲(父亲)见3岁儿子在浴缸中溺水,故意不救助,致其淹死
B. 乙在路上看到陌生人丙被车撞倒流血不止,乙未施救也未报警,丙后死亡
C. 丁邀好友戊到家中饮酒,戊醉倒昏迷,丁未送医也未照看,戊因呕吐物窒息死亡
D. 庚(护士)在医院值班时看到病人辛突发心脏病倒地,庚故意不施救,辛死亡
💭 分析:
Step 1:逐个判断作为义务来源。
A选项:甲是父亲→法律明文规定的抚养义务→有作为义务。能救而不救→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纯正不作为犯)。✅
B选项:乙和丙是陌生人→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不救不构成不作为犯罪。❌(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C选项:丁邀戊到家中饮酒——丁的先行行为(邀人到家饮酒)制造了戊在自己场所醉酒的危险→丁有作为义务(排除危险的义务)。能送医而不送→不作为犯罪。✅(至于罪名,可能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看主观)
D选项:庚是护士在值班→职务/业务要求→有作为义务。能救而不救→不作为犯罪。✅
🤔 给你的思考:
⏸ 在这里暂停 30 秒-1 分钟
📌 结论:正确答案为 ACD。
B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无作为义务)。A(法律义务)、C(先行行为)、D(职务义务)均构成不作为犯罪。
👨🏫 柏浪涛讲法:判断不作为犯三步法——①有没有作为义务?(4种来源逐一查)②能不能履行?③没履行是否导致结果?三步都满足→不作为犯罪。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纯正不作为犯=法条本身要求不作为(如遗弃罪)。
B错误:先行行为制造了危险才有排除义务。如果先行行为没有制造新的危险(如正常走路),就没有作为义务。而且要看是否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制造了危险。
C正确:四个来源要记牢。
D正确:母亲有抚养义务(法律明文规定),故意不喂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纯正不作为犯)。
答案:ACD | 易错点:B选项,不是所有先行行为都产生义务,必须制造了危险
下列哪些情形中,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
解析:
A错误:路过看到溺水→无法律义务(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B错误/争议:在饭店请人喝酒→饭店场所不是自己控制的空间,一般不产生排险义务。但如果乙劝酒导致朋友醉酒到危险程度→可能产生作为义务(先行行为)。
C正确:驾车撞人→即使是正常行驶,撞击行为制造了危险→有救助义务。
D正确:游泳教练带学员训练→职务/业务要求+先行行为(带人去深水区)→有救助义务。
答案:CD(B视具体情形可能有争议,但考试倾向于无义务)| 易错点:A选项,路人没有作为义务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6讲(结果)
🟢 一般考点 ⭐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侵害事实。它是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要素——但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有结果(如危险犯只要求有危险状态)。
| 分类 | 含义 | 例子 |
|---|---|---|
| 实害结果 | 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 杀人→人死亡;盗窃→财产转移 |
| 危险结果 | 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状态(尚未实害) | 破坏交通工具→公共安全危险 |
| 物质性结果 | 可以感知/测量的有形结果 |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非物质性结果 | 无法直接测量的无形结果 | 名誉损害、精神损害 |
注意:危险犯既遂后如果发生了实际损害→加重处罚(如放火罪第115条)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第114条放火罪是危险犯。
B正确:故意杀人罪要求死亡结果才既遂(没有死亡→未遂/中止)。
C正确:如放火罪第114条(危险犯)→第115条(实害加重)。
D错误:行为犯不要求结果。如侮辱罪→只要有公然侮辱行为就构成,不要求非物质结果。
答案:ABC | 易错点:D选项,行为犯不需要结果
对应柏浪涛 2026 精讲课:第07讲(因果关系——关于"因"的要求、关于"果"的要求、介入因素、无法查明)
🔴 重点 🟠 难点 ⭐⭐⭐ 高频难点,每年必考
因果关系是法考刑法中最难、最常考的知识点之一。难在哪?因为现实案件不是"A打B一拳→B倒地死了"这么简单,往往有介入因素(第三方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自然因素等)打断了因果链——这时候到底谁对结果负责?
柏浪涛把因果关系分为三个层次:关于"因"的要求→关于"果"的要求→"因"与"果"的关系。逐层递进。
因果关系中的"因"=危害行为(不是一切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条件说(无行为则无结果):没有A的行为就没有B的结果→A行为是B结果的条件。条件说用于筛选因果关系。
但条件说不够——如果一切条件都算原因,那因果链会无限延伸(甲打了乙→乙去医院→医院着火→乙烧死→甲打乙是乙死亡的条件?)。所以需要限制。
我国刑法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条件说+相当性判断)。两步走:
如果有介入因素打断了因果链→相当性中断→不认定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中的"果"=危害结果(实害结果或危险结果)。
注意:
🔴 重点中的重点 ⭐⭐⭐
介入因素是指在危害行为发生后、危害结果出现之前,介入了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三类介入因素:
这是法考刑法最重要的判断方法之一。遇到介入因素,按以下三步走:
| 步骤 | 判断内容 | 说明 |
|---|---|---|
| Step 1 |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 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可预见的→不中断因果关系;如果是异常的、不可预见的→可能中断 |
| Step 2 |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 | 如果介入因素独立导致了结果→中断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只是辅助/促进作用→不中断 |
| Step 3 | 介入因素是否独立于原行为? | 如果原行为已经包含了介入因素的风险→不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完全独立→中断 |
结论:三步综合判断——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作用力大+独立→中断因果关系(原行为人对结果不负责);如果介入因素正常/作用力小/不独立→不中断(原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 情形 | 介入因素 | 异常? | 作用力 | 结论 |
|---|---|---|---|---|
| 甲刺乙一刀→乙去医院→医生正常治疗但因伤重死亡 | 医生正常治疗 | 否(正常就医) | — | 不中断→甲对死亡负责 |
| 甲刺乙一刀→乙去医院→医生重大过失用错药致乙死 | 医生重大过失 | 是 | 大 | 中断→甲不对死亡负责(但可能对伤害负责) |
| 甲刺乙一刀→乙极度恐惧跳窗逃跑摔死 | 被害人跳窗 | 较异常 | 大 | 看具体情况——如果刺伤位置让跳窗合理(如卧室二楼)→不中断;如果反应异常→中断 |
| 甲打乙→乙受轻伤→乙是血友病患者大出血死亡 | 被害人特殊体质 | 否(原行为已包含加重风险?有争议) | — | 不中断→甲对死亡负责(实务通说) |
👨🏫 柏浪涛口诀:介入因素三步走——"异常不异常?作用大不大?独立不独立?"三个都满足→中断;不满足→不中断。
有些案件无法查明因果关系——比如两人同时打一人,查不清谁打的那一下导致死亡。
处理原则:
🎯 考点:介入因素三步判断法
📋 题目: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撞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分析:
Step 1:判断条件关系。如果甲不追杀乙,乙就不会逃跑→不会在逃跑路线被撞→条件关系存在。
Step 2:介入因素分析。介入因素=丙驾车撞人。
异常不异常?→要看丙撞人是正常的交通风险还是异常事件。如果甲追乙到大马路上→交通风险正常存在→但驾车撞人这一具体事件仍是异常的(不可预见的特定事件)。
作用力大不大?→丙撞乙直接导致乙死亡→作用力大(独立导致死亡)。
独立不独立?→丙的驾驶行为是独立于甲的追杀行为的第三方行为→独立。
Step 3:结论→三步均满足中断条件→因果关系中断。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甲对乙的死亡不承担责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未得逞——死亡结果不可归因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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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正确答案为 BD。
介入因素(丙撞人)异常+作用力大+独立→因果关系中断。甲对乙死亡不负责→故意杀人罪未遂。
👨🏫 柏浪涛讲法:追杀过程中被害人被第三方独立因素致死,因果关系通常中断。但如果甲故意利用了丙的驾驶行为(如把乙推到车下)→不中断(甲利用了介入因素)。关键是"介入因素是不是独立的异常事件"。
🎯 考点: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
📋 题目:甲不知乙患有严重心脏病,与乙发生口角后打了乙一拳(轻击),乙因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甲应如何定性?
💭 分析:
Step 1:条件关系。没有甲打乙一拳→乙不会心脏病发作→条件关系存在。
Step 2:介入因素分析。介入因素=乙的特殊体质(心脏病)。
异常不异常?→被害人特殊体质本身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因为甲打人时,对方可能有某种体质是社会一般经验可预见的(人可能有病)。而且特殊体质是被害人自身固有的状态,不是"介入"的新事件。
作用力→心脏病是死亡的主要因素,但甲的行为是诱发因素。两者共同作用。
独立不独立?→乙的心脏病与甲的行为不独立——甲的行为诱发了心脏病发作,两者有联合关系。
Step 3:结论→因果关不中断→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是——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甲不知乙有心脏病→对"B死亡"的结果有没有故意/过失?甲只想轻打→对死亡结果无故意。是否有过失?一般人打人一拳能否预见对方有心脏病→一般不能预见→无过失→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但对轻伤害部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如果验伤达到轻伤标准)。
📌 结论:
1. 因果关系:有(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2. 刑事责任:甲对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无故意无过失→意外事件),如果轻伤达到标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 柏浪涛:"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责任是主客观一致的。"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罪。这个案例完美体现了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区分。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错误:车祸是异常+独立+作用力大的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中断。甲对死亡不负责(但对伤害负责)。
B正确:特殊体质一般不中断因果关系。
C错误: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D正确:三步判断法的结论。
答案:BD | 易错点:A选项,车祸中断因果;C选项,因果≠责任
甲投毒杀乙,乙中毒后未死,送医途中因医生丙严重过失用错药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正确?
解析:
Step 1:条件关系→甲投毒→乙中毒→送医→用错药死→无甲投毒无后续→条件关系存在。
Step 2:介入因素=医生丙严重过失。
异常?→医生严重过失异常(正常就医不异常,但严重过失不是正常治疗的应有之义)。
作用力?→用错药直接导致死亡→作用力大。
独立?→丙的严重过失独立于甲的投毒→独立。
→因果关系中断。甲对死亡不负责。
A错误,B正确→乙死亡结果不可归因于甲→甲对死亡不负责→投毒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未遂→C正确,D错误。
答案:BC | 易错点:区分"正常就医"(不中断)和"医生严重过失"(中断)
本部分覆盖第一部分全部内容(第01-07讲),每题均按法考难度命题,含解析、法条定位和易错点。
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
A正确:财物→财产性利益,仍在"财物"可能涵义范围内,是扩大解释。虚拟财产、电力等都被司法解释纳入"财物"。
B错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强制猥亵罪的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包括男性),所以"他人"包括男性是法条明文规定,不是解释问题。退一步说,即便修正前,将"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也属于类推解释。
C正确:传统"卖淫"指女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务,扩大到男性向女性提供→仍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性服务"的概念范围内→扩大解释。
D错误:一个解释结论只能使用一种解释技巧(扩大或缩小或当然等),但可以有多个解释理由(文理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等)。说反了。
答案:AC | 法条定位:第264条、第237条、第358条 | 易错点:D选项,技巧只能一个,理由可以多个
甲(13周岁)与乙(15周岁)共同将丙打成重伤。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甲13岁→已满12不满14→只对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重伤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负责。本案只是"重伤",没有说明"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甲不负刑事责任。A错误。
B:乙15岁→已满14不满16→"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属于8类重罪中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乙应当负刑事责任。B正确。
C:甲因年龄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双方都构成犯罪)。但乙仍按自己的行为定罪。C错误。
D:已满12不满14的人,对"故意伤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可以追诉。但D选项说的是"12周岁生日次日"→已满12→如果满足所有条件→可以追诉。但D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条件不够(需要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不只是"重伤")。表述不完整→D错误。
答案:B | 法条定位:第17条第2款、第3款 | 易错点:12-14岁追责条件极严,不是所有重伤都追
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错误:出租车司机对路边伤者无作为义务——不是他制造的险情,他只是路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正确:乙在自家泳池办派对→先行行为(邀请人到自家泳池)+空间控制人→有排险义务。能救不救→不作为犯罪。
C错误:丁下班后只是路人→无职务义务(下班了)→无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正确:戊吸烟引发火苗→先行行为制造了危险→有排除义务(灭火/报告)。不作为→蔓延成火灾→不作为犯罪(可能构成失火罪或不作为的放火罪,看主观)。
答案:BD | 易错点:A/C选项,路过/下班后无职务义务;D选项,先行行为产生排除义务
甲欲杀乙,在乙的水杯中投放足量毒药后离开。乙喝下后中毒倒地。刚好丙路过,见乙倒地,以为乙心脏病发作,好心做心肺复苏但因力道过大致乙肋骨断裂刺破心脏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解析:
Step 1:条件关系→甲投毒→乙中毒倒地→没有丙的介入乙也会因毒药死亡→条件关系存在。
Step 2:介入因素=丙的心肺复苏。
异常?→丙路过好心施救→正常的社会行为(不算异常介入因素)。有人倒地→有人来救是可预见的正常事件。
但丙"力道过大致肋骨断裂刺破心脏"→这个具体后果比较异常。但心肺复苏本身有风险是常识。
作用力?→丙的心肺复苏是否独立导致死亡?如果乙中毒已深,即使没有丙也会死→丙的行为只是加速/改变了死亡原因→有争议。但如果乙本可通过洗救而不死,丙的错误施救直接致死→作用力大。
独立?→丙的施救行为是由甲的投毒行为诱发的(乙中毒倒地才引来丙施救)→有因果关联,不完全独立。
法考通说:好心的第三人施救行为,即使有失误,一般不中断因果关系——因为施救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过程中的正常介入。甲制造了需要救助的危险→引来施救→施救有瑕疵→结果仍归责于甲。
→因果关系不中断→甲对乙死亡负责→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如果丙是恶意行为(故意借机杀害乙)→那是独立的异常介入→中断。
答案:AC | 易错点:好心施救即使有瑕疵一般不中断因果;恶意介入才中断
关于刑法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解析:
A正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最低刑3年以上+双重犯罪→适用。故意伤害最高刑5年(≥3年),如果行为地法也认为犯罪→满足条件。
B正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最高刑3年以上才追究(普通人)。盗窃罪最高刑如果≥3年→可以追究。但题中说"按日本法也构成犯罪"→双重犯罪满足,属人原则不要求双重犯罪但要求3年以上。如果盗窃金额较大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但这题没有限定金额,一般盗窃罪法定最高刑>3年→正确。
C正确:中国船舶→属地原则(船舶属于"浮动领土")→不论在公海还是他国水域。
D正确:从旧兼从轻——新法更轻→适用新法→溯及既往。不违反罪刑法定(有利于被告)。
答案:ABCD | 法条定位:第6-9条、第12条 | 易错点:B选项注意属人原则的"3年"门槛
| 频率 | 考点 | 所在章节 |
|---|---|---|
| ⭐⭐⭐ 年年考 | 刑法解释方法(扩大vs类推) | 1.2 |
| ⭐⭐⭐ 年年考 | 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 5.3 |
| ⭐⭐⭐ 年年考 |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 | 7.3 |
| ⭐⭐⭐ 高频 | 罪刑法定原则 | 1.3.1 |
| ⭐⭐⭐ 新增必考 |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 1.5 |
| ⭐⭐⭐ 体系 |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 2.1 |
| ⭐⭐ 隔年考 | 刑事责任年龄(12/14/16三档) | 4.1 |
| ⭐⭐ 隔年考 | 刑法效力(空间四大原则) | 1.4.1 |
| ⭐⭐ 偶考 | 从旧兼从轻 | 1.4.2 |
| ⭐⭐ 偶考 | 犯罪客体与对象区分 | 3.1 |
| ⭐⭐ 偶考 | 特殊主体犯罪 | 4.3 |
| ⭐ 偶尔考 |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 | 4.2 |
| ⭐ 偶尔考 | 危害结果分类 | 6.1 |
| ⭐ 偶尔考 | 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 6.1 |
| 优先级 | 考点 | 复习策略 |
|---|---|---|
| 🔴 重点 | 刑法解释方法 | 必须掌握6种技巧+扩大vs类推的区分 |
| 🔴 重点 | 罪刑法定原则 | 掌握具体要求(成文法/不定期刑/类推/溯及既往) |
| 🔴 重点 | 注意规定vs法律拟制 | 2026新增,必须掌握判断方法和典型例子 |
| 🔴 重点 | 四要件体系 | 掌握四要件排序及缺一不构成犯罪 |
| 🟠 难点 | 不作为犯 | 掌握4种作为义务来源+三要件(应为/能为/未为) |
| 🟠 难点 |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 | 掌握三步判断法(异常/作用力/独立) |
| 🟡 次重点 | 刑法效力 | 四大原则优先级+从旧兼从轻 |
| 🟡 次重点 | 责任年龄 | 三档年龄+8类重罪+12-14岁特别追诉条件 |
| 🟢 一般 | 犯罪客体分类 | 理解一般/同类/直接客体+简单/复杂客体 |
| 🟢 一般 | 危害结果分类 | 了解实害/危险/物质/非物质+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
| 法条 | 内容要点 | 考点 |
|---|---|---|
| 第3条 | 罪刑法定原则 | 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处罚 |
| 第4条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适用平等≠立法平等 |
| 第5条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罪重刑重、罪轻刑轻 |
| 第6条 | 属地管辖 | 领土+船舶航空器+行为或结果一项在内 |
| 第7条 | 属人管辖 | 3年以下可不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 |
| 第8条 | 保护管辖 | 外国人+3年以上+双重犯罪 |
| 第9条 | 普遍管辖 | 国际条约罪行+在我国境内 |
| 第12条 | 从旧兼从轻 | 新法更轻→适用新法;比较法定刑 |
| 第17条 | 刑事责任年龄 | 不满12:完全不负责;12-14:故意杀人/伤害致死/特别残忍重伤+最高检核准;14-16:8类重罪;16+:完全负责 |
| 第18条 | 精神病人+醉酒 | 完全丧失→不负责;未完全丧失→可减轻;醉酒→应当负责 |
| 第19条 | 又聋又哑/盲人 |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
| 第269条 | 转化抢劫(法律拟制) | 盗窃/诈骗/抢夺+暴力→抢劫罪 |
| 第382条第3款 | 贪污共犯(注意规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以共犯论 |
| 章节 | 内容 | 状态 | 复习日期 | 掌握程度 |
|---|---|---|---|---|
| 1.1-1.2 | 刑法概念 + 解释方法 | ☐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 — | |
| 1.3 | 基本原则 | ☐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 — | |
| 1.4 | 刑法效力 | ☐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 — | |
| 1.5 |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 ☐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 — | |
| 2.1-2.2 | 四要件体系 + 三段论 | ☐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 — | |
| 3.1 | 犯罪客体 | ☐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 — | |
| 4.1-4.3 | 犯罪主体 | ☐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 — | |
| 5.1-5.3 | 危害行为 + 不作为犯 | ☐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 — | |
| 6.1 | 危害结果 | ☐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 — | |
| 7.1-7.4 | 因果关系 + 介入因素 | ☐ 未学 ☐ 已学 ☐ 已复习 | — | |
| 综合 | 5道综合练习题 | ☐ 未做 ☐ 已做 ☐ 已复盘 | — |
📌 艾宾浩斯复习建议:学完后第1天、第2天、第4天、第7天、第15天各回顾一次。
📌 费曼法检验:学完每章后,用自己的话复述核心要点。如果说不出来→回去再学。